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物品管理標準
2005-04-28
來源:安全文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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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1.1 本標準規定了本局危險物品管理的管理職能、管理內容和要求、檢查與考核。
1.2 本標準適用于本局危險物品管理。
2 引用標準
2.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破管理條例》(1984年1月6日國務院發布)。
2.2 《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1987年2月17日國務院發布)。
3 管理職能
3.1 危險物品的采購、保管、領用等管理工作,由經濟保衛部負責統一歸口管理。
3.2 基層單位的兼職消防員,負責本單位危險物品的保管及領用等具體工作。
4 管理內容與要求
4.1 凡需要使用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單位,應嚴格履行審批、采購、驗收手續,每季度提前15天上報經濟保衛部,由物資部負責購買。
4.2 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儲存由物資部負責保管,應辦理市公安局核發的許可證。倉庫要有明顯的警告標志,嚴格執行分類存放,出入庫必須嚴格登記手續。
4.3 運輸易燃、易爆、有毒物品,需用專車和專用器具包裝,除車輛司機和押貨人員外,其他人員不準搭車,同時車上還要有"易燃、易爆、危險品"的標志。
4.4 領取爆炸物品必須登記,并注明領用用途,不得虛報冒領,未使用完的爆炸物品必須退回倉庫,不得私自存放。
4.5 各單位領取、管理、使用工作指定專人負責。
4.6 爆炸物品操作人員必須持有"爆破員作業證"。爆炸作業時必須有監護人監護由爆炮員操作,不準無證人員作業。
4.7 危險物品不得私自挪用、轉讓出售,如有管理或使用不當所造成的各類事故,將追究責任部門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
5 檢查與考核
本標準具體檢查與考核按本局《責任績效工資考核管理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