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經過
嘉善明達電子電器有限責任公司一半成品車間因屋面滲漏及悶熱等,需維修、加高,與原建造商江蘇龍躍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現變更、注銷)副總經理潘××聯系,洽談此項業務。經洽談后,潘××以蘇州家家惠實業有限公司信箋,出具了施工方案和預算,并從明達電器有限責任公司預領5萬元(人民幣)工程款,承攬此項業務。
2004年8月16日下午,潘××雇傭的施工人員陸××(死者,男,32歲,江蘇蘆墟人)、莫××、沈××、郭××、葉××、張××等人分別在施工現場屋面和地面進行維修、加高作業。15時20分左右,天下雨,影響車間內的產品,施工人員對已拆卸彩鋼瓦蓋上,陸××在蓋的過程中,腳下打滑踩空,不慎從屋面掉下,頭部著地,即送嘉善第一人民醫院搶救,因救治無效,于當日死亡。
二、事故原因
1、陸××施工作業,未經登高作業培訓和教育,安全防范意識差,沒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佩戴勞動保護用品,從事相應作業,導致事故發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潘××在不具備施工資質和安全條件的前提下,非法承攬工程業務,并叫來施工人員進行施工作業,導致事故發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3、嘉善明達電子電器有限責任公司將半成品車間維修、加高工程發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相應資質的潘××,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也是導致此起事故發生的重要因素。
三、事故類別
高處墜落。
四、事故性質
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事故責任
1、潘××無照、無證從事建筑施工作業,且對施工人員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護措施,對此起事故負主要責任。
2、陸××違章作業,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護措施,冒險作業,是事故的肇事者和直接責任者。
3、嘉善明達電子電器有限公司,未認真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將廠內建筑施工維修作業工程發包給無照、無證非法承攬戶潘××,對此起事故負有監督管理責任。
六、處理意見
1、鑒于事故直接責任者陸××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責任。
2、潘××非法承攬此項建筑工程業務,造成死亡事故,移送工商部門處理。
3、嘉善明達電子電器有限責任公司由嘉善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根據《安全生產法》有關條款給予行政處罰。
七、整改措施
1、縣建設局切實加強對建筑施工的安全管理,規范建筑施工行為,消除建筑行業安全生產事故隱患。
2、縣工商局進一步加大對無照經營打擊力度,嚴厲查處無照經營違法活動。
3、責成嘉善明達電子電器有限責任公司切實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管理,立即召開安全生產工作專題會議,通報“8.16”事故,分析查找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訓,切實加強對相關人員的培訓教育。認真落實《安全生產法》的各項要求,消除各類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確保不再發生類似事故。事故關聯工程的繼續施工,必須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4、西塘鎮人民政府對轄區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通報事故情況,舉一反三,吸取教訓。并立即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逐級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確保《安全生產法》等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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