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區
OSHMS策劃中的一個重要內容是設立目標和管理方案,這是OSHMS要素4.3.3和4.3.4的要求。在實踐中,不少人將傳統的目標管理搬到體系中來。他們將要素4.3.3的目標與方針中聲明的總體目標相混,如將總體目標中的死亡率、重傷率、輕傷率、火災事故發生率、重大財產事故發生率等作為要素4.3.3的目標;或圍繞總體目標,就一些方面的工作設立工作目標,如在培訓、違章、設備完好狀況、安全檢查頻次及效果、事故結案、不符合整改等方面提出定性或定量的要求;或按部門職能如設備、消防、培訓、交通運輸等提出定性或定量的要求,作為要素4.3.3的目標,然后,再“層層分解”到各個層次。
這是一個誤區。
首先,OSHMS要素“4.2 方針”中的“總體目標”與要素“4.3.3 目標”不是一回事;其次,若干項工作目標的實現與總體目標的實現之間雖有相關關系,但無緊密的因果關系,即不是實現總體目標的充分且必要的條件;第三,要素4.3.3的目標是屬于“體系”的,即屬于體系范圍內的“組織”——例如整個公司或全廠的,而不是屬于組織內某些層次——例如車間或班組的;第四,體系標準未要求對目標進行“分解”;最后,組織怎樣做才能實現按上述做法設立或分解的目標,找不到明確的答案。
此外,按照類似的想法,他們為公司級或廠級制定一個或幾個管理方案,然后,將管理方案也“層層分解”到各個層次。
這又是一個誤區。
要素4.3.4 要求制定的管理方案是為了實現具體目標的方案,即為完成具體任務制定的方案,是不能分解的。
根據不可承受風險制定目標
對目標的要求是“SMART”(“酷”、“帥”):
S:具體;M:可測量(目標應盡量量化,但也可以不量化); A:可實現(為此要考慮資源的充分性和選擇的技術方案的可操作性);R:定位于相關職能和層次(注意:不管定位于什么職能和層次,也是用人單位(組織)的目標而不是相關職能和層次的目標);T:有時限。
所謂“具體”指目標要針對所確定的某項不可承受的風險,使其降低到可承受的程度。如:某建筑公司經過風險評價,確定出138項不可承受的風險,其中18項需要上硬件措施或需要整改:
1.未采取“一機、一閘、一漏、一箱”的措施,閘具、熔斷器安裝不符合要求;
2.電動夯實機具未裝漏電保護器,機具漏電;
3.施工現場消防器材配備不符合要求或消防器材失效;
4.回填夯實作業,使用打夯機未安裝漏電保護器;
5.施工用電未采用三相五線供電系統;
6.總配電箱內未安裝隔離開關;
7.塔吊無力矩限制器或不靈敏,起吊超載;
8.塔吊無超高、變幅、行走限位器或不靈敏;
9.物料提升機的吊籃無停靠裝置;
10.強夯機駕駛室玻璃未設置防護網罩;
11.降水排水機具未裝漏電保護器,人員接觸;
12.小型施工機具經常移動,電源線接頭松動破損。機具未安裝漏電保護器,濕手操作機具;
13.打夯機電源沒有接到漏電保護器上或漏電保護器失效;
14.冷拉鋼筋時卷揚機前未設防護擋板,鋼筋斷裂回彈傷人;
15.回填房心土時打夯機未接到漏電保護器上;
16.手持電動工具漏電傷人;
17.車床、設備電源接入未采用“一機、一閘、一漏、一箱”規定,未有效進行接地保護;
18.金屬切削加工機床未安裝防護裝置,鐵屑飛出。
針對第2、4、11、12、13、15這六項風險,制定目標:“做好漏電保護,避免電動打夯機、降水排水機具、小型施工機具施工操作中發生觸電事故”;
針對第1、17這兩項風險,制定目標:“對所有設備電源進行有效接地保護”;
針對其余各項風險,分別制定目標,目標的內容就是有效地控制住該項風險。
總之,針對上述18項不可承受風險,可制定出12個目標。
屬于經常性或周期性工作中的不可承受風險,不需要上硬件設施,但需要制定新的程序(或作業指導書)或修訂原來的程序,這種情況屬于“運行控制”方式。
也有這種情況:現有的規定對于風險控制是充分的,即按規定去做就能控制風險,但卻未能做到。根據具體情況,可采用“運行控制”方式或“目標—管理方案”方式。例如:很多合理的規定不能落實,都有培訓不到位、人員素質不高的因素,或監督檢查的頻次及力度不夠的因素。為了區別于可承受風險的控制,可以制定關于培訓和監督檢查的目標,并制定相應的管理方案,使培訓工作和監督檢查工作到位。
根據不可承受風險制定目標是否符合體系標準的要求?這樣做,與標準要素4.3.3的要求非但不矛盾,而且恰恰很好地體現了要素的要求。要素要求在建立和評審目標時需考慮幾個方面,但這幾個方面并非同等重要。用人單位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針、所確定的不可承受風險、適用的職業安全健康法律和其他要求是制定目標的主要依據,而違反方針、法律和其他要求就構成了不可承受的風險。“財務、經營和業務的要求”、“可選的技術方案”、“相關方的觀點”也是需要考慮的,但需先經過風險評價,除非構成了不可承受的風險,否則不用建立目標。
根據目標制定管理方案
制定管理方案的目的是為了實現目標,因此有一個目標就應有一個管理方案。
例如,針對上節中第三項不可承受風險,制定出目標——“消防器材配備達到規定的標準”,為實現此目標,制定了“消防器材配備管理方案”。按體系標準要求,管理方案應包括責任部門和相關部門的職責和權限、所需資源、方法、時間表。
此管理方案的“方法”是:
1. 組織檢查配備使用情況,確定需求;
2. 制訂采購計劃并報批;
3. 在各場所和區域配置消防器材;
4. 監測是否完好有效。
針對上節中 “做好漏電保護,避免電動打夯機、降水排水機具、小型施工機具施工操作中發生觸電事故”的目標,制定出“漏電保護裝置配置、使用方案”。
又如,某電力建設公司針對其所確定的“作業環境采光不足”這種不可承受風險,制定出“作業區域內采光度達到規定的標準”的目標和相應的“作業區域照明管理方案”,管理方案包括如下措施:
1.用人單位組織專家制定現場采光標準;
2.規劃現場施工照明布置點及容量;
3.施工現場照明布設;
4.現場光照度檢測;
5.不符合規定條件的處理,增設照明燈具布置點,或加大照明燈功率。
按體系標準要求,對管理方案要定期檢查和評審。對每個具體的管理方案,都應確定檢查和評審的頻次和時間。一般說來,不能對所有管理方案設置一個統一的檢查和評審周期,如半年或一年,因為每個管理方案的起止日期不一樣,不符合“定期和在一定時間間隔內”的要求。
上述管理方案的檢查和評審頻次為5次,時間在上述5步驟中每一個步驟完成之后。
體系策劃中的邏輯關系
體系策劃中的邏輯關系可用下圖來表示:
從圖中可見,方針(包括其中闡述的總體目標)的實現依賴于不可承受風險的控制。不可承受風險的控制對于方針的實現而言,應當是充分且必要的,即:當所有不可承受風險都得到控制,降低到可以承受的水平,方針必能實現;只要有一項不可承受的風險沒有受控,方針就不能實現。
通過兩種方式控制不可承受的風險:根據不可承受風險的特點,選擇“運行控制”方式或“目標——管理方案”方式。有時,對同一種風險,可以同時采取兩種方式。
下面兩表分別給出從方針到管理方案和從方針到運行控制的實例。
從方針到管理方案
承諾和方針 |
策 劃 |
實 例 |
安全健康方針承諾1 |
|
減少施工中的高處墜落、物體打擊 |
不可承受的危險1 |
作業區域采光不足 | |
目標1 |
作業區域內采光度達到規定的標準 | |
管理方案1 |
作業區域照明方案 | |
措施 |
1. 組織專家制定現場采光標準; 2. 規劃現場施工照明布點及容量; 3. 施工現場照明布設; 4. 現場光照度檢測; 5. 不符合規定條件的處理:增設照明燈具布置點,或加大照明燈功率。 |
從方針到運行控制
承諾和方針 |
策 劃 |
實 例 |
安全健康方針承諾2 |
|
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 |
不可承受的危險2.1 |
甲醇運輸車車體生銹或刷漆使接地電阻超過容許值 | |
不可承受的危險2.2 |
甲醇轉運站人員工作時身戴鑰匙鏈,易碰撞車體產生火花 | |
不可承受的危險2.3 |
甲醇轉運站的滅火器中有的已失去壓力 | |
制定運行控制程序 |
甲醇轉運安全管理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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