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車工須經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2.開車前應認真檢查設備機械、電氣部分和防護保險裝置是否完好、可靠。如控制器、制動器、限位器、電鈴、緊急開關等主要附件失靈,不得吊運。
3.必須聽從掛鉤、起重人員指揮,但對任何人發出的緊急停車信號,都應立即停車。
4.行車工必須在得到指揮信號后方能進行操作,行車起動時應先鳴鈴。
5.操作控制手柄時,應先從“0”位置轉到第一檔,然后逐級增減速度。換向時必須先轉回“0”位。
6.當接近卷揚限位器,大小車臨近終端或與臨近行車相遇時,速度要緩慢,不準用倒車代替制動、限位代替停車,緊急開關代替普通開關。
7.行車工只能在規定的安全走道、專用站臺及扶梯上行走和上下,大車軌道兩側除檢修外不準走人,小車軌道上嚴禁行走。
8.兩臺行車同時起吊同一物體時,要聽從指揮,步調一致。
9.檢修行車應?吭诎踩攸c,切斷電源,掛上“嚴禁合閘”警示牌。
10.重噸位物體起吊時,應先稍離地起吊,確認吊掛平穩、制動良好,然后升高、緩慢行走。不準同時操作三只控制手柄。
11.行車運行時嚴禁有人上下,也不準在運行時進行檢修和調整機件。
12.運行中發生突然停電,必須將開關手柄放置到“0”位。起吊件未放下或索具未脫鉤,不準離開駕駛室。
13.吊物時,應先看好物件的高度,然后鳴鈴并慢速運行,放下物件時,下降速度緩穩
14.運行時由于突然故障而引起吊件下滑時,必須采取緊急措施向無人處降落。
15.露天行車遇雷雨天氣應停止作業,切斷電源。
16.夜間作業要有充足照明。
17.龍門吊行駛時,應注意軌道上有無障礙物,吊運大件妨礙視線時,兩旁應設人監視。
18.行車工必須認真做到“十不吊”。
①起過額定負荷不吊;
②指揮信號不明,光線暗淡不吊;
、郯踩b置失靈不吊;
④吊繩和附件捆縛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⑤行車吊掛重物直接進行加工不吊;
、尥崂睊觳坏;
、吖ぜ险救嘶蚬ぜ戏庞谢顒游锛坏;
、嘌鯕馄、乙炔瓶等爆炸性物品不吊;
、釒Ю馊形锪蠜]有措施不吊;
⑩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
工作完畢,行車應停放在規定位置,升起吊鉤,小車開到軌道兩端,并將控制手柄放置在“0”位,切斷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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