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就在國內大多數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還正忙著依據ISO制定ISO9000、ISO14000之際,又一個新的標準SA8000悄然出水面,令沒有思想準備的民營企業主手忙腳亂。
SA8000為Social Account-ability8000的簡稱,即“社會責任標準”。所謂“企業的社會責任”是指在市場經濟體制下,企業或組織在賺取利潤的同時,也應考慮相關利益人即影響和受影響于企業行為的各方的利益,其中,雇員利益是企業社會責任中的最直接和最主要的內容。SA8000標準是全球首個用于第三方認證的社會責任國際標準,亦稱“道德認證”的“最低要求”。它的形成和發展與世界勞工運動、人權運動、消費者運動、環保運動相聯系,又與國際通行的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ISO1000環境管理體系、OHSMS18000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相連接,逐步成為一種新的技術性貿易壁壘,進而形成了風靡全球的企業社會責任運動。
SA8000標準的主要內容
SA8000標準主要包括童工、強迫勞動、結社自由和集體談判、歧視、懲戒性措施、工作時間、工資報酬、健康與安全、管理體系等9項核心內容。
SA8000在勞動標準方面,主要有5項:
一是關于童工問題,要求企業不應使用或者支持使用童工,應與其他人員或利益團體采取必要的措施確保兒童和應受義務教育的青少年的教育,不得將其置于不安全或不健康的工作環境條件下。
二是關于強迫勞動問題。要求企業不得使用或支持強迫性勞動,也不得要求員工在受雇起始時交納“押金”或寄存身份證。
三是關于組建工會和集體談判問題,要求企業尊重所有員工結社自由和集體談判。
四是關于就業歧視問題。要求企業不得因種族、社會階層、國籍、宗教、殘疾、性別、性取向、工會會員或政治歸屬等對員工在聘用、報酬、訓練、升職、退休等方面有歧視行為;企業不能允許強迫性、虐待性或剝奪性的性侵擾行為,包括姿勢、語言和身體的接觸。
五是關于懲戒性措施問題。要求企業不得從事或支持體罰、精神或肉體脅迫以及言語侮辱。
在工時與工資方面,要求企業應在任何條件下都不能經常要求員工1周工作超過48h,并且每7d至少應有1d休息;每周加班時間不超過12h,除非在特殊情況下及短期業務需要時,不得要求加班,且保證加班能獲得額外津貼。要求企業支付員工的工資不應低于法律或行業最低標準,并且必須足以滿足員工的基本需求,并以員工方便的形式如現金或支票支付;對工資的扣除不能是懲罰的;應保證不采取純勞務性的合約安排或虛假的學徒工制度以規避應掌握的各種危害知識,為員工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環境,采取足夠的措施,降低工作中的危險因素,盡量防止意外或健康傷害的發生;為所有員工提供安全衛生的生活環境,包括干凈的浴室,潔凈安全的宿舍,衛生的食品存儲設備等。
在管理系統方面,要求企業高層管理階層應根據本標準制定公開透明、各個層面能了解并實施的、符合社會責任與勞工條件的企業政策,要對此進行定期審核。委派專職的資深管理代表具體負責,同時,讓非管理階層自選1名代表與其溝通;建立并維持適當的程序,證明所選擇的供應商與分包商符合本標準的規定。
應對SA8000的方法
如何應對這把鋒利的“雙刃劍”?從總體上看,早比遲好,快比慢強,利比弊大,得比失多。以短期的陣痛換取長遠的發展是完全必要的,也是完全值得的。
1.增強主動應對的意識和社會責任感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面對國有企業改革力度不斷加大,私營企業、外資企業迅速發展的新形勢,面對企業產權新變化,面對體制轉軌和結構調整中出現的大批職工下崗、大量農民工進城、就業壓力急劇加大的新情況,特別是面對我國加入WTO并與其相關社會條款對接等一系列新課題,絕不能因噎廢食,談虎色變。從SA8000形成的過程看,企業社會責任運動由來已久,其最終目的是保障勞工權利,這正是我們安身立命的基礎和為之奮斗的目標。所以說,推動企業承擔起應負的責任,既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需要,又是堅持“以人為本”科學發展觀的需要,更是增強企業綜合競爭力的需要。為此,既不能回避,更不能敵視,而是要主動應對,并以此為契機將維權工作提升到一個更高的層面上。
2.乘勢推進《勞動法》的貫徹落實
SA8000遵循的首要法律依據是所在國的勞動法律。我國政府對企業承擔的社會責任已經有了比較詳細的法律指引,我國的《勞動法》已經涵蓋了國際勞工標準的核心內容。如能嚴格依照《勞動法》辦事,我國企業通過SA8000審核是毫無問題的。但是,我國仍有不少企業特別是一些外商投資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的勞工問題還不盡如人意。比如,有的企業污染嚴重,有害物質超標長期不予整治;有的企業缺乏應有的防護設施和裝備,工人的勞動條件和環境極差,惡性事故屢有發生;有的企業還存在招收未成年工,收繳受聘員工“押金”或身份證,搞懲戒性體罰等問題。可以說,這些有法不依的現象屢禁不止,多因缺乏剛性的壁壘性手段所致。由此看來,推行SA8000標準與貫徹執行《勞動法》如出一轍,采取壁壘性制約方式來解決勞工問題不失為治本之良策。各地可以充分利用這一強大的反推動力,促使更多的企業介入社會責任運動。
3.要把協調勞動關系納入法制化軌道
企業的社會責任實際上是企業的法律責任,或企業在安全法律關系中的義務。之所以認定這一責任為的法律責任,是因為企業社會責任感的基本內容是勞工標準。推行這一運動的國際法律依據,是1998年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的《關于工作中基本原則和權利宣言》。我國政府、企業和工會的代表參加了這次大會并支持這一《宣言》,就有責任和義務遵守和實現這些勞工基本權利的各項原則規定。因此說:SA8000既在考驗企業,更是在考驗政府的執行水平乃至整個社會的民主、法制和文明水平。當前,應采取積極主動的對應措施,迅速改變我國企業社會責任問題主要由跨國公司推動的尷尬局面。不同規模、不同類型、不同所有制的企業都應自覺把協調勞動關系納入法律調整的范疇,即使不申請認證,也應將人性化管理作為治企興企的政策,積極探索具有中國特色的企業社會責任管理模式,以增強企業的公信力,樹立起良好的企業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