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定《安全生產法》的目的是什么?
答: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
2.制定《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的目的是什么?
答:為了有效地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發生,嚴肅追究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責任,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3.制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目的是什么?
答:為了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財產安全,保護環境。
4.《安全生產法》適用的范圍有哪些?
答: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的安全生產。
5.《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適用范圍有哪些?
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必須遵守本條例。
6.《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所稱危險化學品包括哪些物品?
答: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
7.《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中提及的特大安全事故是指哪幾類?
答:共七類,包括:
(一)特大火災事故;
(二)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特大建筑質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學危險品特大安全事故;
(五)煤礦和其他礦山特大安全事故;
(六)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特種設備特大安全事故;
(七)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8.生產經營單位在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主要包括哪些?
答: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必須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
9.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應包含哪幾方面內容?
答: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應包含的內容為:
(一)明確、具體的安全生產要求;
(二)明確、具體的安全生產管理程序;
(三)明確、具體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明確、具體的安全生產培訓要求;
(五)明確、具體的安全生產責任。
10.完善的安全生產條件包括哪幾個方面?
答:安全生產條件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安全生產中的設施、設備、場所、環境等“硬件”方面的條件,這些條件是與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相配套的。完善的安全生產條件是指:
(一)工作場所方面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二)生產設備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三)特殊的作業場所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11.各級人民政府在安全生產工作中主要職責是什么?
答:各級人民政府在安全生產工作中主要職責是:
(一)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和督促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職能;
(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應當予以協調、解決。
12.什么是國家標準?
答:國家標準是指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對需要在全國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制定的技術規范。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編制計劃、組織草擬、統一審批、編號、發布。
13.什么是行業標準?
答:行業標準是指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對沒有國家標準而又需要在全國某個行業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而制定的技術規范。因此在有關安全生產的技術要求需要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又沒有制定國家標準的前提下,可以制定能保障安全生產的行業標準。
14.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有什么意義?
答:國家第一次以基本法的形式宣布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這就意味著,任何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人都必須受到相應的責任追究,在實施責任追究制度時,必須貫徹“責任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堅決克服因人施罰的思想,無論什么人只要違反了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造成生產安全事故,就必須堅決予以追究,決不姑息遷就,不了了之。這對于懲罰和教育責任者本人,促使有關人員提高責任心,保證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得到遵守,保障安全生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5.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哪些職責?
答: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職責為: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五)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16.生產經營單位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有什么規定?
答:生產經營單位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17.防火防爆的一般安全基礎知識是什么?
答:(1)從事生產易燃易爆作業的人員必須經主管部門進行消防安全培訓、考試取得合格證后,方可上崗。
(2)要嚴格貫徹執行企業制定的防火防爆規章制度,禁止違章作業;
(3)嚴禁在從事易燃易爆作業(生產、使用、運輸、儲存)時或易燃易爆儲存場所吸煙或亂扔煙頭;
(4)使用、運輸、儲存易燃易爆物品時,一定要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5)在工作現場動用明火,須報主管部門批準,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6)不要將能產生靜電火花的電子品(傳呼機、手機等)帶入易燃易爆危險場所;
(7)對于車間內配備的一般防火防爆器材,應學會使用,并不要隨便挪用。
18.特種作業范圍是什么?
答:特種作業包括:
(一)電工作業;
(二)金屬焊接切割作業;
(三)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
(四)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
(五)登高架設作業;
(六)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
(七)壓力容器操作;
(八)制冷作業;
(九)爆破作業;
(十)礦山通風作業(含瓦斯檢驗);
(十一)礦山排水作業(含尾礦堤作業);
(十二)由主管部門提出并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其他作業。
19.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什么條件?
答: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的條件為:
(一)年齡滿18周歲;
(二)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備相應工種的安全技術知識,參加國家規定的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并成績合格;
(四)符合相應工種作業特點需要的其他條件。
20.生產經營單位對安全設備有何要求?
答: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根據各種安全設備的實際情況,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同時為了明確對安全設備進行維護、保養、檢測的責任,增強生產經營單位有關人員的責任心,對維護、保養、檢測的有關情況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
21.生產經營單位對特種設備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有何要求?
答: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其次,在投入使用前,還必須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安全標志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經檢測、檢驗或不合格時,不得投入使用。
22.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答:必須具備的條件為:
(一)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工藝、設備或者儲存方式、設施;
(二)工廠、倉庫的周圍防護距離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三)有符合生產或者儲存需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23.危險化學品對儲存有什么要求?
答: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內,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并由專人管理。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必須進行核查登記。庫存危險化學品應當定期檢查。其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設置明顯標志。
24.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答:必須具備的條件為:
(一)經營場所和儲存設施符合國家標準;
(二)主管人員和業務人員經過專業培訓,并取得上崗資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25.經營危險化學品,不得有哪些行為?
答:(一)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
(二)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和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三)銷售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
26.什么是重大危險源?
答: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地或者臨時地生產、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27.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采取哪些管理措施?
答: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采取的管理措施是:
(一)應當登記建檔;
(二)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
(三)制定應急預案;
(四)告知從業人員和有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
28.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責是什么?
答: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責是:
(一)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
(二)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
(三)對發現的安全問題,由于問題重大或者自身權限等原因不能處理的,不得聽之任之,而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由有關負責人及時處理。
(四)將檢查及處理情況都要記錄在案。
29.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安排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進行安全生產培訓的經費如何落實?
答:生產經營單位為了對從業人員提供勞動防護用品和進行安全生產培訓,一個重要保障就是生產經營單位一定要安排一定數量的相關經費。為了落實這筆經費,必須要做到以下二點:
(一)這筆經費一定要安排為專項經費,專門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和進行安全生產培訓,不得任意挪作他用;
(二)所安排的經費應當充足。
30.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時的安全生產管理有何要求?
答: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時,對安全生產管理的要求是:
(一)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應當簽訂安全管理協議;
(二)在協議中要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
31.《安全生產法》確定哪幾項基本法律制度?
答:《安全生產法》共確定七項基本法律制度,分別是:
(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
(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保障制度;
(三)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安全責任制度;
(四)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義務制度;
(五)安全中介服務制度;
(六)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
(七)事故應急和處理制度。
32.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后,各級人民××*及有關部門應采取什么措施?
答: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后,(一)有關縣級以上人民××*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時限立即上報,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并應當配合、協助事故調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干涉事故調查;
(二)有關人民××*應當迅速組織救助,有關部門應當服從指揮、調度,參加或者配合救助,將事故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迅速、如實發布事故消息。
33.什么叫職業危害?
答:職業危害是指從業人員在勞動過程中因接觸有毒有害物品和遇到各種不安全因素而有損于健康的危害。
34.職業危害包括哪些危害?
答:職業危害一般包括:
(一)在生產過程中的危害,可分為化學因素的危害,如有毒物質和生產性粉塵的侵害;物理因素的危害,如高溫高壓、電離輻射、噪音等;生物因素的危害,如生產勞動過程中的疫病、細菌、病毒感染等。
(二)與勞動狀況有關的危害,如作業時間過長,勞動負荷過重等。
(三)與生產環境有關的危害,如廠房狹小,通風和照明不合理,缺乏防寒取暖和防暑降溫設施等。
35.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中,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應當有哪些內容?
答:在勞動合同中,明確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事項有:
(一)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的事項,如必須就勞動安全條件、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等有關勞動安全的事項進行明確;
(二)必須載明有關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如應寫明生產經營單位采取防止職業危害的各種有效措施;
(三)應當載明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的事項,如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等,都必須在合同中載明。
36.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有哪些權利?
答:(一)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
(二)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三)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
(四)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五)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
(六)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可以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及民事賠償。
37.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有哪些義務?
答:(一)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
(二)正確佩帶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三)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
(四)要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五)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
38.生產經營單位的哪些行為是對從業人員權利的侵犯?
答:(一)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二)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三)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在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采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39.工會在安全生產工作中有哪些監督職責?
答:(一)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有監督權;
(二)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侵犯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的監督權;
(三)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發現重大事故隱患時,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
(四)發現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建議撤離權;
(五)有權依法參加事故調查。
40.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安全生產監督和檢查時,可行使哪些職權?
答:(一)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可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二)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如發現無法保證安全,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停產停業,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四)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應在十五日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41.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監督檢查時,應注意哪幾個方面?
答: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并要注意:
(一)檢查的內容應當嚴格限制在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上,與安全生產無關的事項,不能予以干涉,同時不得提出與檢查無關的其他要求;
(二)檢查要講究方式、方法;
(三)作出有關處理決定時要慎重,要嚴格依照有關規定。
42.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職業病怎么辦?
答: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確診患有職業病后,其所在單位應根據職業病論斷機構(診斷組)的意見,安排其醫治或療養。在醫治或療養后被確認不宜繼續從事原工作崗位,應在確定之日起的兩個月內將其調離原工作崗位,另行安排工作,對于因工作需要檢查暫不能調離的生產、工作的技術骨干,調離期限最長不超過半年。
從事有害作業的職工,因按規定接受職業性健康檢查如職業病健康檢查所占用的生產、工作時間,應按正常出勤處理;如職業病防治機構認為需要住院作進一步檢查時,不論其最后是否診斷為職業病,在此期間可以享受職業病待遇。(衛生部、勞人部、財政部、中華全國總工會《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
43.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在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要做到哪幾點?
答:(一)應當忠于職守。對工作盡職盡責,嚴格地按照法律法規積極主動、認真地履行各項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職責;
(二)堅持原則。在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在是與非、合法與違法等原則問題上要旗幟鮮明,不能讓步;
(三)秉公執法。在檢查中對一切生產經營單位都應當不折不扣、不偏不倚地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公正無私;
(四)必須出示有效執法監督證件;
(五)保守生產經營單位的有關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44.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在檢查中需要作出書面記錄的事項有哪些?
答:(一)檢查的時間。一般應包括檢查開始和結束的時間,以“日”為單位。
(二)檢查的地點。一般就是被檢查的生產經營單位。
(三)檢查的內容。一般為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以及有關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情況,必須逐項、如實記錄。
(四)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必須逐項、如實記錄。以上的書面記錄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
45.監察機關依法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實施監察,主要履行哪些職責?
答:(一)檢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中的問題;
(二)受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時,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
(三)調查處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
46.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建立和落實舉報制度時,要做到哪幾個方面?
答:(一)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
(二)受理有關安全生產的事項舉報,包括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生產經營單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的失職或者違法、違紀行為;
(三)對舉報事項進行調查核實后,形成書面材料;
(四)督促落實整改措施。
47.任何單位或個人均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或舉報的內容是什么?
答:報告、舉報的內容包括兩類:
(一)事故隱患。鼓勵人們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報告事故隱患,就可以搶在事故發生前,及時發現隱患,并采取措施,消除隱患,保障生產安全;
(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包括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以及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安全違法行為。
48.縣級以上各級人民××*及其有關部門對哪些有功人員,可以給予獎勵?
答:對報告重大事故隱患,即提供了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還沒有掌握的關鍵情報、線索,從而發現并排除重大事故隱患,防止了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及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使嚴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受到了查處;這二類人員可以認定為有功人員,可給予獎勵。
49.進行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監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有何意義?
答:宣傳教育及輿論監督,對安全生產工作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通過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可以普及安全生產知識,傳播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提高社會公眾的安全生產意識。通過輿論監督,可以增強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心,促使他們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50.各級人民××*對防止特大安全事故要做到哪幾方面?
答:(一)必須制定本地區特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并經××*主要領導簽署后,報上一級人民××*備案;
(二)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地區容易發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單位、設施和場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確責任,采取措施;
(三)組織有關部門對上述單位、設施和場所進行嚴格檢查,并對特大安全事故的隱患進行查處;
(四)負責對本地區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后的迅速和妥善處理。
51.地方各級人民××*召開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會議的內容有哪些?
答:地方各級人民××*應當每個季度至少召開一次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會議,內容是分析、布置、督促、檢查本地區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并應作出決定,形成紀要,會議確定的各項防范措施必須嚴格實施。
52.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應如何做好應急救援工作?
答:上述單位應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一)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指定應急救援人員。生產經營規模較小,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但要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
(二)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三)對應急救援器材、設備要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持正常運轉。
53.生產經營單位對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的出口有哪些要求
答: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在出口處不得堆放有礙通行的物品,更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來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的出口。
54.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需要審查批準時包括哪些項目?
答:包括批準、核準、許可、注冊、認證、頒發證照、竣工驗收等項目。
55.國家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使用可以采取哪些形式?
答:在宣傳輿論上的鼓勵和支持,即利用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單位來進行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傳播推廣先進的安全生產技術;在政策上的鼓勵和支持,即包括財政、稅收、金融以及人事政策的鼓勵和支持;直接給予物質扶持、獎勵等。因此,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是國家的一個正確的政策選擇,也是一個莊嚴的承諾。
56.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要做好哪些工作?
答:(一)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二)按照國家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三)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壞有關證據。
57.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要做好哪些工作?
答:(一)應當立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即死亡事故報到省、自治區、直轄市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重大死亡事故報到國務院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特大事故應當立即報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和國務院有關部門,上述部門,再立即向國務院報告。
(二)上報事故要及時,只有及時上報,才能及時組織救援,減少人員和財產損失;
(三)對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四)對事故發生的真實情況要如實報告、全部上報,不得部分上報,部分不報,既不能夸大,也不能縮小。
58.事故調查處理的原則是什么?
答:事故調查處理應當遵循的原則是:
(一)實事求是的原則。即必須從實際出發,在深入調查的基礎上,旁觀、真實地查清事故真相。
(二)尊重科學的原則。即要在科學的基礎上,多做技術分析和研究,充分發揮專家和技術人員的作用,來查明事故原因。
59.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的任務和內容包括哪幾個方面?
答:(一)及時、正確地查清事故原因;
60.事故性質分成哪幾類?
答:事故性質分為人為事故還是自然事故,是意外事故還是責任事故。如事故是人為和責任事故,就應查明對事故負有責任的人員,確定其責任程度。
61.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經調查確定為責任事故的,要做好幾項工作?
答:(一)應當查明事故單位的責任,并依法予以追究;
(二)應當查明對安全生產的有關事項負有審查批準和監督職責的行政部門的責任;
(三)對有失職、瀆職行為的,依照“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62.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其中阻撓、干涉事故調查處理的行為有哪些?
答:(一)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轉移、隱匿有關證據;
(二)隱匿有關事故發生的情況;
(三)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或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四)干涉對事故性質的認定或者事故責任的確定;
(五)干涉對有關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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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為什么要定期統計分析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
答:因為定期統計分析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對于全面把握和了解某一地區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總結經驗教訓,為安全生產決策、制定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提供依據,具有重要的意義。所以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應定期統計分析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這時一項重要的法定職責。
64.如何做好事故統計工作?
答:做好事故的統計工作,最基本的要求就是統計的數字要全面、準確,沒有遺漏,為此,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要建立、健全有關事故統計的規章制度,并嚴格照章辦事。同時,要和其他有關部門及有關生產經營單位密切配合,,加強監督檢查,防止個別生產經營單位瞞報或者謊報事故。
65.定期將生產安全事故的有關情況向社會公布有何意義?
答:(一)這是公眾知情權的體現和要求;
(二)有利于提高群眾的安全生產意識;
(三)有利于發揮社會各界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作用;
(四)可以促使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生產經營單位(特別是發生事故的單位)進一步增強責任心,認真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加強安全生產工作。
66.法律責任有哪些特征?
答:(一)法律責任是以違法行為為前提的,只能對實施了違法行為的人適用;
(二)法律責任以法律制裁為必然結果;
(三)法律責任具有國家強制性,它只能由國家專門機關或者國家授權的機構,在法律規定的權限范圍內對違法行為人實施。
67.法律責任分為哪幾種?
答:法律責任分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三種。
68.什么是民事責任?
答:民事責任,它即民事法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而依法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
69.什么是行政責任?
答:行政責任,是指由國家行政機關認定的,行為人因違反行政法律規范所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
70.什么是刑事責任?
答:刑事責任是指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實施了刑事法律規范所禁止的行為(即犯罪行為)所必須承擔的刑事法律后果。
71.什么是行政處分?
答:行政處分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根據法律或者內部規章制度的規定,按照隸屬關系,對其所屬的工作人員犯有輕微違法失職行為尚不夠刑事處分的或者違反內部紀律的一種制裁。對象只能是自然人,行政處分只能由其所屬的單位給予。
72.行政處分有哪幾種形式?
答:行政處分從輕到重只要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和開除等八種形式。
73.什么是行政處罰?
答:行政處罰是指特定的行政執法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尚不夠成犯罪或者已構成犯罪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的一種行政制裁。
74.行政處罰有哪幾種形式?
答:行政處罰主要有五種:
(一)警誡罰,如給予違法行為人批評、警告、通報等。
(二)財產罰,如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等;
(三)行為罰,如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營業執照、暫停或取消從業資格等;
(四)人身罰,如行政拘留等;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75.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有哪些違法行為要給予降級或撤職,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答:(一)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予以批準或者驗收通過;
(二)發現未依法取得批準、驗收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三)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或者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76.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對安全生產事項的審查、驗收中收取費用的,將受到什么處分?
答: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責令退還收取的費用;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77.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將受到什么處罰?
答:(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
(三)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四)有這違法行為的機構,撤銷其相應資格。
78.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按規定投入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使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將受到什么處罰?
答: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79.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按規定投入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使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將受到什么處罰?
答: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80.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將受到什么處罰?
答:(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撤職處分或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自刑罰執行完畢或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81.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將受到什么處罰?
答: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82.生產經營單位中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檢驗、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將受到什么處罰?
答: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83.對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制定應急預案的生產經營單位將受到什么處罰?
答:(一)責令限期改正;
(二)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84.生產經營單位中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將受到什么處罰?
答: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85.生產經營單位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將受到什么處罰?
答:(一)責令限期改正;
(二)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86.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的,將受到什么處罰?
答: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87.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時,有哪些違法行為將受到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的處罰?
答: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違法行為將受到上述處罰。
88.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的出口不保持暢通,也沒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或者封閉、堵塞出口的,將受到什么處罰?
答: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89.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的,將如何處罰?
答:(一)由生產經營單位給予批評教育;
(二)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
(三)造成重大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90.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
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將受到什么處罰?
答:(一)給予降級、撤職的處分;
(二)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91.有關地方人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將如何處分?
答: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92.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有關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將受到什么處罰?
答: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整頓后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予以關閉,同時,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
93.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人未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將如何處罰?
答: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人未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將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執行措施,采取執行措施后,仍不能對受害者給予足額賠償的,應當繼續履行賠償義務;受害者發現責任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94.什么是危險物品?
答:危險物品是指能夠危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物品,即由于其化學、物理或者毒性特性使其在生產、儲存、裝卸、運輸過程中,容易導致火災、爆炸或者中毒危險,可能引起人身傷亡、財產損害的物品。
95.危險物品包括哪幾類?
答:危險物品主要包括三大類:
(一)易燃易爆物品;
(二)危險化學品;
(三)放射性物品
96.易燃物品包括哪些物品?
答:易燃物品主要包括:
(一)易燃固體,如硫磺等;
(二)易燃液體,如汽油、煤油、油漆等;
(三)易燃氣體,如液化石油等;
(四)自燃物品,如黃磷、油紙、油布及其制品等;
(五)遇水燃燒物品,如金屬鈉、鋁粉等;
(六)氧化劑和過氧化物等。
97.易爆物品包括哪些物品?
答:易爆物品主要包括民用爆炸物品、兵器工業的火藥、炸藥、彈藥、火工產品、核能物質等。
98.民用爆炸物品主要有哪幾類?
答:民用爆炸物品主要有三類:
(一)爆破器材,包括各類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非純導爆系統、起爆藥以及巖石、混凝土爆破劑等;
(二)黑火藥、煙火劑、民用信號彈和煙花、爆竹;
(三)公安部門認為需要管理的其他民用爆炸物品。
99.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如實告知從業人員有關安全生產事項的,將如何處理?
答: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100.信號指示有哪些種類?哪些形式?
答:指揮信號、工作信號、預告信號、事故報警信號等。從形式上分:有光指示,如指示燈;聲指示,如音響器;表指示,如電壓表、電流表等。
101.國家對未成年工有哪些特殊保護措施?
答:根據勞動部勞部發498號規定:
1.用人單位應按下列要求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1)安排工作崗位之前;
(2)工作滿一年;
(3)年滿十八周歲,距前一次的體檢時間已超過半年。
2.用人單位應根據未成年工的健康檢查結果安排其從事適合的勞動,對不能勝任原勞動崗位的,應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安排其他勞動。
3.未成年工的作用和特殊保護實行登記制度。
(1)用人單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還須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登記。勞動行政部門根據《未成年工健康檢查表》、《未成年工登記表》,核發《未成年工登記證》。
(2)各級勞動行政部門須按《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勞動部勞部發498號)的有關規定,審核體檢情況和擬定安排的勞動范圍。
(3)未成年工須持《未成年工登記表》上崗。
(4)《未成年工登記表》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統一印制。
4.未成年工上崗前用人單位應對其進行有關的職業安全衛生教育、培訓;未成年工體檢和登記,由用人單位統一辦理和承擔費用。
102.1986年12月23日××××同志在上海市安全生產工作會議上指出,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必須做到什么要求?
答: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必須做到“橫向到邊,縱向到底”。
103.放射性物品包括哪些物品?
答:放射性物品主要包括金屬鈾(自然的)、硝石酸釷(固體的)等。
104.安全生產管理“五同時”的內容是什么?
答: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的時候,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
105.為確保人身安全,采用的安全電壓須具備什么條件?
答:(一)安全電壓的供電電源輸入電路與輸出電路必須實行電路上的隔離,如采用專用雙圈隔離變壓器取得安全電壓。
(二)工作在安全電壓下的電路,必須與其他電路系統和無關的導電部份實行電氣上的隔離。
(三)當電氣設備采用24伏以上的安全電壓時,必須采取防止直接接觸帶電體的保護措施,其電路必須與大地絕緣。
106.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勞動安全衛生“三同時”審查是指什么?
答: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107.購買劇毒化學品應遵守的什么規定?
答:(一)生產、科研、醫療等單位經常使用劇毒化學品的,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安部門申請領取購買憑證,憑購買憑證購買;
(二)單位臨時需要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憑本單位出具的證明(注明品名、數量、用途)向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安部門申請領取準購證,憑準購證購買;
(三)個人不得購買農藥、滅鼠藥、滅蟲藥以外的劇毒化學品。
108.采用安全電壓須具備的條件?
答:勞動防護用品是指保護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人身安全與健康的防御性裝備。勞動防護用品按照防護部位有以下幾大類:
(1)頭部防護用品。如安全帽、工作帽;
(2)眼睛防護用品。如各種防護眼鏡等;
(3)耳部防護用品。如耳塞、耳罩等;
(4)面部防護用品。如防護面罩;
(5)呼吸道防護用品。如防毒面具、呼吸器等;
(6)手部防護用品。如手套、指套;
(7)足部防護用品。如隔熱鞋、絕緣鞋等;
(8)體部防護用品。如工作服、背帶褲、雨衣、防寒服等;
(9)其他防護用品。如安全帶、安全繩(索)等。
109.根據國家標準gb5306-85規定,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什么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答: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
110如何理解用人單位必須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勞動安全衛生條件?
答: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即:《工廠安全衛生規程》、《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及一些國家標準,如:《工業企業廠內運輸安全規程》、《生產過程安全衛生要求總則》等,提供勞動安全衛生條件,這主要包括工作場所和生產設備。工作場所的光線應當充足,噪聲、有毒有害氣體和粉塵濃度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建筑施工、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等危險作業場所應當設置相應的防護設施、報警裝置、通訊裝置、安全標志等。對危險性大的生產設備設施,如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械、電梯、企業內機動車輛、客運架空索道等,必須經過安全評價認可,取得有關部門頒發的安全使用許可證方可投入運行,企業提供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是經××*有關部門安全認證合格的防護用品。(勞動部勞部發
289號
111.用人單位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的制定原則是什么?
答:(1)適合于用人單位職業安全健康風險的性質和規模;
(2)包括遵守現行適用的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和其它要求的承諾;
(3)包括對持續改進和事故預防、保護員工安全健康的承諾;
(4)確保與員工及其代表進行協商,并鼓勵他們積極參與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所有要素的活動;
(5)由最高管理者批準,形成文件,付諸實施,予以保持傳達到全體員工并可為相關方面所獲取。
112.《勞動法》中對勞動安全衛生有哪些規定?
答:(1)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2)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3)從事特種作業的勞動者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資格;
(4)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5)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113.什么是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
答:根據原勞動部辦公廳勞動部勞部辦發
289號通知,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是指關于消除、限制或預防勞動過程中的危險和有害因素,保護職工安全與健康、保障設備、生產正常運行而制定的統一規定。勞動安全衛生標準分三級,即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
114.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的設立除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設立條件外,其工作場所還應當符合什么職業衛生要求?
答:(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二)有與職業病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設施;
(三)生產布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開的原則;
(四)有配套的更衣間、洗浴間、孕婦休息室等衛生設施;
(五)設施、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關于保護勞動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115.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應當做好什么工作?
答:用人單位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116.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用人單位應當怎么處理?
答:用人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時報告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
117.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怎么處理?
答: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118.根據gb8958-88《缺氧危險作業規程》規定,對由于防爆、防氧化不能采用通風換氣措施或受作業環境限制不易充分通風換氣的場所,作業人員嚴禁使用什么面具?
答:嚴禁使用過濾式面具。
119.什么叫未成年工和未成年人特殊保護?
答: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是針對未成年工處于生長發良期的特點,以及接受義務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勞動保護措施。
120.企業發生職工傷亡事故以后,必須做到“四不放過”。什么是“四不放過”?
答: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職工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防范措施不落實不放過。
121.因職工本人原因在工作時間、工作區域由于工作造成傷亡可否算工傷?
答:根據原勞動部勞辦發
28號文件規定,對職工工作時間、工作區域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傷亡(包括因工隨車外出發生交通事故而造成的傷亡),即使職工本人有一定責任,都應認定為工傷,但不包括犯罪或自殺行為。
122.據國家標準gb8958-88《缺氧危險作業安全規程》規定,當從事具有缺氧危險的所有作業時,應遵守什么原則?
答:先檢測后作業的原則。
123.根據《上海市勞動保護監察條例》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傷亡事故,必須采取必要措施搶救傷員,防止事故擴大,并按照有關規定,如何上報?
答:及時、如實、逐級上報。答:《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主要指必須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傷亡事故和職業病調查處理制度。
124.《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其含義是什么?
答:《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主要指必須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傷亡事故和職業病調查處理制度。
125.1996年勞動部頒布的《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定》第十四條規定,我國進口特種勞動保護用品實行什么管理制度?
答:安全許可證制度。
126.根據國家標準gb2894-1996規定安全色中的紅色的含義是什么?
答:紅色的含義為禁止、停止。
127.對勞動者進行哪些安全教育?
答:安全教育可以促使勞動者充分認識安全工作的重要意義,提高其執行國家職業安全衛生法規自覺性,也是提高勞動者技術素質的一個組成部分。
安全教育根據有關法規內容主要包括:
1.對新工人實行“三級”安全教育。所謂“三級”,即入廠教育、車間教育、班組教育。入廠教育即新工人到廠后由勞動工資或人事部門及教育部門負責組織安排,由安全技術部門進行安全知識教育,并經考試合格后,才準分配到車間;車間教育即由車間主任或主管安全的負責人負責安全教育,考試合格后,方準分配到班組,班組教育即由班組長或班安全員負責,進行實際操作安全技術教育。
2.對特種作業人員的教育。對入廠的新工人除了進行“三級”教育外,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特種教育。特種作業人員是指所從事的工作極易發生傷亡事故,不僅危害本人,而且還會危害他人安全的作業人員,如電工、起重工、焊接、車輛駕駛、爆破等作業人員。對特種作業人員不僅要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還必須取得安全合格證后,方能獨立工作。
3.新崗位、新技術的教育,采用新的生產方法,添設新的技術設備、制造新產品或調換工人工作時,必須對工人進行新崗位和新的操作方法的安全教育。
4.要經常對工人進行本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有關安全衛生法規制度的教育。
5.對各級行政、技術管理干部的教育,對此主要是進行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安全技術知識和工作經驗教訓的教育。
128.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的主要內容是:
(1)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
(2)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濃度和強度;
(3)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
(4)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
129.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目的是什么?
答:(1)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八字方針。消除、降低和避免各類與工作相關的傷害、疾病和死亡事故的發生,保障全體勞動者的安全與健康;
(2)使安全管理現代化與國際接軌,更好地貫徹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使安全管理由被動轉向主動;
(3)有利于企業消除貿易壁壘,增強市場競爭力;
(4)指導用人單位結合自身實際,開展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各要素的整合工作,并使其成為用人單位全面管理的一部分;
(5)鼓勵用人單位的全體員工運用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管理原理與方法持續改進職業安全健康績效。
130.什么是“三不傷害”?
答:不傷害自己、不傷害他人、不被他人傷害。
131.什么是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及其國家規定的標準?
答:“勞動安全衛生設施”,主要是指安全技術方面的設施,勞動衛生方面的設施和生產性輔助設施(如:女工衛生室、更衣室、飲水設施等)。“國家規定的標準”主要是指勞動部門和各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一系列技術標準。(勞動部勞部發
289號)
132.什么是國家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
答:是指國家標準《體力勞動強度分極》(bg3869-83)中規定第ⅲ、ⅳ級的體力勞動強度。體力勞動強度的大小是以勞動強度指數來衡量的。勞動強度指數是由該工種的平均勞動時間率、平均能量代謝率兩個因素構成的。勞動強度指數越大,體力勞動強度也越大。反之,體力勞動強度小。標準中規定:勞動強度指數小于15,體力勞動強度為ⅰ級;大于15小于20,為ⅱ級;大于20小于50,為ⅲ級;大于50,為ⅳ級。若需了解其工種勞動強度的大小,可請當地勞動部門勞動安全衛生檢測站實際測量和計算。
133.“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規范”適用于哪些用人單位?
答:本規范適用于任何有以下愿望的用人單位:
(1)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有效地清除和盡可能降低員工和其他有關人員可能遭受的與用人單位活動有關風險;
(2)實施、維護并持續改進其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
(3)保證遵循其聲明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針;
(4)向社會表明其職業安全健康工作原則;
(5)謀求外部機構對其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進行認證和注冊;
(6)自我評價并聲明符合本規范,向建立現代企業管理制度發展,增強企業市場競爭力。
134.職業安全健康記錄應包括哪些內容?
答:(1)國家關于職業安全健康問題的法律或法規;
(2)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所產生的記錄;
(3)有關工傷、疾病的事件的記錄;
(4)影響員工安全健康的有毒物質暴露量,作業環境監測與員工健康監護的記錄;
(5)主動與被動的測量記錄。
135.我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推行應遵循的原則是什么?
答:用人單位應以建立現代企業管理制度為方向,自愿建立和保持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承諾遵守法律法規和持續改進。并組織全體員工積極參與此項活動,確保“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落實。其各項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要求不僅適用于自己的員工,也同樣適用于承包方人員,直接雇用的臨時工及外來人員。
136.國家對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包括哪些?
答:根據勞動部勞安字1號規定: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1)礦山井下作業;
(2)人工裝卸作業;
(3)《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ⅳ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4)建筑業腳手架的組裝和拆除作業,以及電力、電信行業的高處架線作業;
(5)連續負重(指每小時負重次數在六次以上)每次負重超過二十公斤,間斷負重超過二十五公斤的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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