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對公司空氣壓縮機的安全操作做了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空氣壓縮機的安全操作
2、具體規定
2.1固定式空氣壓縮機必須安裝平穩牢固,基礎要符合規定。移動空氣壓縮機停置后,應保持水平,輪胎應楔緊。
2.2空氣壓縮機作業環境應保持清潔和干燥。貯氣罐須放在通風良好處,半徑15m以內不得進行焊接或熱加工作業。
2.3貯氣罐和輸氣管路每3年應作水壓試驗1次,試驗壓力為額定工作壓力的150%。壓力表和安全閥每年至少應校驗1次。
2.4移動式空氣壓縮機拖運前應檢查行走裝置的緊固、潤滑等情況,拖行速度不超過20km/h。
2.5曲軸箱內的潤滑油量應在標尺規定范圍內,加添潤滑油的品種、標號必須符合規定。
2.6各聯結部位應緊固,各運動部位和各部閥門開閉應靈活,并處于起動前的位置。
2.7冷卻水必須用清潔的軟水,并保持暢通。
2.8起動空氣壓縮機前必須在無荷載條件下進行,待運轉正常后,再逐步進入載荷運轉。
2.9開啟送氣閥前,應將輸氣管道聯接好,輸氣管道應保持暢通,不得扭曲。并通知有關人員后,方可送氣。在出氣口前不準有人工作或站立。
2.10空氣壓縮機運轉正常后,各種儀表指示值,應符合原廠說明書的要求。
2.11貯氣罐內最大壓力不得超過銘牌規定,安全閥靈敏有效。
2.12進、排氣閥,軸承及各部件應無異響或過熱現象。
2.13每工作2小時須將油水分離器、中間冷卻器、后冷卻器內的油水排放1次。貯氣罐內的油水每班必須排放1—2次。
2.14發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立即停機檢查,找出原因待故障排除后,方可作業:
(1)漏水、漏氣、漏電或冷卻水突然中斷;
(2)壓力表、溫度表、電流表的指示值超過規定;
(3)排氣壓力表突然升高,排氣閥、安全閥失效;
(4)機械有異響或電動機電刷發生強烈火花。
2.15運轉中如因缺水致使氣缸過熱而停機時,不得立即添加冷水,必須待氣缸體自然降溫至60℃以下方可加水。
2.16電動空壓機運轉中如遇停電,應立即切斷電源,待來電后重新啟動。
2.17停機時,應先卸去荷載,然后分離主離合器,再停止內燃機或電動機的運轉。
2.18停機后,關閉冷卻水閥門,打開放氣閥,放出各級冷卻器和貯氣罐內的油水和存氣。當氣溫低于5℃時,應將各部存水放盡,方可離去。
2.19不得用汽油或煤油清洗空氣壓縮機的濾清器和芯及氣缸和管道的零件,或用燃燒方法清除管道的油污。
2.20使用壓縮空氣吹洗零件時,嚴禁將風口對準人體或其他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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