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開機前的檢查
1.1 查行車各部位是否有異常現象,尤其是檢查主橫梁連接處。
1.2 檢查車輪,不應有裂縫、壓痕及磨損超限,上述缺陷深度超過3mm時,應立即更換。
1.3 鋼絲繩在一個捻距內折斷達19絲時,鋼絲繩表面有明顯磨損時,均應立即更換。
2 操作步驟
2.1 試車:在無載荷情況下,接通電源,開動并檢查各運轉機構,控制系統和安全裝置,檢查和調整
電動葫蘆的制動器,均應靈敏準確、安全可靠,方可使用。
2.2 工作完畢后,行車應停在規定位置,升起吊鉤,并將控制手柄放置在吊鉤上。
3 操作注意事項
3.1 本起重不適用于用來吊運熔化金屬和有毒易燃易爆物品。
3.2 不得超過起重機規定的起重量使用。
3.3 不允許同時按住使電動葫蘆朝正反兩個方向轉動的控制按鈕。
3.4 吊動工件時,操作人員與工件應保持1米以上的距離。吊運前方應無人、無障礙。操作人員跟車
行走時,應注意防止拌倒。
3.5 控制電纜不要拉得過緊,要保持按鈕盤有活動的余地。
3.6 不準傾斜起吊或拖拉重物。
3.7 限位器為保護裝置,不得當開關使用。嚴禁無導繩或限位器操作,并應經常檢查導繩器(限位器)和限位開關的靈敏度。
3.8 電源開關箱的鑰匙由指定人員管理,電動葫蘆必須有專人定期保養、檢查、潤滑,以免出現事故。
3.9 當起重機剎車不靈時,應調整電動制動彈簧的松緊度。
3.10 電動葫蘆不工作時,不允許懸掛重物,以免使零件產生永久變形。
3.11 兩部行車同事起吊一物件時,各部行車的負荷量不準超過80%,要聽從指揮,步調一致。
3.12 運行時,行車與行車之間要保持一定的距離,嚴禁撞車.
3.13 檢修行車應停靠在指定安全地點,切斷電源掛上“有人操作、禁止合閘”的警示牌。
3.13 重噸位物件起吊時,應先稍離地試吊,確認吊掛平穩,制動良好,然后升高,緩慢運行。
3.15 不準在行車運行期間進行檢修和調整機件。
3.16 吊液狀物時,應慢速運行,高度不超過一米五,有專人指揮,下降速度要緩穩。
3.17 吊運高大物件妨礙視線時,兩旁應設專人監視和指揮。
3.18 行車工必須做到<<十不吊>>:
⑴指揮信號不明、重量不清、光線暗淡不吊;
⑵超過定額負荷量不吊;
⑶物件捆扎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⑷安全裝置不靈敏不吊;
⑸歪拉斜拽不吊;
⑹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動物的不吊;
⑺具有易燃、易爆性的物品不吊;
⑻帶棱角快口未墊好不吊;
⑼埋在地下的物品不吊;
⑽金屬液過滿不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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