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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晉縣明達線纜集團麟達鋁合金建設工地“1•11”高處墜落事故

2015-01-23   熱度:   收藏   發表評論 0

    一、事故相關單位概況及工程合同簽訂情況

  (一)河北麟達鋁合金線材有限公司。該公司是明達線纜集團有限公司和上海斯麟特種設備有限公司合作建設項目(以下簡稱麟達項目),成立于2013年,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注冊號:130528000024973,公司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元,經營地址位于寧晉縣賈家口鎮黃兒營西村,法定代表人為湯曉峰。該項目共投資5億元,計劃建筑面積3.7萬平方米。新上鋁合金電纜生產線25條及配套,年產鋁合金材料(桿、帶)15000噸,新型高強高導鋁合金電纜15000km,木質電纜軸2000個。項目建成投產后,年產值10億元,利稅1.25億元。該項目于2013年10月25日開工建設。

  (二)明達線纜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明達集團)。成立于2001年,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注冊號:130000000002840,經濟類型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23618萬元,經營地址為河北省寧晉縣寧營路西營工業區。法定代表人雷現昌,主要從事電線、電纜的生產銷售,有色金屬(不含金銀等貴稀金屬)壓延、加工,年銷售收入為2.9億元。

  (三)王孟波建筑隊。2009年成立,由紀昌莊鄉講理村3名農民自行組織的一個建筑隊,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等任何資質和手續。

  (四)巴書強施工隊。2010年秋季成立,由河渠鎮巴家莊村3名農民自行組織的一個施工隊,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等任何資質和手續。

  (五)馮順立施工隊。2013年4月成立,由大陸村鎮大陸村一村3名農民自行組織的一個施工隊,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等任何資質和手續。

  (六)工程合同簽訂情況。2013年10月24日,明達線纜集團與王孟波簽訂《關于西邊鋁合金電纜生產車間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明達線纜集團將鋁合金電纜生產車間承包給王孟波,雙方明確了安全生產責任。并且明確規定本工程項目不允許承包人轉包、分包,若確有需要,須由發包人書面同意。

  2013年11月1日,王孟波施工隊代表李根起與巴書強施工隊代表黃學欠簽訂施工合同,王孟波施工隊將從明達線纜集團承包的鋁合金生產車間建設項目包給巴書強施工隊,雙方代表簽訂了施工合同,明確了安全責任。

  巴書強施工隊與王孟波施工隊簽訂施工合同后,又將鋁合金生產車間承包給馮順立,并且沒有簽訂正式合同,只是口頭協議。

  經過層層承包,鋁合金生產車間最終由馮順立施工建設。明達線纜集團派康建民、雷秋芳駐工地監管。王孟波施工隊派李根起、張彥虎對該項目建設進行現場管理。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救援過程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14年1月11日下午14時左右,馮順立帶領施工隊一行8人在麟達項目建設工地下午上班后,乘坐施工平臺上升過程中,當施工平臺基本達到施工位時,施工平臺東南角的固定滑輪發生斷裂,施工平臺上的工人隨施工平臺先后從高處墜落,事故造成2人死亡、5人受傷。

  (二)事故救援過程。

  事故發生后,正在工地的安全管理人員李根起讓趕來救援的王彥飛立即通知120進行搶救,隨后趕來的巴書強和黃學欠也參與了救援,他們先把受傷較輕的4人用單排車送往縣第三醫院,其中1人僅皮外輕傷,經簡單處理后在醫院照顧其他工友。120趕到后將其余人員也送縣第三醫院進行搶救,后傷勢較重的2人轉送往縣第一醫院進行搶救,經搶救無效死亡。在縣第三醫院治療的5人中,有1人后轉往石家莊省二院進行治療。目前受傷人員已有1人傷愈出院,其他人員病情正穩定好轉。

  三、事故原因和性質

  (一)直接原因。

  無證人員馮文栓、王學聚使用非法制造的施工升降機械,在運載8名未系安全帶的作業人員過程中,因滑輪突然斷裂致使平臺從高處墜落,是發生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1.施工單位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施工設備。馮順立施工隊使用的自制升降平臺未經國家有資質單位檢測合格,設計不當,結構不合安全要求;升降平臺使用的滑輪、鋼繩強度不夠,不合安全要求。

  2.安全管理存在嚴重缺失。該建設項目未制定安全操作規程、未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未進行隱患排查、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等致使安全管理存在嚴重缺失。

  3.教育培訓不到位。馮順立施工隊未制定安全培訓計劃,未組織和實施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導致現場作業人員缺乏安全意識。明達線纜集團、王孟波施工隊委派現場管理人員不具備相關資質。

  4.現場管理人員未盡安全管理職責。明達線纜集團麟達鋁合金線材有限公司人員雷秋芳、王孟波施工隊現場管理人員李根起,未要求施工單位對擅自使用的自制升降平臺進行整改,未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5.項目承包不符合法律規定。存在層層轉包、非法分包、非法施工,致使施工現場監管存在嚴重缺陷。明達線纜集團總經理助理陳朝陽沒有認真核實施工單位資質,且施工資質不具備該建設項目施工能力,與王孟波簽訂工程建設合同,王孟波又將建設項目工程轉包給無資質黃學欠、巴書強施工隊。黃學欠和巴書強又將鋼結構安裝業務轉包給無資質馮順立施工隊,屬非法承包、非法施工,非法作業。

  6.該建設項目手續不全。無建筑施工許可,屬非法建設項目。

  7.縣政府職能部門履職不到位。住建部門未對該項目履行建設審批行為進行查處。

  8.鄉鎮政府安全生產監管職責落實不力。賈家口鎮黨委、政府安全生產屬地監管職責履行不到位。

  (三)事故性質。

  這是一起不具備施工資質的個人盜用他人資質非法承包、非法轉包、非法施工而引起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四、事故責任的認定及對事故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

  1.馮順立,大陸村鎮大陸村一村人,馮順立施工隊負責人。無施工資質,非法承包工程進行施工,自制施工平臺,不符合施工設備標準,也沒有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建議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巴書強,巴書強施工隊負責人,非法承包轉包施工工程,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建議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3.黃學欠,巴書強施工隊財務負責人。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建議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4.王孟波,王孟波建筑隊負責人,未經南宮市宏瑞藍天彩鋼有限公司授權,非法利用他人資質與明達集團簽定合同,后又非法轉包施工工程,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建議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5.陳朝陽,明達公司總經理助理,作為明達公司簽字代表和不具備施工資質的公司簽訂施工合同,并且沒有發現、制止王孟波分包、轉包合同,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建議給予黨政紀處分及其他組織處理的責任人員。

  6.靳紀寧,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局長(副縣級),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對其通報批評。

  7.劉洪,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建筑業管理、建筑工程質量與安全監督等工作,對安全監督站在建設工程中存在的安全監管不到位問題應負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8.孟錫寧,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住房和建筑業市場稽查管理等工作,在對轄區內建筑市場開展稽查工作中,履行職責不到位,存在管理漏洞。孟錫寧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9.巴輝民,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稽查辦公室主任,對其負責的稽查辦公室履行職責不到位問題應負直接責任,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并免去職務。

  10.柳曉輝,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站長,對該站在建設工程中存在的安全監管不到位問題應負直接責任,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并免去職務。

  11.周立寧,縣安全監管局黨組成員、主任科員,分管安全生產管理和監察工作,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對其通報批評。

  12.孫永照,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安全管理股股長,在工作中存在對企業安全隱患組織排查不細致,對企業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情況監管不到位問題。對此,孫永照應負直接責任,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13.趙建芳,賈家口鎮政協組長,分包黃兒營西村, 在包村過程中,對企業安全生產工作重視不夠,對企業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情況監管不到位。對此,趙建芳應負直接責任,建議給予其免職處理。

  14.張會敏,賈家口鎮黨委委員、武裝部長,分包麟達鋁合金線材項目,在包項目過程中,對企業安全生產工作重視不夠,對企業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情況監管不到位。對此,張會敏應負直接責任,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5.張敬,縣委組織部正科級組織員,按照“五位一體”責任制規定,分包賈家口鎮麟達鋁合金線材項目,在分包項目過程中,對企業安全生產工作重視不夠,對企業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情況監管不到位。對此,張敬應負直接責任,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三)建議企業內部處理的責任人員。

  16.李根起,王孟波施工隊麟達項目現場負責人。作為項目現場負責人,落實安全責任和相應安全措施,未制止施工人員使用自制升降操作平臺,未及時向其上級報告相關情況,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責成王孟波施工隊免去其項目現場負責人職務,予以辭退,并報寧晉縣安監局備案。

  17.雷秋芳,明達集團派駐麟達項目駐現場管理人員,未盡安全職責,未要求施工單位對擅自使用的自制平臺進行整改,未要求施工單位停止非法施工,未及時向其上級報告,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責成明達線纜公司免去其項目現場負責人職務,予以辭退,并報寧晉縣安監局備案。

  (四)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責任人員。

  18.雷現昌,明達集團法人代表,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項目發包過程中未依法進行招投標,使用沒有施工資質的個人建筑隊進行項目施工,未安排有監理資質的人員進行監管,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建議由寧晉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其處2013年年收入2.8萬元30%的罰款,計8400元。

  (五)對事故責任單位的行政處罰建議。

  1.明達線纜集團。麟達建設項目的墊資方,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項目發包過程中未依法進行招投標,使用沒有施工資質的個人建筑隊進行項目施工,未安排有監理資質的人員進行監管,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37條第1項之規定,建議由寧晉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處19.9萬元罰款。

  2.王孟波建筑隊。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等任何資質和手續,將從明達線纜集團承包的鋁合金生產車間建設項目非法轉包給巴書強施工隊,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解散其施工隊伍。

  3.巴書強施工隊。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等任何資質和手續,將從王孟波承包的鋁合金生產車間建設項目非法轉包給馮順立施工隊,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解散其施工隊伍。

  4.馮順立施工隊。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等任何資質和手續,無施工資質,未對施工人員進行培訓,非法使用自制升降機,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解散施工隊伍。

  (六)賈家口鎮黨委、政府。負有屬地管理責任,由寧晉縣委、縣政府給予通報批評。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

  (一)明達線纜集團立即終止與王孟波簽訂的施工合同,重新組織招投標,確定新的有合法資質的施工企業進行項目施工。聘請有資質的管理人員進駐項目進行現場管理,落實安全責任,確保施工安全。并立即召開職工代表大會,通報事故處理意見,深刻汲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開展隱患大排查,發動員工人人查隱患,把安全管理落到實處。

  (二)各鄉鎮、各部門結合本地、本行業實際,指導督促本轄區、本行業企業立即制定和完善安全生產工作規范,使每名職工都能熟悉掌握本崗位的安全生產內容,做到安全制度化、行為規范化、操作標準化,切實減少事故發生。并對沒經過安全培訓,沒有按要求持證上崗甚至沒有相應證件的企業員工,一律清理下崗,堅決禁止無證上崗、無證操作等現象。各鄉鎮、各部門按照安全生產承諾制干部分包責任制要求,立即制定嚴厲的問責措施,確保集中整治各項工作落實到位。

  (三)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全縣安全生產集中整治活動動員部署大會要求,立即在全縣范圍內開展安全生產集中整治活動。針對當前極其嚴峻的安全生產形勢,要堅決做到“四個一律”:對存在違法生產的單位,一律責令停產整頓,并嚴格落實監管措施;對經停產整頓仍未達到要求的,一律關閉取締;對違法生產的單位和責任人,一律按規定上限予以處罰;對觸犯法律的人員,一律依法嚴格追究法律責任。

(四)有關職能部門要組織本部門全體人員通報事故情況,汲取事故教訓,認真履行安全監管職責,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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