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9月18日,濟寧電業局35kV西郊變電站10kV許莊線出線電纜試驗,用一張第一種工作票,開關、試驗和低壓三個班工作,總負責人位開關班范某,工作票辦理開工手續后,范即通知三個組工作,低壓組為防止線路倒送電,自行在線路和#1桿電纜頭至線路引線處掛一組接地線(后移至地纜處),電纜試驗完畢后,開關和低壓兩個組分別是恢復接線,開關組壓上高壓室內側出線電纜,工作負責人范某即未接到低壓組竣工報告,又沒到#1桿檢查,自認為低壓組也工作完畢,便辦理了工作終結手續,此時#1桿上還有人工作,并掛有地線。許莊線合開關時造成帶地線送電,僥幸未造成嚴重傷亡。
事故原因:
(1) 發生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由于檢修工作負責人范某對工作極端不負責任,違反《電業安全工作規范》第3.5.5條規定,身為工作負責人,在未得到全部工作組工作結束的報告,有未到位對所有檢修設備辦理了工作票終結手續,導致了在工作班人員工作員,帶工作地線送電,三相短路,一個弧光灼傷,開關掉閘的惡性事故,僥幸沒有釀成大禍,范某應負此次事故的直接責任。
(2) 工作票簽發人邵某某在簽發工作票時,不能嚴格執行《安規》第3.17.1條的規定,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不正確、完備。為考慮到線路側電纜頭工作,線路有返回電源的可能,未向范某作交待,而只是在發出工作票后向低壓孫某口頭交待了要下一組工作地線。所派工作負責人范某剛工作四年,僅擔當工作負責人三個月,也從未擔當過幾個工作組同時工作的總工作負責人,整體電氣專業技術水平低,組織能力差,對該項工作應做好的安全措施不掌握,安排提前一天送達工作票到變電站,邵某某應承擔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