一、事故簡介
2002年10月2日,位于上海市浦東新區的某國際制造公司宿舍工程,發生一起井架式物料提升機吊籃墜落事故,造成4人死亡。
二、事故發生經過
上海市某國際制造公司宿舍二期1標段工程共4幢公寓樓(6號、7號、10號、11號)樓層為7~12層不等。建設單位為某國際制造公司,施工單位為江蘇某建筑集團上海公司。
該4幢樓施工的垂直運輸機械采用了井架式物料提升機,共8臺。至2002年9月27日前已拆除4臺,9月27日生產會上安排10月4日前拆除10號樓井架,于是項目經理通知安全科安排人員拆井架。
2002年10月2日安全科派一名安全員帶人到工地進行井架拆除工作。該井架外型尺寸為2.3×2m,由L75×5角鐵制作,纜風繩為φ9.3mm鋼絲繩。
由于該工程項目負責人既不組織拆除井架現場的調查研究和對拆除作業方案是否可靠進行審查,也不對參加拆除的作業人員進行交底,完全放手交由安全員組織管理和拆除操作。安全員拆除之前隨意用鋼管和螺紋鋼焊制了一根臨時天梁(ι二2.37m),以替代拆除井架天梁時的吊點及負荷。
開始拆除天梁時吊籃內有4名人員作業,但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當將臨時天梁安裝穿好鋼絲繩后,并將井架的天梁拆下搬運到吊籃內時,臨時天梁突然斷裂,由于吊籃無任何安全措施而產生滑落,從35.67m高處直滑落地面,造成4人死亡。
三、事故原因分析
1.技術方面
臨時天梁的制作,選材未經計算,完全憑“經驗”選材,強度不夠;本應按結構焊接要求施焊,但結果焊接制作不合格,致使管壁被燒透,原來已經不足的截面又受到減弱,受力后斷裂。
首先,物料提升機吊籃內不允許載人。且《龍門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機安全技術規范》(JCJ88—92)規定,當吊籃運行到位卸料人員進入吊籃之前,必須用停靠裝置進行固定(此時的鋼絲繩只起保險作用)。其次應有斷繩保護裝置以防萬一,當發生意外斷繩時,可以在短時間內將吊籃卡住在井架內,避免發生墜落事故。而此井架既無停靠裝置且斷繩保護裝置又失效不起作用情況下,冒險進入吊籃內作業,當發生意外情況吊籃下滑時,無任何保險措施,直到吊籃墜落地面,地面處又未按規定設置緩沖裝置(規范規定,高度超過30m的井架地面處應安裝緩沖裝置),過大的振動沖擊導致4人死亡。
2.管理方面
江蘇某建筑集團管理混亂,項目負責人放棄管理,由于不懂井架安裝、拆除及管理規定,把工作全部交由安技科承擔。井架安裝后不經驗收就使用,以致多處不符合規范要求,井架無停靠裝置,其斷繩保護裝置又失效不起作用,使用中不進行檢查,長期帶病運行,僥幸沒發生事故。但在井架拆除作業中仍違章作業,因安全裝置失效,導致了事故發生。
井架拆除工作完全交由安全員負責,以致造成臨時天梁材質不合格,作業前項目負責人既不檢查,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導致吊籃墜落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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