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名稱
浙江天竹工貿有限公司“4•19”坍塌事故
發生事故單位位
浙江天竹工貿有限公司
事故時間
2009年4月19日
事故地點
浙江天竹工貿有限公司二車間
事故性質
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事故經過:
浙江天竹工貿有限公司二車間內有一簡易間,公司新廠房擴建后,決定將該簡易間拆除,并承包給屏都鎮朱村村民吳其光。2009年4月19日上午7時30分左右,由承包人吳其光叫來的民工方衛紅、童秋茍、方有才、吳理芳4人先后來到二車間北面“E”字型簡易間前開始拆除工作。約10時40分,方衛紅在最后一面隔墻下面砸槽,方有才站在其旁邊看,站在較遠處的童秋茍發現隔墻情況不妙就大叫墻要倒塌快逃,聽到叫聲后,方有才馬上往車間大門口方向退了幾步幸免于難,而方衛紅則往隔墻倒塌的方向逃,沒逃幾步就被地上的磚塊絆倒,人向前倒,頭部撞到地上磚塊,此時隔墻即刻倒塌,致使方衛紅被壓。事發后,在附近的公司質檢部經理兼安全員吳遠平、二車間主任陳永軍聽到響聲后立即跑過去和在場的其余3名民工展開了施救,并撥打了120將方衛紅送往慶元縣人民醫院搶救,于11時40分左右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違規操作,冒險作業。施工人員在拆除過程中先拆除了墻體連接部分,以致留下單壁墻,又在沒有任何支撐和采取其它安全防范的情況下,在墻體離地面約20~30公分高處砸槽作業,使墻體在重力作用下引起倒塌。
(二)間接原因:1、違法發包,缺乏管理。浙江天竹工貿有限公司違反有關規定,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備安全資質條件的村民吳其光承包。公司沒有指定專人對拆除工程的安全進行管理,未建立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使工程施工的安全工作缺乏必要和有效的管理。2、違法承包,缺乏防范。承包人吳其光安全生產意識淡薄,無任何安全資質承包拆除工程。作業人員缺乏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和防范意識,作業前未制定必要的拆除方案,作業場所沒有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導致事故發生。
事故處理情況:
慶元縣安監局對浙江天竹工貿有限公司及公司總經理吳某處以行政處罰。浙江天竹工貿有限公司對相關情況進行了整改,并開展警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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