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爆破器材保管員對新購進的爆破器材應逐箱(袋)檢查其包裝情況,要按規定做性能檢查,變質或性能不詳的爆破器材,不得入庫或發放使用。
2、保管員嚴格按公安部門發放的爆破器材收發登記表登記帳簿,做到帳物相符,專人領退(如有特殊情況必須通過倉庫負責人或安全部門同意才可代領、代發),并對倉庫的日常安全負有保衛責任。嚴禁遲到早退,保證做到 24 小時不脫離。
3、保管員在庫區內嚴禁使用煙火和明火照明(包括一般的白熾燈),雷管和炸藥必須分開貯存,尤其是雷管庫必須嚴密,杜絕鼠害,并與貯存室的距離達 20 米以上。
4、保管員對爆破器材堆放點 100 米范圍內,有權查禁煙火并標設醒目的警示牌。
5、保管員如發現民爆物品缺、丟失、被盜等情況,必須及時向上級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