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押運人員,并隨時處于押運人員的監管之下,不得超裝、超載,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的區域;確需進入禁止通行區域的,應當事先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由公安部門為其指定行車時間和路線,運輸車輛必須遵守公安部門規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
(2)長途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不得沿途任意停靠,確需在中途用膳、住宿或者遇有無法正常運輸的情況時,應當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且應選擇空曠地點或指定停車場停放,運輸車輛不得離人。
(3)盛夏高溫期間,車輛運輸可在早、晚氣溫較低時進行。
(4)危險化學品的公路運輸實行“運輸通行證”制度。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單位,應取得交通部門的資質認定;在進行危險化學品運輸時,應事先填寫運輸危險化學品申請表,報當地公安部門申領“運輸通行證”,并應嚴格按照批準的日期、地點、路線進行運輸。沒有“運輸通行證”一律不準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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