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4廠址應選擇在不受洪水、潮水或內澇威脅的地帶,以及不受潮涌危害的地區。當不可避免時,必須具有可靠的防洪、排澇措施。
3.0.7廠址選擇必須兼顧水土保持要求,應避開泥石流易發區、崩塌滑坡危險區以及易引起嚴重水土流失和生態惡化的地區。同時應避開全國水土保持監測網絡中的水土保持監測站點、重點試驗區,不得占用國家確定的水土保持長期定位觀測站。
3.0.14下列地段和地區嚴禁選為廠址:
1抗震設防烈度高于9度的地區。
2國家規定的風景區、自然保護區、歷史文物古跡保護區。
3具有開采價值的礦床上。
4生活飲用水源的衛生防護帶內。
5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地段,由采礦形成的山體崩落、滾石和飄塵嚴重危害地段。
6采礦陷落(錯動)區界線內。
7爆破危險范圍內。
8不能確保安全的水庫、尾礦庫、廢料堆場的下游以及壩或堤決潰后可能淹沒的地區。
9對飛機起落、電臺通訊、電視傳播、雷達導航和重要的天文、氣象、地震觀察以及重要軍事設施等規定的影響范圍內。
4.1.7廢料堆場應充分利用溝谷、洼地、荒地、劣地,嚴禁占良田,應少占耕地。嚴禁將水源保護區、江河、湖泊作為廢料堆場。嚴禁侵占名勝古跡、自然保護區。
4.1.9含有放射性物質的廢料堆場,嚴禁在城市規劃確定的生活居住區、文教區、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溫泉、療養區和自然保護區等范圍內選址堆存。
5.7.5鋁粉、鎂粉車間應位于廠區邊緣地帶或廠外獨立區域內,并應單獨成區,設置圍墻。鋁粉、鎂粉車間應位于廠區常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鋁粉、鎂粉車間的防爆安全泄壓面不應面對主要運輸線路、車間、重要設施或人員集中場所。
5.7.6鋁粉、鎂粉車間總平面布置時應滿足以下要求:
1鋁粉、鎂粉加工廠與居民區、重要公路、非本廠專用鐵路、高壓輸電線路等之間的距離應大于100m。
2廠房的布置應便于房內人員疏散,不應布置成封閉的或半封閉的“口”字形或“門”字形等。
3不同的生產工序應分別布置在至少相距15m的單獨廠房中。當兩廠房的間距小于15m時,其相向墻面中至少應有一面墻能承受表壓14kPa的爆炸壓力,且墻壁不得承重,不得有開口。
4電動機、操作盤(臺)等應安裝在無粉塵爆炸危險的單獨房間內。
5庫房布置應遠離生產廠房。庫房與生產廠房之間應有隔離帶或隔離墻。隔離帶寬度不應小于30m,并應用走廊連接;隔離墻應采用耐側壓、不承重結構。
6廠(庫)房兩側應設有寬度不小于4m的消防車道。當廠(庫)房兩側無車道時,應沿廠(庫)房兩側保留寬度不小于6m的平坦空地。盡頭式消防車道應設不小于12m×l2m的回車場。穿過建筑物的消防車道路面凈寬及距建筑物的凈高均不應小于4m。
7廠區周圍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無關人員不得進入。
5.9.2
1總降壓變電所應單獨設圍墻。不應與產生水霧、有害氣體、有劇烈振動的建(構)筑物靠近。
2高壓配電線路不應跨越屋頂為燃燒材料的建筑物。
3室外變、配電裝置應位于產生粉塵的排土場、堆煤場、散裝物料裝卸場等常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防護距離應大于30m。當在常年盛行風向的下風側時,防護距離應大于50m。
5.9.5氫氧站應有單獨場地,并應設圍墻或柵欄。儲氣罐的位置應便于操作人員觀察。
5.11.4
1大型液氨儲罐、實瓶庫、灌裝站與人員集中場所的間距不得小于50m,小型的不得小于25m。常壓低溫液氨儲罐宜設防護堤,堤內的有效容積應為所圍儲罐容積的75%。實瓶庫應設有裝車站臺。
2液氯儲罐、液氨儲罐、實瓶庫及灌裝站應布置在廠區常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及地勢較低的開闊地帶,自成一區、設圍墻,并應遠離廠區主要道路、易燃易爆生產車間、儲存或裝卸設施的距離不得小于50m。
3地上液氯儲罐的地坪應低于周圍地坪0.3m~0.5m,或可在儲罐周圍筑起高于地坪0.3m~0.5m的擋水墻。
5.12.8廠區鐵路出入口不得兼作汽車出入口或人流出入口。
6.2.2
1場地設計標高應高于設計頻率水位0.5m,當有波浪侵襲和壅水現象時,尚應加上波浪侵襲高度和壅水高度;礦井(豎井、斜井、平硐等)的井口標高應高于設計頻率水位1.0m以上。
7.1.11管道內的介質具有毒性、易燃、易爆性質時,嚴禁穿越與管道無關的建筑物、生產裝置或貯罐等。
7.2.4下列管線嚴禁共溝敷設:
1可燃氣體管、易燃液體管及易爆、有毒、有腐蝕性介質的管道。
2氧氣管與易燃、可燃液體管。
3消防水管與火災危險性屬于甲、乙、丙類的液體、易燃易爆氣體、可燃氣體、助燃氣體、毒性氣體和液體以及腐蝕性介質管道。
4電力電纜、通信電纜與可燃氣體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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