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基本要求
1.1 操作人員在作業前必須對工作現場環境、行駛道路、架空電線、建筑物以及構件重量和分布情況進行全面了解。
1.2 現場施工負責人應為起重機作業提供足夠的工作場地,清除或避開起重臂起落及回轉半徑內的障礙物。
1.3 各類起重機應裝有音響清晰的喇叭、電鈴或汽笛等信號裝置。在起重臂、吊鉤、吊籃(吊籠),平衡重等轉(運)動體上應標以鮮明的色彩標志。
1.4 起重吊裝的指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作業時應與操作人員密切配合,執行規定的指揮信號。操作人員應按照指揮人員的信號進行作業,當信號不清或錯誤時,操作人員可拒絕執行。
1.5 操縱室遠離地面的起重機,在正常指揮發生困難時,地面及作業層(高處)的指揮人員均應采用對講機等有效的通訊聯絡方式進行指揮。
1.6 在露天有六級及以上大風或大雨、大雪、大霧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起重吊裝作業。雨雪過后作業前,應先試吊,確認制動器靈敏可靠后方可進行作業。
1.7 起重機的變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保護裝置,應完好齊全、靈敏可靠,不得隨意調整或拆除。嚴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裝置代替操縱機構。
1.8 操作人員進行起重機回轉、變幅、行走和吊鉤升降等動作前,應發出音響信號示意。
1.9 起重機作業時,起重臂和重物下方嚴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過。重物吊運時,嚴禁從人上方通過。嚴禁用起重機載運人員。
1.10 操作人員應按規定的起重性能作業,不得超載。在特殊情況芐需超載使用時,必須經過驗算,有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并寫出專題報告,經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有專人在現場監護下,方可作業。
1.11 嚴禁使用起重機進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設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以及其它不明重量的物體。現場澆注的混凝土構件或模板,必須全部松動后方可起吊。
1.12 起吊重物應綁扎平穩、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再堆放或懸掛零星物件。易散落物件應使用吊籠柵欄固定后方可起吊。標有綁扎位置的物件,應按標記綁扎后起吊。索與物件的夾角宜采用450~600,且不得小于300,吊索與物件棱角之間應加墊塊。
1.13 起吊載荷達到起重機額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時,應先將重物吊離地面200~500mm 后,檢查起重機的穩定性,制動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穩性,綁扎的牢固性,確認無誤后方可繼續起吊。對易晃動的重物應拴拉繩。
1.14 重物起升和下降速度應平穩、均勻,不得突然制動。左右回轉應平穩,當回轉未停穩前不得作反向動作。非重力下降式起重機,不得帶載自由下降。
1.15 嚴禁起吊重物長時間懸掛在空中,作業中遇突發故障,應采取措施將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關閉發動機或切斷電源后進行檢修。在突然停電時,應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撥到零位,斷開電源總開關,并采取措施使重物降到地面。
1.16 起重機使用的鋼絲繩,應有鋼絲繩制造廠簽發的產品技術性能和質量的證明文件。當無證明文件時,必須經過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1.17 起重機使用的鋼絲繩,其結構形式、規格及強度應符合該型起重機出廠說明書的要求。鋼絲繩與卷筒應連接牢固,放出鋼絲繩時,卷筒上應至少保留三圈,收放鋼絲繩時應防止鋼絲繩打環、扭結、彎折和亂繩,不得使用扭結、變形的鋼絲繩。
1.18 鋼絲繩當采用繩苦豳接時,與鋼絲繩直徑匹配的繩卡的規格、數量應符合表8 的規定。最后一個繩卡距繩頭的長度不得小于140mm。繩卡滑鞍(夾板)應在鋼絲繩承載時受力的一側,“u”螺檢應在鋼絲繩的尾端,不得正反交錯。繩卡初次固定后,應待鋼絲繩受力后再度緊固,并宜擰緊到使兩繩直徑高度壓扁1/3。作業中應經常檢查緊固情況。
表8 與繩徑匹配的繩卡數
鋼絲繩直徑(mm) 10 以下 10~20 21~28 28~36 36~40
最少繩卡數(個) 3 4 5 6 7
繩卡間距(mm) 80 140 160 220 240
1.19.每班作業前,應檢查鋼絲繩及鋼絲繩的連接部位。當鋼絲繩在一個節距內斷絲根數達到或超規定的根數時應報廢。當鋼絲繩表面銹蝕或磨損使鋼絲繩直徑顯著減少時,應按規定報廢。
1.20 向轉動的卷筒上纏繞鋼絲繩時,不得用手扛或腳踩來引導鋼絲繩。鋼絲繩涂抹潤滑脂,必須在停止運轉后進行。
鋼絲繩報廢標準(一個節距內的斷絲數)
鋼絲繩規格
6×19+1 6×37+1 6×61+1
采用的
安全系數
交互捻 同向捻 交互捻 同向捻 交互捻 同向捻
6 以下 12 6 22 11 36 18
6~7 14 7 26 13 38 19
7 以上 16 8 30 15 40 20
鋼絲繩銹蝕和磨損時報廢標準的折減系數
鋼絲繩表面銹蝕或磨損量(%) 10 15 20 25 30~40 大于40
折減系數 85 75 70 60 50 報廢1.21 起重機的吊鉤和吊環嚴禁補焊。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更換:
1 表面有裂紋、破口:
2 危險斷面及鉤頸有永久變形:
3 掛繩處斷面磨損超過高度10%:
4 吊鉤襯套磨損超過原厚度50%:
5 心軸(銷子)磨損超過其直徑的3%~5%。
1.22 當起重機制動器的制動鼓表面磨損達1.5~2.0mm(小直徑取小值,大直徑取大值)時,應更換制動鼓,同樣,當起重機制動器的制動帶磨損超過原厚度50%時,應更換制動帶。
2 卷揚機
2.1 卷揚機的作業位置應平整堅實,宜遠離危險作業區,并應搭設防雨操作棚。卷揚機安裝基座應平穩牢固,周圍排水暢通。操作人員的位置應能看清指揮人員和拖動或起吊的物件。
2.2 當因施工條件限制,卷揚機作業位置距施工作業區較近時,操作棚除應有防雨措施外,還應采用不小于50mm 厚木板設置抗沖擊棚頂或采用兩層棚頂,上層棚頂應具有抗沖擊能力,上下兩層棚頂間距應不小于600mm。
2.3 固定卷揚機的地錨應牢同可靠,不得以樹木、電桿代替地錨。
2.4 從卷揚機卷筒中心線到第一個導向滑輪的距離,帶槽卷筒應大于卷筒寬度的15 倍;無槽卷筒應大于卷筒寬度的20 倍。當鋼絲繩在卷筒中間位置時,滑輪的位置應與卷筒軸線垂直,其垂直度允許偏差為60,否則應設置輔助導向輪。
2.5 使用皮帶或開式齒輪傳動的部分,均應設防護罩,導向滑輪不得用開口拉板式滑輪。
2.6 鋼絲繩應與卷筒及吊籠(吊籃)連接牢固,在運行中應架起,使之不拖地和不被水浸泡且不得與機架摩擦。通過道路時,應設置過路保護裝置。嚴禁在鋼絲繩運行區域內堆放物料。
2.7 卷揚機繩筒應設置防止鋼絲繩滑脫的保險裝置。
2.8 禁止使用倒順開關作為卷揚機的控制開關。使用攜帶式按鈕開關等控制裝置,必須使用不大于36V 的安全電壓,其引線長度不得超過5m。
2.9 以動力正反轉的卷揚機,卷筒旋轉方向應與操縱開關上指示的方向一致。
2.10 作業前,應檢查卷揚機與地面的固定,彈性聯軸器不得松曠。并應檢查安全裝置、防護設施、電氣線路、接零或接地線、制動裝置和鋼絲繩等,全部合格后方可使用。
2.11 在卷揚機制動操作桿的行程范圍內,不得有障礙物或阻卡現象。
2.12 卷筒上的鋼絲繩應排列整齊,當重疊或斜繞時,應停機重新排列,嚴禁在轉動中用手拉腳踩鋼絲繩。提升鋼絲繩不得接長使用。端頭與卷筒應用壓緊裝置卡牢,在卷筒上應能按順序排列整齊。當吊籃(吊籠)處于工作最低位置時,卷筒上的鋼絲繩應不少于三圈。
2.13 作業中,任何人不得跨越正在作業的卷揚鋼絲繩。物件或吊籠提升后,操作人員不得離開操作位置,物件或吊籠下面嚴禁人員停留或通過。休息時應將物件或吊籠降至地面。
2.14 作業中如發現異響、制動不靈、制動帶或軸承等溫度劇烈上升等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停機檢查,排除故障后方可使用。
2.15 作業中停電時,應切斷電源,將提升物件或吊籠降至地面。
2.16 作業完畢,應將提升吊籠或物件降至地面,并應切斷電源,鎖好開關箱。
3 龍門架(井架)物料提升機
3.1 必須按出廠說明書規定的搭設高度和起重量安裝架體,嚴禁隨意超高和超負荷使用。
3.2 搭、拆人員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和資格,遵守《龍門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機安全技術規范》(JGJ88-92)。作業時,應設置警戒區,嚴禁非作業人員進行入搭、拆現場。
3.3 架體基礎地基尺寸不小于3.5×4m 或按其出廠說明書要求確定。地基應平整夯實,確保其承載力不小于10kPa,并在其上澆注厚度為300mm,強度等級不低于C20 的混凝土。基礎表面水平誤差應小于10mm,基礎四周要做好排水。若地勢較低,應采用積水坑(池)排水,積水坑(池)距架體基礎應不小于5m。
3.4 安裝架體時,應先將地梁與基礎連接牢固。每安裝兩個標準節(一般不大于8m),應采取臨時支撐或臨時纜風繩固定,并進行初校正,在確認穩定時,方可繼續作業。安裝龍門架體時,兩邊立柱應交替進行,每安裝兩節。除應將單肢柱進行臨時固定外,尚應將兩立柱橫向連接成一體。
3.5 提升機附墻架的設置,應符合出廠說明書或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的要求,當出廠說明書或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無要求時,其間隔一般不大于9m,且在建筑物的頂層必須設置一組,提升機頂部的自由高度不得大于6m。
3.6 附墻架與架體及建筑物之問,均應采取剛性件連接,并形成穩定結構。附墻架的材質應與架體的材質相同。附墻架與建筑結構的連接應進行設計,或采用《龍門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機安全技術規范》(JGJ88-92)附錄三中的圖示做法。
3.7 附墻架不得連接在腳手架上,不得使用木桿、竹桿等做附
墻架與金屬架體連接,嚴禁使用鐵絲綁扎。
3.8 當提升機受到條件限制無法設置附墻架時,應使用纜風繩穩固架體。提升高度大于31m 的高架提升機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采用纜風繩。
3.9 架體安裝高度在20m 以下時,應設一組纜風繩,其中龍門架每組4-6 根;井架每組4-8 根。每增高10m 加設一組。
3.10 纜風繩應選用圓股鋼絲繩,直徑不得小于9.3mm。纜風繩與地面夾角不應大于600,其下端應與地錨連接,不得栓在樹木、電桿或堆放的構件等物體上。
3.11 纜風繩上端應在架體四角有橫向綴件的同一水平面上對稱
設置,最高一組纜風繩應設在架體頂部,纜風繩與架體的連接處應有防
止架體對纜風繩剪切破壞的措施。
3.12 纜風繩與地錨之間,應采用與鋼絲繩拉力相匹配的花籃螺栓拉緊并加保險。纜風繩不準在架空線路上方通過,與架空線路必須保持的安全距離。
3.13 提升機架體安裝應垂真、穩定,其垂直度偏差不得超過架體高度的1.5/1000。其中井架接頭應相互錯開,同一平面上的接頭數不得超過兩個。
3.14 樓層卸料平臺寬度應與吊籃寬度一致,平臺搭設應牢圈。卸料平臺兩側必須裝設欄桿和擋腳板,卸料口必須安裝定型化、工具化的安全門,使用中要隨于關門。
3.15 龍門架(井架)必須裝有防墜裝置和定型化的停靠裝置以及防沖頂限位器和安全門等安全裝置。
3.16 吊籃(吊籠)提升應使用雙鋼絲繩。提升鋼絲繩尾端應固定在架體天梁中部,經穿繞吊籃(吊籠)頂部動滑輪和天粱定滑輪再經地面定滑輪至卷揚機。提升滑輪選用滾動軸承支承,滑輪組與架體(吊籃、吊籠),應采用鋼性連接,嚴禁采用鋼絲繩、鐵絲等柔性連接和采用開口拉板式滑輪。
3.17 吊籃兩側應裝設高度不低于1m 的安全擋板或鋼網片。提升高度超過31m 的高架提升機,其吊籠頂部應設置防護頂板。吊籃(吊籠)的底板可采用50mm 厚木板,當使用鋼板時,板面應有防滑措施。
3.18 龍門架(井架)底層周圍及進料口,必須裝設隔離防護柵和進料口防護棚。當架體高度超過24.0m 時,進料口必須搭設雙層防護棚,上下兩層間的凈距應大于0.6m。防護棚寬度應大于提升機的最大外部尺寸,其長度,低架提升機應不小于3.0m,高架提升機應不小于5.0m。提升機架體除靠建筑物一側外,其余三面應沿架體全高設置防護,但面對操作司機一側設置的防護措施不得遮擋操作司機的視線。
3.19 架體安裝高度在大于20m 且又在相鄰建筑物、構筑物的防雷裝置的保護范圍以外時,必須按《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88)的要求裝設防雷裝置。
3.20 吊籃(吊籠)與每層樓面必須有醒目的標志和信號,司機應可以清楚地看到各層通道及吊籃(吊籠)內作業情況。低架提升機可由作業人員直接與司機聯絡。高架提升機或司機不能清楚看到各層通道及吊籃(吊籠)內作業情況時,應設置專人指揮并設置閉路的雙向通訊聯絡系統。
3.21 裝設起重扒桿的井架,必須按原設計要求進行,并加裝保險繩。作業時,吊籠與扒桿不能同時使用。起重鋼絲繩應裝設限位器,扒桿不得碰到纜風繩。底部應有3-4T 的壓重物,起重扒桿底座應高出建筑物,扒桿頂部不得高于井架,扒桿與井架夾角應在450~700 之間。維修保養人員在m 籃(舊籠)中作業,應將吊籃(吊籠)穩固在架體上,并使鋼絲繩不受力。
3.22 龍門架(井架)安裝后,應由項目負責人組織設備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和操作司機共同進行檢驗、試驗。檢驗、試驗應符合《龍門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機安全技術規范》(JGJ88-92)和有關規定,確認合格后,參加檢驗、試驗的人員應在記錄上簽字后,方可交付使用。
3.23 運行中,吊籃(吊籠)內在任何情況下嚴禁人員乘坐。維修、保養時必須停止使用龍門架(井架)。
3.24 使用中,除作業司機在班前和作業中進行正常檢查外,設備管理部門、安全管理部門每月應進行一次檢查,檢查的內容應符合《龍門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機安全技術規范》(JGJ88-92)。
3.25 龍門架(井架)卷揚機司機在操作中應遵守以下規定:
1 物料在吊籃內應均勻分布,不得超出吊箍。當長料在吊籃中立放時,應采取防滾落措施;散料應裝箱或裝籠。嚴禁超載使用。
2 嚴禁人員攀登、穿越提升機架體和乘吊籃上下。
3 高架提升機作業時,應使用通訊裝置聯系。低架提升機在多工種、多樓層同時使用時,應專設指揮,信號不清不得開機。作業中不論任何人發生緊急停車信號,應立即執行。
4 閉合主電源前或作業中突然斷電時,應將所有開關扳回零位。在重新恢復作業前,應在確認提升機正常后方可繼續使用。
5 發現安全裝置、通訊裝置失靈時,應立即停機修復。作業中不得隨意使用極限限位裝置。
6 使用中要經常檢查鋼絲繩、滑輪工作情況。鋼絲繩報廢標準應執行本規程第25.1.19 條的規定。
7 采用摩擦式卷揚機為動力的提升機,吊篇下降時,應在吊籃行至離地面1-2m 處,控制緩緩落地,不允許吊籃自由落下直接至地面。
8 裝設搖臂扒桿的提升機,作業時,吊籃與搖臂扒桿不得同時使用。
9 作業后,將吊籃降至地面,各控制開關扳至零位,切斷主電源,鎖好開關箱。
10 其它操作要求,應執行本規程其他有關規定。
3.26 在使用中嚴禁隨意拆除龍門架(井架)的附墻裝置、纜風繩。拆除龍門架(井架)作業前,應先設置臨時纜風繩或附墻架,方可拆除上層纜風繩或附墻架,確保架體上部的白山高度不大于兩個標準節或6m。
3.27 拆除龍門架天梁前,應先分別對兩立柱采取穩固措施,保證單肢柱的穩定。
3.28 拆除作業中嚴禁從高處向下拋擲物件。
3.29 拆除作業宜在白天進行。夜問作業應有良好的照明,因故中斷作業時,應采取臨時穩固措施。
4 施工升降機(外用電梯)
4.1 施工升降機的安裝和拆卸工作必須山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拆裝資質證書的專業單位進行,并必須由經過專業培洲,取得操作證的專業人員進行操作和維修。
4.2 地基應澆制混凝土基礎,其承載能力應大于150kPa,地基上平整度允許偏差為lOmm,并應有排水設施。
4.3 應保證升降機的整體穩定性,升降機導軌架的縱向中心線至建筑物外墻面的距離宜選擇較小的安裝尺寸。
4.4 導軌架安裝時,應用經緯儀對升降機在兩個方向進行測量校準,其垂直度允許偏差為其高度的5/10000。
4.5 導軌架頂端自由高度、導軌架與附壁距離、導軌架的兩附
壁連接點距離和最低附壁點高度均不得超過出廠規定。
4.6 升降機專用開關箱應設在底架附近便于操作的位置,饋電容量應滿足升降機直接啟動的要求,箱內必須設短路、過載、相序、斷相及零位保護等裝置。升降機所有電氣裝置的安裝均應符合本規程第十五章的有關規定。
4.7 升降機梯籠周圍2.5m 范圍內應設置穩同的防護欄桿,各樓層平臺通道應平整牢同,出入口應設防護欄抒和防護門。全行程四周不得有危害安全運行的障礙物。
4.8 升降機安裝在建筑物內部井道中間時,應在全行程范圍井壁四周搭設封閉屏障。裝設在陰暗處或夜班作業的丌降機,應在全行程上裝設足夠的照明和樓層編號標志燈。
4.9 升降機安裝后,應經企業技術負責人會同有關部門對基礎和附壁支架以及升降機架設安裝的質量、精度等進行全面檢查,并應按規定程序進行技術試驗(包括墜落試驗),經試驗合格驗收簽證后,方可投入運行。
4.10 升降機的防墜安全器,在使用中不得任意拆檢調整,需要拆檢調整時或每用滿一年后,均應由生產廠或指定的認可單位進行調整、檢修或鑒定。
4.11 新安裝或轉移工地重新安裝以及經過大修后的升降機,在投入使用前,必須經過墜落試驗。升降機在使用中每隔三個月,應進行一次墜落試驗。試驗程序應按使用說明書進行,當試驗中梯籠墜落超過1.2m 制動距離時,應查明原因,并應調整防墜安全器,切實保證不超過1.2m 制動距離。試驗后以及正常操作中每發生一次防墜動作,均必須對防墜安全器進行復位。
4.12 作業前重點檢查項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各部結構無變形,連接螺栓無松動:
2 齒條與齒輪、導向輪與導軌均接合正常:
3 各部鋼絲繩固定良好,無異常磨損;
4 運行范圍內無障礙。
4.13 啟動前,應檢查并確認電纜、接地線完整無損,控制開關在零位。電源接通后,應檢查確認電壓正常,應測試無漏電現象。應試驗并確認各限位裝置、梯籠、圍護門等處的電氣聯鎖裝置良好可靠,電器儀表靈敏有效。啟動后,應進行空載升降試驗,測定各傳動機構制動器效能,確認正常后,方可開始作業。
4.14 升降機在每班首次載重運行時,必須從最低層上升,嚴禁自上而下進行。當首次載重運行梯籠升離地面1~2m 時,應停機試驗制動器的可靠性;當發現制動效果不良時,應調整或修復后方可運行。
4.15 梯籠內乘人或載物時,應使載荷均勻分布,不得偏重。嚴禁超載運行。
4.16 操作人員應根據指揮信號操作。作業前應鳴聲示意。在升降機未切斷總電源開關之前,操作人員不得離開操作崗位。
4.17 當升降機運行中發現有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停機并采用有效措施將梯籠降到底層,排除故障后方可繼續運行。在運行中發現電氣失控時,應立即按下急停按鈕;在未排除故障前,不得打開急停按鈕。
4.18 升降機在大雨、大霧、六級以上大風以及導軌架、電纜結冰時,必須停止運行,并將梯籠降到底層,切斷電源。暴風雨后,應對升降機各有關安全裝置進行一次檢查,確認正常后,方可運行。
4.19 升降機運行到最上層或最下層時,嚴禁用行程限位開關
作為停止運行的控制開關。
4.20 當升降機在運行中由于斷電或其它原因而中途停止時,可進行手動下降,將電動機尾端制動電磁鐵手動釋放拉手緩緩向外拉出,使梯籠緩慢地向下滑行。梯籠下滑時,不得超過額定運行速度,手動下降必須由專業維修人員進行操縱。
4.21 作業后,應將梯籠降到底層,各控制開關撥到零位,切斷電源,鎖好開關箱,閉鎖梯籠門和圍護門。
4.22 司機在每班作業前檢查及作業情況應做好記錄,多班作業應履行交接班手續并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
4.23 拆卸升降機前,必須對升降機進行一次全面檢查。經檢查電磁制動器的間隙應符合要求,主傳動機構運行正常,將吊籠升至導軌頂端,使對重著地,再上升500mm 左右停止,吊籠應不發生下滑現象,方可進行拆卸。
4.24 裝拆人員作業時不準穿硬底鞋和高跟鞋,衣著要靈便。拆卸時,必須設置安全警戒區域,并有專人進行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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