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21日12時10分左右,海珠區江南大道中--海珠城廣場B區建筑施工工地發生一起基坑坍塌造成3人死亡、8人受傷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海珠城廣場位于廣州市海珠區江南大道與江南西路交匯處的西南角,地處城市鬧市區,該項目現定位為1幢商業、辦公主體大樓,由A、B、C三區組成,建設規模為地上39層和地下5層,建筑面積約為14萬平方米。此次事故發生在B區基坑,涉及的建設責任主體共有7個,建設單位是廣州市南誼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誼公司);施工單位有廣東省建筑工程機械施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省機施)、廣州市宏泰散體物料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泰運輸)、汕頭市建安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汕頭建安實業)等3家;設計單位是廣州市承總設計院(以下簡稱承總設計院);基坑監測單位是廣州市設計院(以下簡稱市設計院);監理單位是廣東海外建設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外監理);涉及的政府監管責任方主要有4個,即海珠區城管部門、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處、原市質安站和市建委。
7月22日,市政府批準成立由市安監局牽頭,市建委、監察局、公安局、總工會、海珠區政府、海珠區安監局等單位派員參加的“7.21”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組。調查組嚴格按照《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三條事故調查處理“四不放過”原則,依照法定程序對該事故展開調查。經過歷時50多天的調查取證,先后五次召開事故分析會,六易其稿,最后形成《海珠城廣場“7·21”重大事故調查報告書》。9月12日,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該事故調查報告書,至此海珠城廣場“7·21”重大事故調查處理結案工作已完成。
一、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及性質
經過現場勘察和調查取證分析,事故調查組一致認為,造成本次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是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等建設責任主體無視國家法令,故意逃避行政監管,長期無證違法建設,基坑支護受損失效。具體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為:
(一)直接原因
1.施工與設計不符,基坑施工時間過長,基坑支護受損失效。該基坑原設計深度只有-17米, 2004年7月設計深度變更為-19.6米,而實際基坑局部開挖深度為-20.3米,超深3.3米,造成原支護樁(深度-20米)變為吊腳樁;同時該基坑施工時間長達2年7個月,基坑暴露時間大大超過臨時支護期限為一年的規定,致使開挖地層軟化滲透水、鋼構件銹蝕和錨桿(索)錨固力降低,致使基坑支護嚴重失效,構成重大事故隱患。
2.從地質勘察資料反映,在基坑開挖深度內的巖層中存在強風化軟弱夾層,而且南側巖層向基坑內傾斜,軟弱強風化夾層中有滲水流泥現象,客觀上存在不利的地質結構面,施工期間發現上述情況后,雖然設計方對基坑南側西段做了加固設計方案,施工方也進行了加固施工,但對基坑南側中段,設計方和施工方均未能及時有效地調整設計方案和施工方案,錯過排除險情的時機,給該基坑工程留下嚴重的安全隱患。
3.基坑坡頂嚴重超載。7月17日至事發當日,湯建光土方運輸隊在南側坑頂進行土方運輸施工,在基坑坡頂邊放置有汽車吊1臺(自重23噸),履帶反鏟1臺(自重17噸)、自卸車(滿載25噸),致使基坑南邊支護平衡打破,坡頂出現開裂。
4.基坑變形監測資料表明,自2005年以來基坑南邊出現過多次變形量明顯增大、坑頂裂縫寬度顯著增大和裂縫長度明顯增長的現象,這些資料說明基坑南側在坍塌前已有明顯征兆。監測方雖然提供了基坑水平位移監測數據但未做分析提示,業主方知道變形數值但也未予以重視,沒有及時對基坑作有效加固處理,當存在不利的外荷載作用時,就引發了失穩坍塌事故。
(二)間接原因
1.建設單位南誼公司無視《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條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未領取施工許可證擅自通知施工單位施工,未經招標擅自將基坑開挖支護工程直接發包給省機施;未將施工圖設計文件組織專家審查而擅自使用,未及時委托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未及時在開工前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違法將基坑挖運土石方工程發包給沒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宏泰運輸;故意逃避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的監管,經多次責令停工后仍繼續違法施工;對有關單位報告的基坑變形安全隱患未給予足夠重視,錯過了加固排險的時機,對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負主要責任。
2.設計單位承總設計院不認真落實《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安全責任,在基坑支護結構施工設計文件中沒有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并且承擔的主體結構(條形基礎工程)設計與基坑設計銜接不良,致使主體結構條形基礎開挖到-20.3米后基坑出現安全隱患問題,并且沒有提出有效的防護措施進行加固排險,對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的管理責任。
3.施工單位不認真落實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嚴重違法施工。
(1)省機施無視《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條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91號)第三條的禁止性規定,在建設單位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長期違法施工,無視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的監管,經多次責令停工后仍繼續違法施工;不認真落實《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的安全責任,沒有根據基坑因長期施工已經存在的基坑支護失效的安全問題,進行有效的安全驗算,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安全施工;在發現基坑變形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后,雖然多次向南誼公司報告,但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對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
(2)宏泰運輸作為土石方挖運施工單位,在本單位未取得建筑業土石方挖運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承攬工程,并安排聯營方湯建光違法挖運土石方,而且對聯營方湯建光私自承攬基坑超挖工程的行為沒有進行有效的管理。其聯營方湯建光土石方運輸隊盲目按照南誼公司指令往下深挖基坑至-20.3米,致使原支護樁變成吊腳樁,同時湯建光安排大型施工機械在南側坑頂進行土方運輸作業,大大增加了基坑坡頂負荷超載。
(3)汕頭建安實業無視《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條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91號)第三條的禁止性規定,在建設單位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違法施工;不認真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的安全責任,沒有對主體結構施工涉及的基坑因長期施工已經存在支護失效的安全問題,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和審查,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安全施工,對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負有一定的管理責任。
4.作為基坑支護工程沉降、位移、傾斜監測的單位市設計院不認真落實安全生產管理責任,違反監測工作規程,沒有制定和落實監測工作規程和制度;對基坑監測工作缺乏統一協調,當事發前基坑南側出現較大水平位移時,雖然口頭上告知了南誼公司觀測情況,但沒有書面向有關單位發出警告,也沒有及時按合同規定告知設計單位及有關部門,違反了強制性地方標準《廣州地區建設基坑支護技術規定》(GJB02-98)關于“每次監測工作結束后,及時提交監測簡報及處理意見”的規定,對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的質量管理責任。
5.監理單位海外監理沒有認真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職責,未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實施工程監理,對無證施工行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不認真落實《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安全責任,在施工單位仍不停止違法施工的情況下,并沒有依法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對現場周圍工作環境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未能采取果斷的監理措施予以消除,對事故發生負有監督不力的責任。
6.有關部門履行職責不嚴格,監管不得力,未能有效制止違法建設行為。
(三)事故性質
經過對事故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的綜合分析,認定這是一起責任事故。
二、關于建設責任主體的責任處理情況
這起建設工程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的影響,事故的發生暴露了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設計單位、監測單位和有關政府監管部門在安全生產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為了吸取教訓,教育和懲誡有關事故責任人員,防止同類事故的再次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法律法規,市政府同意對事故的發生負有法律責任的南誼公司等7個安全生產責任主體,按照它們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責任,依法進行了處理。
(一)對南誼公司給予責令限期改正和罰款151.7萬元。
(二)對宏泰運輸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53.68萬元。
(三)對省機施給予責令停業整頓、罰款3萬元和建議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
(四)對海外監理給予責令限期改正和罰款9萬元。
(五)對汕頭建安實業給予責令改正、責令停業整頓和罰款3萬元。
(六)對承總設計院給予責令改正和罰款30萬元。
(七)對市設計院給予責令改正和罰款30萬元。
同時還對上述7個單位共計20位責任人員進行處理,其中南誼公司4名主要責任人邵毅珊、郭麗婭、宋烈準、梁漢德,宏泰運輸聯營方即基坑超挖施工主要責任人湯建光,省機施項目副經理吳建喜,海外監理項目總監代表丁明峰等7位責任人被依法逮捕,另有1人被撤職,3人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人被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