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防監督檢查的重點
縣級以上公安消防機構應當依照《消防法》的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將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人身重大傷亡或者財產重大損失的下列單位,確定為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監督檢查的重點單位:
1、商場、市場,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
2、車站、機場、碼頭,廣播電臺、電視臺和郵電、通信樞紐等重要場所;
3、政府首腦機關;
4、重要的科研單位、大專院校、醫院;
5、高層辦公樓、商住樓、綜合樓等公共建筑;
6、圖書館、檔案館、展覽館、博物館以及重要的文物古建筑;
7、地下鐵道以及其他地下公共建筑;
8、糧、棉、木材、百貨等物資集中的大型倉庫、堆場;
9、發電廠(站)、地區供電系統變電站;
10、城市燃氣、燃油供應廠站,大中型油庫、危險品庫、石油化工企業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和銷售單位;
11、國家和省級重點工程以及其他大型工程的施工現場;
12、其他重要場所和工業企業。
(二)消防監督檢查的內容
根據《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第九條的規定,公安消防機構實施消防監督檢查的內容,可分為下列三個方面:
1、被檢查單位的建筑物或者場所在施工、使用或者在開業之前,檢查是否辦理了有關審核、驗收或者檢查的手續。
2、已通過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合格的下列項目,檢查其使用、改變的情況:
(1)總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間距、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等;
(2)建筑物的火災危險性類別和耐火等級;
(3)建筑防火防煙分區和建筑構造;
(4)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5)火災自動報警和自動滅火系統;
(6)防煙、排煙設施和通風、空調系統的防火設備;
(7)建筑內部裝修防火材料;
(8)其他經肖防設計審核、驗收的內容。
3、消防安全管理方面,主要檢查下列內容:
(1)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的制定和落實情況;
(2)防火安全責任制及消防安全責任人的落實情況;
(3)職工及重點工種人員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情況;
(4)防火檢查制度的制定和落實情況以及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
(5)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在崗情況和設備運行記錄情況;
(6)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確定和管理情況;
(7)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
(8)防火檔案的建立健全情況;
(9)每日防火巡查的實施情況和巡查記錄情況;
(10)消防設施定期檢查測試維修保養制度的建立和落實情況、消防器材配置及有效使用的情況;
(11)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滅火預案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制定與定期組織演練的情況。
下一篇:高壓配電裝置運行安全常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