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對機動車輛入籍、運行、檢測、停放、注銷、駕駛人員操作、礦區路面管理等內容作了統一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本鐵礦各種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及車屬單位。
2 引用文件
2.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實施條例
2.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3 術語
4 管理職責
4.1安環科是全礦交通管理歸口部門。
4.1.1負責組織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檢查、考核、總結、表彰。
4.1.2負責礦區路面交通設施管理,根據路段情況,按國家標準設立指示牌及交通安全標志牌。
4.2武保科負責礦區路面車輛的停靠管理。
4.3生活中心負責礦區路面車輛在行駛中亂拋灑管理。
4.4各單位負責本單位轄區路段管理。
5 管理內容與要求
5.1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必須按國家規定持證上崗。任何單位不得安排無證人員從事機動車駕駛。
5.2機動車駕駛實行定人、定崗。各有車單位要明確每個駕駛員的崗位范圍,并報礦管理部門審批、備案。有證不在崗人員不得駕駛礦屬車輛,駕駛人員駕駛車輛必須與證件相符。
5.3機動車駕駛人員駕駛證按期交礦車管部門統一參加年審。如不按期參加年審的逾期費用由駕駛人員自行承擔。
5.4機動車駕駛人員遺失駕駛證及其它相關證件,應立即到礦車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及時補辦證件,補辦證件的費用由丟失者承擔。在未補辦證件之前不許駕駛車輛,凡無證駕駛車輛造成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擔。
5.5新入籍辦完相關證件的車輛,各有車單位必須制定詳細的出車制度,明確派車人員及派車方式等,報礦管理部門備案。
5.6駕駛人員不得私自出車。
5.7礦屬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懸掛危險貨物標志,載運危險貨物時必須配危險貨物押運員押運。
5.8礦屬無牌證車輛,未經礦車管部門許可,嚴禁駛出程潮鐵礦礦區(廠內機動車輛)。
5.9礦屬各種機動車輛,未經車管部門許可,嚴禁在礦生活區內停放。
5.10派車人員必須對駕駛人員進行安全交底,駕駛人員在行車中要時刻對道路及各種狀況進行安全確認,且行車路線、時間必須與單位安排的工作任務相符,嚴禁酒后及疲勞駕駛。
5.11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以警笛為信號,在確認安全的情況下,無限制通行。
5.12各有車單位要根據車型制定車輛點檢、維護,保養的具體規定,點檢等要有記錄,有責任人簽名。
5.13點檢時發現車輛有隱患必須立即整改,任何人不得駕駛故障車上路。
5.14安全環保科組織有關人員對全礦車輛實行月度檢查(特殊時期不定時進行抽查)。
5.15各種車輛應做到符合安全技術標準。
5.16各種車輛必須按時參加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年審和檢測,檢測不合格的車輛嚴禁上路。
5.17逾期參加檢測的車輛,逾期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5.18車輛在中修、大修過程中,不能及時參加年審的,應提前到礦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5.19各責任單位要經常對所管轄路段進行檢查、確認。發現問題及時整治,無力整治的及時向礦報告。
5.20礦將組織有關部門定期進行交通安全檢查。
6 檢查與考核
6.1凡違反5.1扣責任人200元/次,扣責任單位500~1000元/次。
6.2凡違反5.2扣有關責任人200元/次,扣責任單位500元/次。
6.3凡違反5.6違反者根據出車遠近扣100元以上,造成事故者一切責任自負,并根據事故的類別追究該單位主管領導的責任。
6.4凡違反5.7扣款200~300元/次。
6.5凡違反5.8扣款100~200元/次,造成其它后果者由車屬單位承擔。
6.6凡違反5.9扣責任人50元/次,造成其它后果者由責任人承擔。
6.7凡違反5.10扣款100~500元/次。
6.8凡違反5.14扣款100元~300元/次。
6.9凡違反5.20扣責任單位500~800元/次。
7 附錄和記錄表式
7.1礦道路交通安全檢查表
7.2礦機動車輛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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