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確保公司內動火作業安全,有效地避免火災和爆炸事故,保障職工作業時的人身安全與國家財產安全。
2.適用范圍
公司易燃易爆生產及儲存區域與非固定動火區的動火作業。
3.職責
3.1 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的《動火許可證》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主管領導初審簽字,經安全部復檢簽字后,報總經理終審批準。
3.2 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許可證》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主管領導初審簽字后,報安全部簽字終審批準。
3.3 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許可證》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主管領導審核后報安全部批準。
3.4動火作業由所在單位和安全部進行監督管理。
4.工作程序
4.1動火作業
在生產區進行焊接與切割作業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噴燈、電鉆、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
動火作業區域的劃分條件和要求:(動火區域以外一律嚴禁動火)
(1)固定動火區應設置在易燃、易爆區域主導風向的下風向。
(2)距易燃、易爆廠房、罐區、設備、陰井、排水溝、水封井等,不應小于30米。
(3)室內固定動火區應以實體防火墻與其它部分隔開,門窗向外開,道路要暢通。
(4)生產正常放空或發生事故時,可燃氣體不會擴散到固定動火區內。
(5)固定動火區內不準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雜物,應配備一定數量的消防器材。
(6)固定動火區要設立明顯標志,落實專人管理。
4.2易燃易爆場所
生產和儲存物品的場所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火災危險分類為甲、乙類的區域。
4.3動火作業
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危險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三類。
4.3.1特殊危險動火作業
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物的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險場所的動火作業。
4.3.2一級動火作業
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
4.3.3二級動火作業
除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
4.3.4凡單位或單獨廠房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可根據其火災、爆炸危險性大小,經公司安全部批準,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4.3.5遇節假日或其他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4.4一級和二級動火作業
4.4.1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進入設備內、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還應執行設備內與高處作業的規定。
4.4.2公司內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管理。
4.4.3凡盛有或盛過化學危險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必須在動火作業前進行清洗置換,經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4.4.4凡處于建筑防火設計規范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產設施上動火作業時,必須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作業。
4.4.5高空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陰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4.4.6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先查明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定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進行動火作業,周圍有可燃物,應采取防火措施。動火點附近如有陰井、地溝、水封等應進行檢查分析,并根據現場的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4.4.7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4.4.8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4.4.9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
4.4.10使用氣焊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應不小于5m,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的水平距離均不應小于10m ,并不準在烈日下爆曬。
4.4.11凡在有可燃物或堆燃物構件的涼水塔、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采取防火隔絕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
4.4.12動火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4.5特殊危險動火作業
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在符合4.4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4.5.1在下列情況下,不準進行動火作業。
4.5.1.1生產不穩定
4.5.1.2設備、管道腐蝕嚴重
4.5.2必須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動火作業時,單位負責人、動火作業與被動火作業單位的安全員、公司安全部、保衛人員,主管副總經理或總工程師必須到現場,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4.5.3動火作業前,生產單位要通知公司有關單位,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4.5.4動火作業過程中,必須設專人負責監視生產系統內壓力變化情況,使系統保持不低于980.665Pa(130mm水柱)正壓。低于980.665Pa(130mm水柱)壓力應停止動火作業,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火作業,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4.5.5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要良好,以保證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4.6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4.6.1動火分析由安全部用測爆儀檢測。凡是在易燃易爆裝置、管道、儲罐、窨(陰)井等部位及其他認為應進行分析的部位動火時,動火作業前必須進行測爆檢測。
4.6.2測爆分析的測樣點,均應由動火所在單位的專(兼)職安全員或當班班長負責提出。
4.6.3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min,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min時,必須重新分析。
4.6.4測爆儀必須經被測對象的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4.6.5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4.6.5.1 如使用測爆儀或其他類似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汽濃度應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33%。
4.6.5.2 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小于等于0.5%;當被測的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小于等于0.2%。
4.7 《動火許可證》的管理
4.7.1《動火許可證》為兩聯,特殊危險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安全作業證分別以名稱加以區分。
4.7.2《動火許可證》的辦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4.7.2.1 《動火許可證》由申請動火單位指定動火項目負責人辦理。辦證人應按《動火許可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然后根據動火等級,按本規程規定的審批權限辦理審批手續,最后將辦理好的《動火許可證》交動火項目負責人。
4.7.2.2 動火負責人持辦理好的《動火許可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項后,將《動火許可證》交給動火人。
4.7.2.3 一份《動火許可證》只準在一個動火點使用,動火前,由動火人在《動火許可證》上簽字。如果在同一動火點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一份《動火許可證》,但參加動火作業的所有動火人應分別在《動火許可證》上簽字。
4.7.2.4 《動火許可證》不準轉讓、涂改,不準異地使用和擴大使用范圍。
4.7.2.5 《動火許可證》一式兩份,動火人持一份,另一份由公司安全部存檔。
4.7.3《動火許可證》的有效期限
4.7.3.1 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的《動火許可證》和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2h。
4.7.3.2 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許可證》的有效期120h。
4.7.3.3 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動火許可證》。
4.8工作責任要求
4.8.1動火項目負責人
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必須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待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4.8.2動火人
獨立承擔動火作業的動火人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并在《動火許可證》上簽字。若帶徒作業時,動火人必須在場監護。動火人接到《動火許可證》后,應核對證上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并向公司安全部報告。動火人必須隨身攜帶《動火許可證》,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動火作業。動火前(包括動火停歇期超過30min再次動火),動火人應主動向動火點所在單位安全負責人呈驗《動火許可證》,經確認后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4.8.3監火人
監火人應由動火點所在單位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消防知識的人員擔任。必要時,也可由動火單位和動火點所在單位共同指派。新項目施工動火,由施工單位指派監火人。監火人所在位置應便于觀察動火和火花濺落,必要時可增設監火人。
監火人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隨時撲滅動火區域的火花。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監火人必須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動火期間,不準兼作其他工作,在動火作業完成后,要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4.8.4動火部位負責人
被動火單位班組長(值班長、工段長)為動火部位的負責人,應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并參與制定、負責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檢查《動火許可證》。對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動火許可證》有制止動火作業的權力。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情況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4.8.5動火分析人
動火分析人應對動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結果負責,根據動火點所在單位的要求,親自現場取樣分析,在《動火許可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并簽字。
4.8.6安全員
執行動火單位和動火點所在單位的安全員應負責檢查本規程執行情況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隨時糾正違章作業。特殊危險動火、一級動火,安全員必須到現場。
4.8.7動火作業的審查批準人
各級動火作業的審查批準人審批動火作業時必須親自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確定是否需作動火分析,審查并明確動火等級,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許可證》的辦理中是否符合4.6.2要求。在確認準確無誤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作業。
5.相關文件
5.1《HG 23011-1999 廠區動火作業安全規程》
6.相關記錄
特危動火安全作業證
一級動火安全作業證
二級動火安全作業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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