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概況及經過
1982年4月12日凌晨,某市效區南地號街道青年針織廠發生一氧化碳中毒事故,造成7人死亡。
這7人都是私招的農民工,是該廠手套車間的工人。該廠廠長張某為了趕任務,決定從3月4日將原一班制改為兩班制,白班7時—18時,夜班18時至次日3時。為了解決路遠的工人休息問題,從去年12月份決定把4間新蓋的庫房中擠出一間作為女工休息室,并搭了火炕。4日11日,廠長決定由臨時工伏某負責給休息室燒炕,并口頭規定18時至20時30分為燒炕時間,過點不準填煤。約24時左右先后有7名工人回休息室休息。次日6時許,伏某發現七名女工均未起床,敲門未有反應。這時上早班的三名工人也同時喊均無反應。于是迅速撬開門,發現人已不醒人事,經搶救無效全部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爐子及炕面倒煙所致。據4月12日14時現場勘查,發現地爐內還有火,小爐蓋已壞,用二塊磚蓋在上面。火炕四周及炕面有煙熏的黑跡,炕面有裂縫數處和局部塌陷現象,室內還堆放著紙箱,約占屋地面積的三分之二,屋小,棚矮,空氣不流通,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街道辦事處和該廠領導不負責任,管理混亂,忽視安全,沒有相應的安全規章制度和措施,是事故的根本原因。
三、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
1.該廠廠長張某,未經安全、保衛部門審查批準私搭火炕,對這次事故負有直接責任,同時又私招農民工,為此,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街道辦事處生產副主任王某,對這次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給予撤職處分。
3.街道辦事處負責人事的副主任何某,對該廠私招農民工未加查處,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