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減少靜電危害,保證安全生產,特制訂本規程;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全廠對易燃、可燃液體的裝卸、輸送、調合、采樣、檢尺、測溫及設備清洗等,易燃、可燃液體貯罐(槽)車、汽車罐(槽)車,鶴管以及設備、管線等,防止人體帶靜電作業。
本制度不適用于雷電及雜散電流的防護,固體、氣體、粉塵的防靜電。
第三條 要防止易燃、可燃液體的靜電危害,必須消除靜電引燃的條件:
1、 有靜電電荷的產生。
2、 有是以產生引燃性放電的靜電電荷的積聚。
3、 有合適的火花間隙,使積聚的電荷以引燃的火花形式放電;
4、 在火花間隙中必須有可燃性液體的蒸氣-空氣的混合物。
第四條 根據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對貯存易燃、可燃液體的分類,如下表所列。
進入貯罐和槽車對甲、乙類易燃,可燃液體其電阻率等于或少于108 歐姆.米者不受本規定約束。
表1
分類 |
特性 | |
0 |
15℃時的蒸氣壓力(絕)大于101KPA(1、0atm)的液體 | |
甲 |
0類以外閃點28℃以下的液體 | |
乙 |
A B |
閃點28-45℃的液體 閃點45-60℃的液體 |
丙 |
A B |
閃點60-120℃的液體 閃點120℃以上的液體 |
第五條 甲、乙類液體進入貯罐和槽車時,初速不得大于1米/秒,當入口管浸沒200毫米后可提高流速,最高不得超出6米/秒。
甲、乙類液體含水、含雜質以及兩種以上油品混送時的初流速亦不得超過1米/秒。
甲、乙類液體經過添加抗靜電劑,專門靜電消除器,報警儀同時具備的流速可按6米/秒。
當液體輸送管線上裝有過濾器時,甲、乙類液體輸送自過濾器至裝料之間應有30秒的緩和時間,如滿足不了緩和時間,可配置緩和器和采取其它防靜電措施。流速的限制見下表。
表2
進油管 |
緩和器 | ||||
尺寸 mm |
流量 m3/h |
流速 m/s |
尺寸 mm |
流量 m3/h |
流速 m/s |
100 |
80 |
2、83 |
200 |
0.71 |
4 |
100 |
160 |
5、66 |
250 |
0.91 |
5 |
100 |
200 |
7、08 |
250 |
1、13 |
5 |
100 |
250 |
8、85 |
300 |
0.98 |
6 |
150 |
160 |
2、52 |
250 |
0.91 |
5 |
150 |
300 |
4、72 |
350 |
0.87 |
7 |
150 |
400 |
6、29 |
450 |
0.70 |
9 |
第六條 貯罐裝入易燃,可燃液體時,必須做到:
1、 嚴禁從貯罐上部注入甲、乙類液體。
2、 罐內液體必須進行充分脫水后,方可進料。
3、 禁止對裝過汽油等高揮發性產品的油罐切換注入低揮發性油品。
4、 在貯罐變更注入油品時,必須進行惰性氣體置換,置換后測定空氣中的油體濃度,使之符合安全規定范圍。
5、 對于難以進行惰性氣體置換的桶、槽等容器,必須嚴格控制流速和靜電接地。
第七條 油品調和的規定:
1、 嚴禁用壓縮空氣進行甲、乙類油品的調合。
2、 丙類油品的調合,其中有一個單體組分屬于甲、乙類油品時,也不準用壓縮空氣進行調合。
3、 丙A類油品用壓縮空氣調合時,必須控制風壓不大于0.343MPa,并注意油品調合溫度應控制在低于該油品閃點20℃。
第八條 甲、乙類液體的檢尺、測溫、采樣規定:
1、液體進入貯罐,給一定的靜電時間,方可進行檢尺測溫、采樣作業,但浮頂罐浮船(盤)已接觸油面或裝有檢尺、檢尺井的貯罐,不受上述靜置時間的限制。
2、不準使用兩種不同材質(指導電性能不同的材質,如金屬器具和尼龍繩索)的檢尺、測溫、采樣工具進行作業。
3、凡是用金屬材質制成的測溫盒和采樣器,必須使用導電性材質的繩索,并與罐體進行可靠接地。
表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