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所有配電箱均應標明其名稱、用途,并作出分路標記。
第2條 所有配電箱門應配鎖,配電箱和開關箱應由持證的電工負責使用管理。
第3條 所有配電箱、開關箱應每月進行檢查和維修一次。檢查、維修人員必須是專業電工。檢查維修時必須按規定穿戴絕緣鞋、手套,必須使用電工絕緣工具。
第4條 對配電箱,開關箱進行檢查、維修時,必須將其前一級相應的電源開頭分閘斷電,并懸掛停電標志牌,嚴禁帶電作業。
第5條 所有配電箱、開關箱在使用過程中必須按照下述操作順序:
一、送電操作順序為:總配電箱--分配電箱--開關箱
二、停電操作順序為:開關箱--分配電箱--總配電箱(出現電氣故障的緊急情況除外)
第6條 施工現場停止作業一小時以上時,應將動力開關箱斷電上鎖,并掛牌標志。
第7條 開關箱的操作人員必須符合第27條要求,并熟悉開關電器的正確操作方法。
第8條 配電箱、開關箱內不得放置任何雜物,并應保持經常維修和整潔。
第9條 配電箱、開關箱內不得掛接其它臨時用電設備,不準亂剪亂接電源線。
第10條 熔斷器的熔體更換時,嚴禁用不符合原規格熔體或鐵絲、銅絲、鐵釘等金屬體代替使用。
第11條 配電箱、開關箱的進線和出線不得承受外力。嚴禁掛曬衣服等生活用具,與金屬尖銳斷口和強腐蝕介質接觸。
第12條 電工安裝、維修或拆除臨時用電工程必須由電工完成。電工技術等級應同工程的難易程度和技術復雜性相適應。
第13條 各類用電人員應做到:
一、掌握安全用電基本知識和所用設備的性能。
二、使用設備前必須按規定穿戴和配備好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檢查電氣裝置和保護設施是否完好。嚴禁設備帶"病"運轉。
三、停用的設備必須拉閘斷電,鎖好開關箱。
四、負責保護所用設備的負荷線,保護零線和開關箱。發現問題及時報告解決。
五、搬遷或移動用電設備,必須經電工切斷電源并作妥善處理后進行。
第14條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必須建立安全技術檔案,內容共應包括:
一、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的全部資料。
二、修改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的資料。
三、臨時用電技術交底與驗收資料。
四、臨時用電安全檢查與安全隱患整改資料。
五、電氣設備的試車、檢驗和調試紀錄(合格)。
六、接地電阻測定記錄:
(l)電力變壓器或發電機的工作接地電阻值不得大于4歐姆。單臺容量不超過100KVA或使用同一接地裝置并聯運行且總容量不超過100KV的變壓器或發電機的工作接地電阻值不得大于10歐姆。
(2)保護零線除必須在配電室或總配電室或總配電箱處作重復接地外,還必須在配電線路的中間處和末端處做重復接地。保護零線每一重復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值應大于10歐姆的電力系統中,所有重復接地的并聯等值電阻應不大于10歐姆。
七、電工維修值班和工作紀錄。
第15條 在建工程不得在高、低壓線路下方施工。高、低壓線路下方,不能搭設作業棚,建造生活設施或堆放構件、架具、材料及其它雜物等。
第16條 在建工程(含腳手架與機具)的外側邊緣與外電架空線路的邊線之間必須保持安全操作距離:
( l)外電線路電壓1KV以下最小安全操作距離為4米。
(2)外電線路電壓1一10KV最小安全操作距離為6米。
( 3)外電線路電壓 35--110KV最小安全操作距離為8米。
(4)外電線路電壓154-220KV最小安全操作距離為10米。
(5)外電線路電壓330-500KV最小安全操作距離為15米。
第17條 施工現場的機動車道與外電架空線路交叉時最小垂直距離:外電線路電壓IKV以下為6米、l--10KV為7米、35KV為8米。
第18條 旋轉臂架式起重機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邊緣與IOKV以下的架空線路邊線最小水平距離不得小于2米。施工現場開挖非熱管道溝槽的邊緣與埋地外電纜溝槽邊緣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0.5米。
電工(安裝管理)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一、 一般要求
第19條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應采用TN--x配電系統,實行"三相五線制"、三級配電兩級保護和"一機一閘一保險一箱"的做法,高低壓設備及線路,應按施工用電獨立設計方案及有關電氣安全技術規程安裝和架設。
第20條 所有絕緣、檢驗工具,應妥善保管,嚴禁他用,井應定期檢查、校驗,電工在操作中應穿好絕緣鞋。
第21條 線路上禁止帶負荷接電或斷電,并禁止帶電操作。
第22條 熔化焊錫,錫塊、工具要干燥,防止爆濺。
第23條 噴燈不得漏氣、漏油及堵塞,不得在易燃、易爆場所點火及使用。工作完畢,應滅火放氣。
第24條 配制環氧樹脂及瀝青電纜有膠物時,操作地點應通風良好,并須戴好防護用品。
第25條 不得使用錫焊容器盛裝熱電纜膠。高空澆注時,下方不得有人。
第26條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以及電機設備必須建立安全技術檔案,現場應配置專職維護電工,并做好巡視維修記錄。
第27條 有人觸電,應立即切斷電源,進行急救;電氣著火,應立即將有關電源切斷,使用二氧化碳,1211干粉滅火器滅火,嚴禁使用泡沫滅火器。
二、設備及內線安裝
第28條 安裝高壓油開關、自動空氣開關等有返回彈簧的開關設備時,應將開關置于斷開位置。
第29條 多臺配電箱(盤)并列安裝時,手指不得放在兩盤的接合處,也不得觸摸連接螺孔。
第30條 剔槽打眼時,錘頭不得松動,鏟子應無卷邊、裂紋,應戴好防護眼鏡。樓板、磚墻打透眼時,板下、墻后不得有人靠近。
第31條 人力彎管器彎管,應選好場地,防止滑倒和墜落,操作時面部要避開。
第32條 管子偎彎砂子必須烘干,裝砂架子應搭設牢固,并設欄桿。用機械敲打時,下面不得站人,人工敲打上下要錯開。管子加熱時,管口前不得有人。
第33條 管子穿帶線時,不得對管口呼喚、吹氣,防止帶線彈力勾眼。穿導線時,應互相配合防止擠手。
第34條 安裝照明線路時,不準直接在板條天棚或隔音板上通行及堆放材料。必須通行時,應在大楞上鋪設腳手板。
三、外線及電纜工程
第35條 電桿用小車搬運,應捆綁卡牢。人抬時,動作要一致,電桿不得離地過高。
第36條 人工立桿,所用叉本應堅固完好,操作時,互相配合,用力均衡。使用機械設備立桿,兩側應設溜繩。立杯時坑內不得有人,基坑夯實后,方準拆去叉木或拖拉繩。
第37條 登桿前,桿根應夯實牢固。舊木桿桿根單側腐朽深度超過桿根直徑八分之一以上時。應經加固后,方能登桿。
第38條 登桿操作時腳扣應與桿徑相適應。使用腳踏板,鉤子應向上。安全帶應控于安全可靠處,扣環扣牢,不準拴于瓷瓶或橫擔上。工具、材料應用繩索傳遞,禁止上下拋扔。
第39條 桿上緊線應側向操作,并應上緊螺栓。緊有角度的導線,應在外側作業。調整拉線時,桿上不得有人。
第40條 緊線用的鐵絲或鋼絲繩,應能承受全部拉力,與導線的連接,必須牢固。緊線時,導線下方不得有人。單方向緊線時,反方向應設置臨時拉線。
四、電氣調試
第41條 進行耐壓試驗裝置的金屬外殼須接地。被試設備或電纜兩端,如不在同一地點,另一端應有人看守或加鎖,并對儀表、接線等檢查無誤,人員撤離后,方可升壓。
第42條 電氣設備或材料作非沖擊性試驗,升壓或降壓,均應緩慢進行。因故暫停或試壓結束,應先切斷電源,安全放電,并將升壓設備高壓側短路接地。
第43條 電力傳動裝置系統及高低壓各型開關調試時,應將有關的開關手柄取下或鎖上,懸掛標示牌,防止誤會問。
第44條 用搖表測定絕緣電阻,應防止有人觸及正在測定中的線路或設備。測定容性或感性設備。材料后,必須放電。雷電時禁止測定線路絕緣電阻。
第45條 電流互感器禁止開路,電壓互感器禁止短路和以升壓方式運行。
第46條 電氣材料或設備需放電時,應穿戴絕緣防護用品,用絕緣棒安全放電。
五、施工現場變配電及維修
第47條 現場變配電高壓設備,不論帶電與否,單人值班不準超越這欄和從事修理工作。
第48條 在高壓帶電區域內部分停電工作時,人體與帶電部份,應保持安全
距離,并需有人監護。
第49條 變配電室內、外高壓部分及線路,停電工作時:
①切斷有關電源,操作手柄應上鎖或掛標示牌。
②驗電時應戴絕緣手套,按電壓等級使用驗電器,在設備兩側各相或線路各相分別驗電。
③驗明設備或線路確認無電后,即將檢修設備或線路做短路接地。
④裝設接地線,應由二人進行,先接接地端。后接導體端,拆除時順序相反。拆、接時均應穿戴絕緣防護用品。
⑤接地線應使用截面不小于25平方毫米的雙色(綠、黃)銅線和專用線夾。嚴禁用纏繞的方法,進行接地和短路。
⑤設備或線路檢修完畢,應全面檢查確認無誤后方可拆除臨時短路接地線。
第50條 用絕緣棒或傳動機構拉、合高壓開關,應戴絕緣手套。雨天室外操作時,除穿戴絕緣防護用品以外,絕緣棒應有防雨罩,并有人監護。嚴禁帶負荷拉、合開關。
第51條 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必須接地或接零。同一設備可做接地和接零。同一供電網不允許有的接地有的接零。
第52條 用電設備除作保護接零或接地外,必須在設備負荷線的首端、分端或末端設置漏電保護裝置。漏電保護裝置裝設位置、型式與主要特性參數選擇必須適應施工現場的實際需要,達到二級保護。
第53條 電氣設備所用保險絲(片)的額定電流應與其負荷容量相適應。禁止用其它金屬線代替保險絲(片)。
第54條 施工現場夜間照明電線及燈具,高度應不低于2.5-3米。易燃、易爆場所,應用防爆燈具。
第55條 照明開關、燈口及插座等,應正確接人火線及零線。
第56條 建筑電工應按建筑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進行使用管理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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