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簡介
1994年4月22日,某公路工程處第三項目經理部在某立交橋施工期間,對立交橋作業區域內原有廠房拆除工程施工中,發生了一起因被拆除的建筑物坍塌,導致2人死亡的事故。
二、事故經過
建設單位委托第三項目經理部進行3000平方米廠房拆除工程的施工,并要求4月底前拆完。條件是第三項目經理部向建設單位上交4萬元,拆除下來的鋼筋由第三項目經理部支配。項目經理K在工期緊(由最初合同工期24個月,壓減到最終的10個月工期),項目自身無能力進行此項拆除工程和民工隊負責人L多次要求承包此項拆除工程的情況下,最終將此項工程分包給了L民工隊。條件是以拆除下來的鋼筋作為支付L的拆除施工的工程款,并于3月27日簽訂了合同書。
廠房是磚混結構的二層樓房。民工隊為了能以最小的投入獲取最多的收益(舊鋼筋),不支搭拆除工程施工腳手架,而是站在被拆除廠房的樓板上,用鐵錘進行作業。4月22日,廠房只剩最后一間約16平方米的休息室時,民工L、H和C站在休息室天花板(即二樓地板,二樓已被拆除)上,繼續用鐵錘捶擊天花板。同日下午16:45左右,房屋中心部位的天花板水泥已基本脫落,民工L、H和C仍用鐵錘捶擊暴露出來的鋼筋。致使天花板呈V字形折彎,繼而拉倒兩側墻壁,C及時跳下逃生,L和H被迅速縮口的天花板V字形折彎包夾。L在送往醫院途中死亡,H在經醫院搶救1小時后死亡。
三、事故原因分析
1、技術方面
作業人員未支搭拆除工程施工腳手架,站在被拆除建筑物上進行拆除作業,違反了拆除工程施工操作規程,是導致此次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2、管理方面
。1)建設單位未在拆除工程施工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材料和備案。
。2)在資質管理存在一系列的不規范行為。從建設單位到施工項目到民工作業隊都視國家關于拆除工程的資質要求于不顧,任意委托或分包。
。3)在沒有廠房圖紙及技術資料的情況下,該項目負責人就允許拆除工程開工,未對拆除工程進行專門的書面的安全技術交底,未以書面形式明確拆除方案。
。4)該工程處及其第三項目經理部的安全教育、安全檢查制度不落實,對主體工程以外的部位和民工作業隊的安全管理中,存留死角,連續20多天的典型嚴重違章作業沒有被發現、沒有被制止。
四、事故結論與教訓
1、事故主要原因
本次事故是由于違法發包、轉包給無資質的個人施工,致使現場管理混亂,違章作業,在無拆除工程施工方案的情況下,冒險蠻干。
2、事故性質
本次事故屬責任事故。從建設單位違法發包、項目經理部違法轉包、無資質個人承包,無施工方案,無現場監管等都是嚴重的不負責任,最終發生事故。
3、主要責任
(1)個人承包人帶領他人違章作業是造成事故的直接責任者。
。2)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均違反《建筑法》規定,不按規定組織拆除工程施工,現場混亂、失管失控。因此,建設單位負責人、具體組織人員和第三項目經理以及該公路工程處法定代表人都應負責任。
五、事故的預防對策
1、建設、施工單位等各方都應當加強對相關安全法律、法規的學習并嚴格執行。按照《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規定該建設單位負責的工作,不能轉嫁給施工單位,施工單位要合法分包,拆除工程施工要履行嚴格的手續,制定安全可行的拆除方案。
2、施工單位必須加強全員、全過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認真落實包括勞務隊伍在內的各類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落實安全技術交底工作,并保證現場安全監控不留死角。
六、專家點評
在公路水運工程施工現場我們不能僅把安全監管的注意力集中在主體工程的施工上,在拆除工程施工、臨時設施等上發生的事故也很多。因此,要真正做到現場安全監控不留死角,實現全員、全過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
依據《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擬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筑的說明、拆除施工組織方案、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等報送建設工程所在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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