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為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和生產設施的監視和測量管理,確保生產經營活動和生產設施安全,減少各類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我公司所屬各單位監視和測量設施的安全管理。
3.引用標準和相關文件
3.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3.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3.3《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
3.4《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規范》
4.職責
4.1設備部門負責監視和測量設施的綜合管理,具體負責機械設備上的安全裝置,如受壓容器(含氣瓶)上的安全閥、壓力表、液位計,起重設備上的負荷行程限位裝置等,并建立檔案,組織檢查。
4.2生產調度部門具體負責電視監控系統和生產通訊裝置設施的管理,并建立檔案,組織檢查。
4.3儀表部門具體負責可燃氣體監測儀、有毒氣體監測儀、DCS監控、安全連鎖裝置及各類儀表的日常安全管理,并建立檔案,組織檢查。
4.4電氣部門具體負責各類繼電保護器、避雷設施、防靜電設施的日常安全管理,并建立檔案,組織檢查。
4.5計量部門具體負責工藝過程中溫度、壓力、流量、液位超限報警裝置等各類儀表的校驗和管理,并建立檔案,組織檢查。
4.6保衛部門具體負責公司廠區內火災報警裝置、自動滅火裝置和其它固定滅火裝置的管理,并建立檔案,組織檢查。
4.7各監視和測量設施使用單位負責日常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匯報。
4.8其它監視和測量設施按照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職責分工,歸口管理,并建立檔案,組織檢查。
4.9對于職責不明確或新增的監視和測量設施由設備管理部門配合生產總經理指定有關部門分工管理,明確職責。
5.要求
5.1在生產儲存銷售易燃易爆劇毒化學品場所,以及可能形成爆炸、火災的罐區、裝卸臺(站)、油庫、倉庫等重點部位,要安裝電視監控裝置;在易燃易爆有毒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安裝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監測報警裝置;在重要場所和重點部位安裝通訊聯系裝置。以上安全監控、測量、通訊裝置要符合安裝場所的安全要求,主要監測參數要與調度室、操作室等聯網,保持聯絡暢通。
5.2各單位應積極采用先進的安全性能可靠的監視和測量新技術、新設備,不斷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提高安全生產技術水平。
5.3各類監視、測量設施要有專人負責,經常巡回檢查,維護管理。
5.4各主管部門和生產車間應建立監視、測量設施臺賬,編制設備檢修計劃,定期進行檢修、維護。
5.5監視、測量設施不準隨意拆除、挪用或廢置不用,任何變更應執行廠《變更管理制度》,經分管廠長、工程師批準后實施。
5.6除維修、校驗人員外,其他日那么一律不準亂動監視、測量設施。
5.7各主管部門要制訂詳細的管理實施細則,搞好日常維護工作,確保各種監視、測量設施安全運行。
6.附則
本制度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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