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充裝前應校準計量衡器;檢查臺面和計量杠桿。充裝用的衡器每三個月檢驗一次,確保準確。
(2)充裝前必須有專人對鋼瓶進行全面檢查,確認無缺陷和異物,方可充裝。
(3)充裝系數為1.25kg/L。嚴禁超裝。
(4)充裝后的鋼瓶必須復驗充裝量。兩次稱重誤差不得超過充裝量的1%。復磅時應換人換衡器。
(5)充裝前后的重量均應登記,作為使用期中的跟蹤檔案。
(6)入庫前應有產品合格證。合格證必須注明:瓶號、容量、重量、充裝日期、充裝人和復磅人姓名或代號。
(7)鋼瓶有以下情況時,不得充裝:
1)漆色、字樣和氣體不符合規定或漆色、字樣脫落,不易識別氣體類別。
2)鋼印標記不全或不能識別。
3)新瓶無合格證。
4)超過技術檢驗期限。
5)安全附件不全、損壞或不符合規定。
6)瓶閥和易熔塞上緊后,螺扣外露不足三扣。
7)瓶體溫度超過40ºC。
(8)充裝量為50kg鋼瓶,使用時應直立裝置,并有防傾倒措施;充裝量為500kg和1000kg的鋼瓶,使用時應臥式放置,并牢靠定位。
(9)使用鋼瓶時,必須有稱重衡器,并裝有膜片壓力表(如采用一般壓力表時,應采取硅油隔離措施)、調節閥等裝置。操作中應保持鋼瓶內壓力大于使用側壓力。
(10)嚴禁使用蒸汽、明火直接加熱鋼瓶。可采用45ºC以下的溫水加熱。
(11)嚴禁將油類、棉紗等易燃物和與氯氣易發生反應的物品放在鋼瓶附近。
(12)鋼瓶與反應器之間應設置逆止閥和足夠容積的緩沖罐,防止物料倒灌,并定期檢查以防失效。
(13)應采用經過退火處理的紫銅管連接鋼瓶。紫鋼管應經耐壓試驗合格。
(14)不得將鋼瓶設置在樓梯、人行道口和通風系統吸氣口等場所。
(15)應有專用鋼瓶開啟扳手,不得挪作它用。
(16)開啟瓶閥要緩慢操作,并閉時亦不能用力過猛或強力關閉。
(17)鋼瓶出口端應設置針型閥調節氯流量,不允許使用瓶閥直接調節。
(18)瓶內液氯不能用盡,必須留有余壓。充裝量為50kg的鋼瓶應保留2kg以上的余氯,充裝量為500kg和1000kg的鋼瓶應保留5kg以上的余氯。
(19)作業結束后必須立即關閉瓶閥。
(20)空瓶返回生產廠時,應保證安全附件齊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