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
《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使用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對施工現場上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監督管理,防止因不合格產品流入施工現場而造成傷亡事故,確保施工安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從事建筑施工(包括土木建筑、 線路管道設備安裝、裝飾裝修)的企業和個人以及為其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指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是指在施工現場上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品,安全防護設施、電氣產品、架設機具和施工機械設備:
(一)安全防護用具
1.安全防護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安全繩及其他個人防護用品等;
2.安全防護設施,包括各種“臨邊、洞口”的防護用具等;
3.電氣產品,包括手持電動工具、木工機具、鋼筋機械、振動機具、漏電保護器、電閘箱、電纜、電器開關、插座及電工元器件等;
4.架設機具,包括用竹、木、鋼等材料組成的各類腳手架及其零部件、登高設施、簡易起重吊裝機具等。
(二)施工機械設備
包括大中型起重機械、施工電梯、挖掘機、打樁機、混凝土攪拌機等施工機械設備。
個人總結
一、 個人防護用品:安全帽、安全帶、電焊防護服、防塵服、防塵防毒面具、絕緣手套等。
二、 施工防護設施:腳手架防護、安全網、各類臨邊空洞等。各類監測、檢查專業工具/儀表等(噪聲監測儀;空氣、氣體監測儀表)
三、 保證各類電氣設備、施工機械等正常運轉的費用投入。
四、 安全、文明施工宣傳、警示用品等宣傳費用。宣傳條幅、工程(公司)宣傳牌、各類宣傳用品。
五、 員工宿舍、臨時設施(廁所、吸煙室等)場地平整、道路清理費用投入。
六、 開展各類安全活動經費(紀念品、獎品等)
七、 其他與安全文明施工相關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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