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煤鍋爐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2005-08-18
來源:安全文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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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鍋爐水位正常水位應保持在水位表中間,上下波動范圍不宜超過40毫米。
二、鍋爐排污量應根據鍋爐內雜質情況確定,一般不超過10%,排污時應嚴密監視水位防止鍋爐缺水,排污時間應選擇鍋爐壓火或低負荷時進行,按照“勤排、少排、均勻排”的原則,每班至少排污一次。
三、值班人員必須經常檢查水位表、壓力表、防爆門、水汽門是否靈活好用。發現問題及時檢修。
四、鍋爐給水設備保持運行良好,無跑、冒、滴、漏。
五、鍋爐點火前,檢查爐內有無其它物品,清除易燃易爆物品。
六、鍋爐在正常運行時,爐膛要保持適當的負壓,如發生偶然無火應迅速重新點火。
七、鍋爐停氣后,要開放空閥以氣壓不在上升為宜,在氣壓不上升時,關閉主氣閥、分汽缸閥和放氣閥。停爐后,要詳細檢查管路及爐內有無滴水和汽等異常現象。
八、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應立即停止鍋爐運行:
1、鍋爐缺水,經過叫水試驗,確認水位下降到最低允許水位線以下時,千萬不得向爐內注水,立即停爐;
2、鍋爐嚴重滿水,水位上升,超過最高允許水位,即使加強排水,仍見不到水位時;
3、不斷加強鍋爐給水,但水位仍繼續下降時;
4、爐墻有倒塌危險、爐架燒紅、爐體裸露、爐管和鋼板被燒紅時;
5、給水設備或水位表、安全閥失靈時;
九、遇到下列情況之一,經上級批準后停爐:
1、鍋爐本體焊縫泄露時;
2、水冷壁內泄露時;
3、鍋爐給水、爐內水質嚴重低于標準,經調整仍無法恢復正常時;
4、爐內嚴重結焦,難以維持正常運行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