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認真執行《危險化學品作業安全通則》。
第二條 嚴禁攜帶手機、傳呼機、對講機等移動通訊工具進入罐區。
第三條 作業前要清除扶梯和罐頂上積水、積雪、浮冰等雜物。隨時檢查扶手和踏板及焊口,如有開焊或銹蝕嚴重時應在采取可靠整改措施后方可上罐。
第四條 開啟量油孔蓋時要站在上風處,關閉量油孔蓋時動作要輕并擰緊螺栓。
第五條 測量時必須從固定測量點將量油尺垂直放入油罐,當量油尺鉈接近罐底約20cm時,應放慢速度不得沖擊罐底。尺鉈觸底,迅速將尺垂直向上提起。
第六條 卸油時,要測量卸油前高度,卸油后待油面平穩油氣濃度降低,15分鐘后方可計量。卸油時停止加油作業。
第七條 測量后將尺帶擦拭干凈收好,不得散放在操作地點。
第八條 大風及雷雨天氣應停止測量作業。
第九條 立式油罐登罐前應得到主管領導批準。要有專人監護并監督作業人員系好安全帶。
第十條 六級以上強風、雷雨、霧等惡劣氣候條件下禁止從事登高作業。無關人員不得上罐。
第十一條 計量用手電筒必須是防爆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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