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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瓶管理規定

2011-02-15   來源:安全文化網    熱度:   收藏   發表評論 0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對氣瓶的儲運、灌充和使用及對氧氣、乙炔(丙烯、丙烷)房的安全管理的職責、程序和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本公司內各類氣瓶的儲運、灌充和使用及對氧氣、乙炔(丙烯、丙烷)房的安全管理。

  2 職責

  2.1 安全環境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各類氣瓶及氧氣、乙炔(丙烯、丙烷)房的歸口管理,負責對有關部門氣瓶及氧氣、乙炔(丙烯、丙烷)房的安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2 各使用氣瓶及氧氣、乙炔(丙烯、丙烷)房的部門負責氣瓶的儲運、使用中的安全管理。

  2.3 鑄鋼產業生產經營部門負責氧氣充裝過程中的安全管理。

  2.4 安全保衛主管部門負責對各部門有關氧氣、乙炔等氣瓶的消防安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 管理內容和方法

  3.1 對灌充、儲運、使用氣瓶的安全管理要求

  3.1.1 灌充、儲運、使用氣瓶的部門應按相關法規要求,加強對氣瓶的安全管理的領導,重視氣瓶安全技術工作,明確職責,指定專業人員負責氣瓶的安全技術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搞好氣瓶的灌充、儲運、使用的管理、維護、保養、定期檢查等工作,確保氣瓶的安全使用。

  3.1.2 安全環境管理主管部門應組織有關部門定期對氣瓶的灌充、儲運、使用的相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教育,經考試合格后,方可操作。

  3.1.3 各氣瓶灌充、儲運、使用部門應按Q/SZ G56.12標準規定制定有關氣瓶的事故應急預案,實施應急準備和響應的措施。

  3.2 氣瓶的購置

  3.2.1 各部門購置氣瓶時,必須到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的專業廠購置,并及時向制造廠索取產品合格證。

  3.2.2 各部門購置的氣瓶應按相關法規、規范要求配備必要的瓶帽、防震圈,并按規定進行定期檢驗,不合格的氣瓶不得使用。

  3.2.3 各部門在購買氣體需向外單位租賃氣瓶時,應與供方簽定安全協議,確定對氣瓶的安全管理要求和安全責任。在氣瓶進廠時,采購部門應檢查氣瓶是否完好。瓶帽、防震圈是否齊全,是否按規定定期檢驗。

  3.3 氣瓶的灌充

  3.3.1 氣瓶灌充部門應按相關法規建立氣瓶灌充的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設備、設施,指定專業人員負責氣瓶灌充的安全技術管理,并向政府主管部門申請氣瓶灌充生產許可證,定期接受政府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3.3.2 氣瓶灌充部門應嚴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按照氣瓶灌充操作規程進行操作,防止發生安全事故。

  3.3.3 氣瓶灌充部門屬于公司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外來人員未經允許不得入內。對因工作需要進入操作區的人員應予以登記,并向其說明重要危險源及相關的控制措施。

  3.4 氣瓶的運輸和裝卸

  3.4.1 在道路上運輸氣瓶的車輛、工具應有明顯的安全標志。

  3.4.2 運輸氣瓶時,必須配戴好瓶帽(有防護罩的氣瓶除外)、防震圈(集裝氣瓶除外),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滾、碰。

  3.4.3 用起重機械吊裝、吊運氣瓶時,嚴禁使用電磁起重機和金屬鏈、繩。

  3.4.4 瓶內氣體相互接觸可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物的氣瓶,不得同車(廂)運輸;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或能與瓶內氣體發生化學反應的物品,不得與氣瓶一起運輸。

  3.4.5 采用車輛運輸氣瓶時,氣瓶應妥善固定。立放時,車廂高度應在瓶高的2/3以上,臥放時,瓶閥端應朝一方,垛高不得超過五層,且不得超過車廂高度。

  3.4.6 夏季運輸氣瓶應有遮陽設施,避免氣瓶被曝曬;在城市的繁華地區應避免白天運輸氣瓶。

  3.4.7 運輸可燃氣體氣瓶時,應嚴禁煙火。運輸工具上應備有滅火器材。

  3.4.8 運輸氣瓶的車輛不得在繁華市區、人口密集的學校、劇場、大商店等附近停靠。車輛停靠時,駕駛與押運人員不得同時離開。

  3.4.9 裝有液化石油氣的氣瓶嚴禁運輸距離超過50公里。

  3.4.10 充氣氣瓶的運輸應嚴格遵守危險品運輸條例的規定。

  3.4.11 氣瓶運輸部門應制定事故應急處理措施,駕駛員與押運員應會正確處理突發事故。

  3.4.12 氣瓶使用部門在外包氣瓶的充裝、運輸過程時,應將有關氣瓶的控制程序和要求通報供方,并對供方實施氣瓶控制的情況進行監視。

  3.5 氣瓶的儲存

  3.5.1 氣瓶應于專用倉庫儲存,氣瓶倉庫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

  3.5.2 氣瓶倉庫內不得有地溝、暗道,嚴禁明火和其他熱源,倉庫內應通風、干燥,避免陽光直射。

  3.5.3 盛裝易發生聚合反應或分解反應氣體的氣瓶,必須根據氣體的性質控制倉庫內的最高溫度、規定儲存期限,并避開放射線源。

  3.5.4 儲存的空瓶與實瓶應分開放置,并有明顯標志。毒性氣體氣瓶和瓶內氣體相互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物的氣瓶,應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設置防毒用具或滅火器材。

  3.5.5 氣瓶放置應整齊,配戴好瓶帽。立放時,要妥善固定;橫放時,頭部朝同一方向。

  3.6 氣瓶的使用

  3.6.1 各部門使用的氣瓶應是有制造許可證的專業生產企業制造的合格產品,并經過定期檢驗,不得使用超期未檢的氣瓶。

  3.6.2 氣瓶使用部門必須到已辦理充裝注冊的單位或經銷注冊的單位購氣。

  3.6.3 氣瓶使用前應進行安全狀況檢查,對盛裝氣體進行確認,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的氣瓶嚴禁入庫和使用。

  3.6.4 使用氣瓶時,必須嚴格按照使用說明書、作業指導書、操作規程的要求使用氣瓶。

  3.6.5 氣瓶的放置地點,不得靠近熱源和明火,應保證氣瓶瓶體的干燥。盛裝易起聚合反應或分解反應的氣體的氣瓶,應避開放射性線源。

  3.6.6 氣瓶立放時,應采取防止傾倒的措施。

  3.6.7 夏季應防止氣瓶曝曬。嚴禁敲擊、碰撞氣瓶。嚴禁在氣瓶上進行電焊引弧。

  3.6.8 氣瓶不允許加熱。冬季氣瓶溫度過低時,只能存放在室內,緩慢升溫,溫度不可以超過40°C。

  3.6.9 瓶內氣體不得用盡,必須留有剩余壓力或重量。永久氣體氣瓶的剩余壓力應不小于0.05Mpa;液化氣體氣瓶應留有不少于0.5%—1.0%規定充裝量的剩余氣體。

  3.6.10 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場合,使用設備上必須配有防止倒灌的裝置,如單向閥、止回閥、緩沖罐等。

  3.6.11 嚴禁將液化石油氣瓶內的氣體向其他氣瓶倒裝,嚴禁自行處理瓶內殘液。

  3.6.12 氣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對氣瓶進行挖補、焊接修理。

  3.6.13 嚴禁擅自更改氣瓶的鋼印和顏色標記。

  3.7 對氧氣、乙炔(丙烯、丙烷)房的控制要求

  3.7.1 氧氣、乙炔(丙烯、丙烷)房由所屬使用部門負責管理、使用和維護。

  3.7.2 使用部門應制定管理制度,并指派專人負責氧氣、乙炔(丙烯、丙烷)房及內設的供氣裝置的使用、維護,以及與供氣部門的聯系工作。

  3.7.3 氧氣、乙炔(丙烯、丙烷)房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要求,保持良好的通風,放散管應引出房頂1米以上。

  3.7.4 氧氣、乙炔(丙烯、丙烷)房內的電氣設備必須符合國家電氣防爆標準。

  3.7.5 氧氣、乙炔(丙烯、丙烷)房外應設置防火警示標識,房內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等物品,備有足量的二氧化碳滅火器,并保持完好有效。

  3.7.6 氧氣、乙炔(丙烯、丙烷)供氣裝置上的閥門應靈敏、可靠;壓力表應靈敏、準確,定期校驗;各部連接處及輸氣橡膠管應牢固無泄漏。

  3.7.7 氧氣供氣裝置及使用工具嚴禁有油脂,沾染了油脂應擦干凈后再使用。

  3.7.8 乙炔供氣系統的設備、管路、閥門等,不允許使用含銅超過70%的銅合金,乙炔表也不能用普通壓力表代替。

  3.7.9 在乙炔(丙烯、丙烷)房內操作和維修時嚴禁產生火花,必須動火時應按Q/SZ G59.16標準規定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并辦理動火證。

  3.8 監督檢查和考核

  3.8.1 安全環境管理主管部門應組織氣瓶和氧氣、乙炔(丙烯、丙烷)房使用部門對氣瓶和氧氣、乙炔(丙烯、丙烷)房的安全管理進行日常監督檢查。

  3.8.2 安全保衛主管部門應組織有關部門對氣瓶和氧氣、乙炔(丙烯、丙烷)房的消防安全進行日常監督檢查。

  3.8.3 各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違反規定、發生事故、事件、不符合時,應按Q/SZ G59.06標準規定對責任部門、人員進行處罰。

  4 形成文件和記錄

  4.1 安全檢查表                

  4.2 職業健康安全檢查記錄       

  消防檢查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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