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規定
1.1 應遵守第3.7.1條的規定。
2 具體規定
2.1 作業前應檢查發動機的油、水(包括電瓶水)應加足,液壓管路及接頭無松脫或滲漏,液壓油箱油量充足,制動靈敏可靠,燈光儀表齊全、有效方可起動。
2.2 機械起動必須先鳴笛,將鏟斗提升離地面50厘米左右。行駛中可用高速擋,但不得進行升降和翻轉鏟斗動作,作業時應使用低速擋,鏟斗下方嚴禁有人,嚴禁用鏟斗載人。
2.3 裝載機不得在傾斜度的場地上作業,作業區內不得有障礙物及無關人員。裝卸作業應在平整地面進行。
2.4 向汽車內卸料時,嚴禁將鏟斗從駕駛室頂上越過,鏟斗不得碰撞車廂,確認車廂內無人,不得用鏟斗運物料。
2.5 在溝槽邊卸料時,必須設專人指揮,裝載機前輪應與溝槽邊緣保持不少于2米的安全距離,并放置擋木擋掩。
2.6 裝堆積的砂土時,鏟斗宜用低速插入,將斗底置于地面,下降鏟臂然后順著地面,逐漸提高發動機轉速向前推進。
2.7 在松散不平的場地作業,應把鏟臂放在浮動位置,使鏟斗平穩的作業,如推進時阻力過大,可稍稍提升鏟臂。
2.8 將大臂升起進行維護、潤滑時,必須將大臂支撐穩固。嚴禁利用鏟斗作支撐提升底盤進行維修。
2.9 下坡應采用低速擋行進,不得空擋滑行。
2.10 涉水后應立即進行連續制動,排除制動片內的水分。
2.11 作業后應將裝載機開至安全地區,不得停在坑洼積水處,必須將鏟斗平放在地面上,將手柄放在空擋位置,拉好手制動器。關閉門窗加鎖后,司機方可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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