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運輸、儲存和使用氣瓶的單位應加強對運輸、儲存和使用氣瓶的安全管理:有專人負責氣瓶安全工作;根據規程和有關規定,制定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事故應急處理措施;定期對氣瓶的運輸、儲存和使用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教育。
2.運輸和裝卸氣瓶時,應遵循下列要求:
1)運輸工具上應有明顯的安全標志;
2)必須配戴好瓶帽,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滾、碰;
3)吊裝時,嚴禁使用電磁起重機和鏈繩;
4)瓶內氣體相互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物的氣瓶,不得同車運輸;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或與瓶內氣體起化學反應的物品,不得與氣瓶一起運輸;
5)氣瓶裝在車上,應妥善固定。橫放時,頭部應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過車廂高度,且不超過五層;立放時,車廂高度應在瓶高的三分之二以上;
6)夏季運輸應遮陽設施,避免爆曬;城市的繁華市區應避免白天運輸;
7)嚴禁煙火。運輸可燃氣體氣瓶時,運輸工具上應備有滅火器材;
8)運輸氣瓶的車,不得在繁華市區,重要機關附近停靠;車停靠時,司機與押運人員不得同時離開;
9)裝有液化石油氣的氣瓶,不應長途運輸。
3.儲存氣瓶時,應遵守下列要求:
1)應置于專用倉庫儲存,氣瓶倉庫應符合的有關規定;
2)倉庫內不得有地溝,暗道,嚴禁明火和其它熱源;倉庫內應通風,干燥,避免陽光直射;
3)盛裝易起聚合反應或分解反應氣體的氣瓶,必須規定儲存期限,并應避開放射性射線源;
4)空瓶與實瓶兩者應分開放置,并有明顯標志,毒性氣體氣瓶和瓶內氣體相互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物的氣瓶,應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設置防毒用具或滅火器材;
5)氣瓶放置應整齊,配戴好瓶帽。立放時,要妥善固定;橫放時,頭部朝同一方向,垛高不宜超過五層。
4.氣瓶使用,遵守下列規定:
1)不得擅自更改氣瓶的鋼印和顏色標記;
2)氣瓶使用前應進行安全狀況檢查,對盛裝氣體進行確認;
3)氣瓶的放置地點,不得靠近熱源,距明火10米以外。盛裝易起聚合反應或分解反應氣體的氣瓶,應避開放射性射線源;
4)氣瓶立放時應采取防止傾倒措施;
5)夏季應防止爆曬;
6)嚴禁敲擊,碰撞;
7)嚴禁在氣瓶上進行電焊引弧;
8)嚴禁用濕度超過40℃的熱源對氣瓶加熱;
9)瓶內氣體不得用盡,必須留有剩余壓力,永久氣體瓶的剩余壓力,應不小于0.5Mpa;液化氣體氣瓶應留有不小于0.5-1.0%規定充裝量的剩余氣體;
10)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場合,使用設備上必須配置防止倒灌的裝置,如單向閥,止回閥,緩沖罐等;
11)液化石油氣瓶用戶,不得將氣瓶內的液化石油氣向其它氣瓶倒裝;不得自行處理氣瓶內的殘液。
12)氣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對瓶體進行挖補,焊接修理。
5.附則
1)氣瓶發生事故時,發生事故單位應及時報主管部門。
2)違反本規程規定,要追究當事單位,及其負責人的責任,并按有關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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