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工傷?
工傷,又稱“職業傷害”、“工作傷害”,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責任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事故傷害和職業病傷害。
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工傷保險條例》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條例的適用范圍主要包括:
一是我國境內的各類企業!豆kU條例》通過立法把各類企業都納入到工傷保險范圍,這對分散各類企業特別是鄉鎮企業、私營企業等的工傷風險有很大的作用。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要覆蓋國有企業和其他各種所有制的企業。
二是我國境內的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鑒于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差異,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用工制度尚不夠規范等情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的具體步驟和實施辦法,由各。ㄗ灾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三是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這類單位的工傷保險辦法,由勞動保障部會同人事、民政、財政等部門參照《工傷保險條例》另行規定,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四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其具體辦法由勞動保障部會同人事、財政部門制定。
3、用人單位在工傷保險上有哪些義務和權利?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了用人單位的基本義務:
。1)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
(2)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預防工傷事故發生,減少和避免職業病的危害。
。3)發生工傷時,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4)履行工傷認定申請和勞動能力鑒定申請的義務。
。5)支付按規定應由單位支付的有關費用和工傷職工待遇。
(6)協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核實。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主要有以下權利:
(1)用人單位參保后,在職工發生工傷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時,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支付工傷待遇。
。2)舉報和監督的權利。
。3)對工傷認定受理或者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有依法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工傷職工在工傷保險上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工傷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1)依法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包括治療康復待遇、傷殘待遇或者工亡待遇。
。2)了解單位和本人的參保情況。將單位的參保情況進行公示,是用人單位的一項法定義務,其目的是為了保障職工的參保知情權。
。3)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認定申請主體包括職工個人及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單位工會等。
(4)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的申請主體包括職工個人及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等,而職工個人是重要的申請主體。
(5)檢舉控告,包括對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勞動保障部門等違反法律法規行為檢舉控告。
(6)解決勞動和社會保險爭議。根據爭議性質的不同,職工可以通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或者仲裁與民事訴訟,解決工傷保險方面的爭議,使自己的合法權益能夠獲得保障。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了職工承擔的相應義務:
(1)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生,減少事故和職業病的危害。
(2)發生事故和職業病傷害后,積極配合治療和康復。
。3)協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核實。
5、什么是工傷保險“無責任補償”原則?
工傷保險“無責任補償”原則是指工傷保險在補償工傷職工時,不追究受害人責任,無論職工在事故中有沒有責任,都應依法得到補償。這是只有工傷保險具備的一個特殊原則,也是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這主要考慮到職工在生產工作中遇到事故傷害,不僅身體受到傷殘,而且會影響和中斷正常的收入來源。因此實行無責任補償,能夠保障工傷職工得到及時的救治和經濟補償,保障工傷職工及工傷職工家屬的基本生活,這對穩定職工隊伍、安定社會有著重要作用。當然,實行無責任補償,并不是不追究工傷事故的責任,這是另一個范疇的工作和職責。實際上,《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對故意自殘、自殺或犯罪、醉酒導致的傷亡,是不予認定工傷的,同時也是得不到補償的。
6、申請工傷認定應當提交哪些材料?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8條及勞動保障部《工傷認定辦法》第5條的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是工傷認定申請表。申請表是申請工傷認定的基本材料,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工傷認定申請表統一樣式由勞動保障部制定。屬于下列情況應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1)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應提交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其他有效證明。(2)由于機動車事故引起的傷亡提出工傷認定的,應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或其他有效證明。(3)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應由當地公安部門出具證明或其他有效證明。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認定因工死亡應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結論。(4)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供醫療機構的搶救和死亡證明。(5)屬于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提交由設區的市級相應機構或有關行政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6)屬于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轉業、復員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醫療機構對舊傷復發的診斷證明。由于特殊情況,無法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應書面說明情況。
二是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勞動關系證明材料是勞動保障部門確定對象資格的憑證。規范的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是勞動合同,它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法定憑證。但在現實生活中,一些企業、個體工商戶未與其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為了保護這些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益,《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勞動關系證明材料包括能夠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材料。據此,職工在沒有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可以提供一些能夠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其他材料,如領取勞動報酬的證明、單位同事的證明等。
三是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機構(或者鑒定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7、《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認定工傷的情形有哪些?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的規定,認定工傷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8、《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視同工傷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的規定,視同工傷的情形有以下幾種情況:一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是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是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視同工傷的職工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等同認定為工傷的情形,被鑒定工傷傷殘等級后,都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9、《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有哪些?
《工傷保險條例》第16條規定,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有以下幾種: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醉酒導致傷亡的;自殘或者自殺的。
工傷保險認定工傷的范圍,是指那些與工作有因果關系的傷害。在有工作原因造成的工傷情形中,工傷保險實行無責任補償原則。但職工在工作時間或工作場所內,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造成的傷亡、由于醉酒導致的傷亡,以及自殺、自殘,與工作原因沒有必然的聯系,其后果應由個人承擔,不屬于工傷保險的保障范圍。
10、職工工傷認定的時限和時效是如何規定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的規定,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限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11、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職工發生工傷后能否申請工傷認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職工發生工傷的,只要其所在的單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適用范圍的,其職工都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申請工傷認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依法受理。
12、職工發生工傷后,具備什么條件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向哪個部門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1條的有關規定,工傷職工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一是經過治療后,傷情處于相對穩定狀態;二是雖經治療,但還是造成職工存在殘疾;三是工傷職工存在的殘疾達到了影響勞動能力的程度。工傷職工具備上述三項條件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可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13、職工發生工傷后,誰有權申請勞動能力鑒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3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工傷職工以及工傷職工的直系親屬都有權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規定用人單位有權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主要是考慮工傷職工是否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與用人單位的利益直接相關,對于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工傷職工,自己不申請鑒定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可以更好地保護用人單位的權益。
規定工傷職工及其直系親屬有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權利,主要是考慮勞動能力鑒定是工傷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前提,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權利是工傷職工的一項當然的權利。為更好地保護工傷職工這項權利的實現。
14、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該提交哪些材料?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地23條的規定,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該提交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材料。工傷認定決定是確定職工所受到的傷害是否屬于工傷的書面決定。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是指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在醫療機構進行治療過程中,由醫療機構記載的有關負傷職工的病情、病志、治療情況等資料。
15、職工發生工傷可享受哪些工傷保險待遇?
。ㄒ唬┕kU基金支付的待遇項目:
工傷醫療待遇:
1.工傷醫療費用。治療工傷、職業病所發生的符合國家規定的相關目錄或標準的全部費用。
2.康復性治療費用。
3.輔助器具安裝配置費用。
傷殘待遇: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至十級傷殘職工一次性傷殘補助24個月—6個月的本人工資。
2.傷殘津貼。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每月補助工資的90%——75%。
3.生活護理費。傷殘職工按照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分別補助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30%。
工亡待遇:
1.一次性工亡補助金。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喪葬補助金。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3.供養親屬撫恤金。工亡職工供養的親屬,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符合一定條件的享受40%—30%的撫恤金。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高于因公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ǘ┯萌藛挝回撠煹拇鲰椖浚
1.住院伙食補助費。
2.轉外地治療的交通、食宿費。
3.停工留薪期內的工資福利及陪護。
4.傷殘津貼。五至六級的傷殘職工,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的,按月發給傷殘津貼,其標準為本人工資的70%、60%。
5.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五至十級的傷殘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16、工傷職工工傷復發需要治療的,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的規定,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可以享受本條例第29條、第30條和第31條規定的工傷待遇。即經過診斷治療的,可以按照第29條的規定享受工傷醫療待遇;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配置輔助器具的,可以按照規定配置,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17、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其工傷職工如何享受工傷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頒布前,有一部分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這部分單位的職工是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以及如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沒有具體的推定。針對這個問題,《工傷保險條例》第6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未參加期間,其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有關費用!堵殬I病防治法》第53條規定: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單位承擔;最后的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該職業病是先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單位承擔。
上述規定既是對不履行參加工傷保險法定義務的用人單位實施的一種懲罰性補償,又保證了工傷職工的利益不因用人單位不履行參加工傷保險的法定義務而受到損害。
18、當事人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應該如何辦理?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19、職工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應該怎么辦?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6條的規定,職工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
20、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發生爭議的,如何辦理?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引發爭議的,勞動者可根據《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精神,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注:
本內容不能作為行政依據直接適用或引用,相關文字如和正式文件不一致,以文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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