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法規
1.我國安全生產的方針是什么?
答:《安全生產法》第三條規定,安全生產管理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通過的“十一五”規劃《建議》,明確要求堅持安全發展,并提出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這一方針反映了我們黨對安全生產規律的新認識,對于指導新時期安全生產工作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2.“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三個方面的含義是什么?
答:安全第一,就是在生產過程中把安全放在第一重要的位置上,切實保護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堅持安全第一,是貫徹落實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
預防為主,就是把安全生產工作的關口前移,超前防范,建立預教、預測、預想、預報、預警、預防的遞進式、立體化事故隱患預防體系,改善安全狀況,預防安全事故。在新時期,預防為主就是通過建設安全文化、健全安全法制、提高安全科技水平、落實安全責任、加大安全投入,構筑堅固的安全防線。
綜合治理,是指適應我國安全生產形勢的要求,自覺遵循安全生產規律,正視安全生產工作的長期性、艱巨性和復雜性,抓住安全生產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關鍵環節,綜合運用經濟、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齊下,并充分發揮社會、職工、輿論的監督作用,有效解決安全生產領域的問題。
3.如何理解“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三者之間的關系?
答:“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是一個有機統一的整體。安全第一是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統帥和靈魂,沒有安全第一的思想,預防為主就失去了思想支撐,綜合治理就失去了整治依據。預防為主是實現安全第一的根本途徑。只有把安全生產的重點放在建立事故隱患預防體系上,超前防范,才能有效減少事故損失,實現安全第一。綜合治理是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手段和方法。只有不斷健全和完善綜合治理工作機制,才能有效貫徹安全生產方針,真正把安全第一、預防為主落到實處,不斷開創安全生產工作的新局面。
4.政府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是什么?
答:(1)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職責;
(2)應當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3)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嚴格檢查并及時處理事故隱患;
(4)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特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
5.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職責有哪些?
答:(1)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2)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4)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5)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6)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6.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答: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
(1)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
(2)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3)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
(4)有權拒絕違章作業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5)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
(6)依法向本單位提出要求賠償的權利;
(7)獲得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勞動防護用品的權利;
(8)獲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權利。
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1)自律遵規的義務,即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2)自覺學習安全生產知識的義務,要求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3)危險報告義務,即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時,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
7.生產經營單位應如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答: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他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8.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那些能力?
答: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9.什么是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三同時”?
答: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10.違反安全生產法應負什么法律責任?
答:(1)行政責任。它是指責任主體違反安全生產法律規定,由有關人民政府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依法對其實施行政處罰的法律責任。
(2)民事責任。它是指責任主體違反安全生產法律規定造成民事損害,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法律強制其進行民事賠償的法律責任。
(3)刑事責任。它是指責任主體違反安全生產法律規定構成犯罪,由司法機關依照刑事法律給予刑罰的法律責任。
11.什么是工傷?
答:工傷是指職工在工作過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
12.什么是工傷保險?
答: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而造成死亡、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勞動者及其遺屬能夠從國家、社會得到必要的物質補償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這種補償既包括受到傷害的職工醫療、康復的費用,也包括生活保障所需的物質幫助。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建立獨立于企事業單位之外的社會保障體系的基本制度之一。
13.工傷保險的覆蓋范圍有哪些?
答:工傷保險的適用范圍包括中國境內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及這些用人單位的全部職工或者雇工。各類企業包括國有企業、私營企業、鄉鎮企業、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等。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是指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雇傭勞動者為其從事個體生產經營的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和依照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
14.職工在哪些情況下屬于工傷?
答:(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15.職工在哪些情況下視同工傷?
答:(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16.《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了哪些單位的安全責任?
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了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機械設備供應和出租單位、設備檢測單位及其行政管理部門等單位的安全責任。
17.建設單位的主要安全責任有哪些?
答:建設單位應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地下管線資料;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
18.水利工程勘察(測)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有哪些?
答:水利工程勘察(測)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測),提供的勘察(測)文件必須真實、準確,滿足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需要。
勘察(測)單位在勘察(測)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采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
勘察(測)單位和有關勘察(測)人員應當對其勘察(測)成果負責。
19.水利工程設計單位的安全責任有哪些?
答:水利工程勘察(測)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并考慮項目周邊環境對施工安全的影響,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并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以及特殊結構的水利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設計單位和有關設計人員應當對其設計成果負責。
設計單位應當參與與設計有關的生產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20.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的安全責任有哪些?
答: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建設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建設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對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以及項目法人報告。
21.為水利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有哪些安全責任?
答:為水利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提供有關安全操作的說明,保證其提供的機械設備和配件等產品的質量和安全性能達到國家有關技術標準。
22.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方面的主要職責包括哪些內容?
答:(1)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2)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
(4)對所承建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23.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的安全職責主要有那幾個方面?
答: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安全全面負責。并做到以下幾個方面:
(1)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2)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
(3)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
(4)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24.什么是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答: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經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安全生產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在企業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專職人員,包括: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和施工現場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25.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職責有哪些?
答: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3條的有關規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責任主要包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于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
26.總承包單位有哪些安全責任?
答: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總包單位負責施工現場的統一管理,監督檢查分包單位的施工現場活動。分包單位應當在總包單位的統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圍內建立施工現場管理責任制,并組織實施。
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
27.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的安全責任如何劃分?
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28.國家對哪些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
答: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
29.《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提出的我國安全生產工作的奮斗目標是什么?
答:到2007年,建立起較為完善的安全生產監管體系,全國安全生產狀況穩定好轉,礦山、危險化學品、建筑等重點行業和領域事故多發狀況得到扭轉,工礦企業事故死亡人數、煤礦百萬噸死亡率、道路交通運輸萬車死亡率等指標均有一定幅度的下降。到2010年,初步形成規范完善的安全生產法治秩序,全國安全生產狀況明顯好轉,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各類生產安全事故和死亡人數有較大幅度的下降。力爭到2020年,我國安全生產狀況實現根本性好轉,億元國內生產總值死亡率、十萬人死亡率等指標達到或者接近世界中等發達國家水平。
30.什么是“四不放過”原則?
答:(1)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
(2)事故責任人沒處理不放過;
(3)事故相關者沒得到應有的教育不放過;
(4)事故的規范措施不落實不放過。
31.什么是安全生產費用?
答:安全生產費用是指企業按照規定標準提取,在成本中列支,專門用于完善和改進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
32.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范圍是什么?
答:安全生產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規定范圍使用:
(1)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
(2)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物品支出;
(3)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支出;
(4)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整改、監控支出;
(5)安全技能培訓及進行應急救援演練支出;
(6)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33.哪些費用不在安全生產費用中列支?
答:(1)企業為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野外、礦井等高危作業人員辦理的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或個人意外傷害保險;(2)企業為職工提供的職業病防治、工傷保險、醫療保險所需的費用。
34.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使用范圍有哪些?
答:(1)為處理本企業生產安全事故而直接發生的搶險、救災費用支出;(2)為處理本企業生產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發生的費用支出。
35.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有哪些?
答:(1)警告;(2)罰款;(3)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止違法行為;(4)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開采的煤炭產品、采掘設備;(5)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止建設、責令停止施工;(6)暫扣或者吊銷有關許可證,暫停或者撤銷有關執業資格、崗位證書;(7)關閉;(8)拘留;(9)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36.什么叫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責任追究?
答: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是指對作出違法、不當的安全監管行政執法行為(以下簡稱行政執法行為),或者未履行法定職責的安全監管部門及其內設機構、行政執法人員,實施行政責任追究。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原則和要求是什么?
答: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應當遵循公正公平、有錯必糾、責罰相當、懲教結合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適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安全監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事故隱患的,應當依法采取哪些現場處理措施?
答:(1)當場予以糾正;
(2)責令限期改正、責令限期達到要求;
(3)責令立即停止作業(施工)、責令立即停止使用、責令立即排除事故隱患;
(4)責令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
(5)責令暫時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
(6)依法應當采取的其他現場處理措施。
安全監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的,有權依法采取哪些行政強制措施?
答:(1)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在用設施、設備、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應當在作出查封、扣押決定之日起15日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2)扣押相關的證據材料和違法物品,臨時查封有關場所;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實施查封、扣押的,應當當場下達查封、扣押決定書和被查封、扣押的財物清單。在交通不便地區,或者不及時查封、扣押可能影響案件查處,或者存在事故隱患可能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可以先行實施查封、扣押,并在48小時內補辦查封、扣押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安全監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的安全問題涉及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關部門的,應當及時向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報告或其有關部門通報。
對行政執法人員的責任追究包括哪些方式?
答:(1)批評教育;
(2)離崗培訓;
(3)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4)暫扣行政執法證件;
(5)調離執法崗位;
(6)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方式。
責任追究的方式,可以單獨或者合并適用。
26.《道路交通安全法》適用哪些人?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
27.《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稱"道路"是指什么?
答: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
28.道路交通安全法對行人的通行有何規定?
答:(1)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2)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后通過;(3)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不得扒車、強行攔車或者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4)學齡前兒童以及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礙者在道路上通行,應當由其監護人、監護人委托的人或者對其負有管理、保護職責的人帶領。盲人在道路上通行,應當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導盲手段,車輛應當避讓盲人;(5)行人通過鐵路道口時,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指揮通行;沒有交通信號和管理人員的,應當在確認無火車駛臨后,迅速通過。
29.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具備什么條件?
答:(1)車輛必須經過車輛管理機關檢驗合格,領取號牌、行車執照,方準行駛;
(2)號牌須按指定位置安裝,并保持清晰;
(3)機動車必須保持車況良好,車容整潔,制動器、轉向器、喇叭、刮水器、后視鏡和燈光裝置必須保持齊全有效;
(4)機動車應按車輛管理機關規定的期限接受檢驗,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準繼續行駛。
30.駕駛人駕駛機動車有什么要求?
答:(1)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并隨身攜帶;
(2)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
(3)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4)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5)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
31.我國消防工作的方針是什么?
答:預防為主,防消結合。
32.我國消防工作的任務是什么?
答: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公民人身,公共財產和公民財產的安全,維護公共安全,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
33.我國的消防工作由誰領導、誰負責?
答:我國的消防工作由國務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34.我國消防工作的原則是什么?
答:消防工作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
35.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消防工作的職責是什么?
答:國務院公安部門對全國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
36.行政主管部門的消防職責有哪些?
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照本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37.單位消防安全責任有哪些?
答:任何單位都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嚴禁謊報火警;發生火災的單位,必須立即組織力量撲救火災,鄰近單位應當給予支援;火災撲滅后,發生火災的單位和相關人員應當按照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要求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與火災有關的情況。
38.公民在消防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是什么?
答:(1)任何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2)任何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
(3)任何人發現火災都應當立即報警。任何人都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嚴禁謊報火警。
(4)火災撲滅后,相關人員應當按照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要求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與火災有關的情況。
39.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消防安全有什么要求?
答: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消防安全必須按照《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承辦人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組織演練,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分工,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保持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齊全、完好有效,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消防車通道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40我國的消防力量有哪些形式?
答: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并按照國家標準配備消防裝備,承擔火災撲救工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承擔火災撲救工作。公安消防隊、政府專職消防隊依照國家規定承擔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
41.哪些行為屬于消防違法行為?
答:(1)消防設計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2)建設工程投入使用后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3)建設單位未依法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法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4)建設單位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降低消防技術標準設計、施工的;(5)建筑設計單位不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進行消防設計的;(6)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7)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8)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或者未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的;(9)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10)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11)阻礙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12)在火災發生后阻攔報警,或者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及時報警的;(13)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查封的場所、部位的;(14)人員密集場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15)消防產品質量認證、消防設施檢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虛假、失實文件的。
42.什么是民用爆炸物品?
答:指用于非軍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類火藥、炸藥及其制品和雷管、導火索等點火、起爆器材。
43.有關部門對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是如何分工的?
答: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的安全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負責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爆破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監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產監督、鐵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關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組織查處非法生產、銷售、購買、儲存、運輸、郵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為。
44..申請購買民用爆炸物品的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提交哪些材料?
答:(1)工商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2)《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證明;
(3)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銀行賬戶;
(4)購買的品種、數量和用途說明。
45..經由道路運輸民用爆炸物品應當遵守哪些規定?
答:(1)攜帶《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
(2)民用爆炸物品的裝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車廂內不得載人;
(3)運輸車輛安全技術狀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技術標準的要求,并按照規定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
(4)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車輛應當保持安全車速;
(5)按照規定的路線行駛,途中經停應當有專人看守,并遠離建筑設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許可以外的地點經停;
(6)按照安全操作規程裝卸民用爆炸物品,并在裝卸現場設置警戒,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7)出現危險情況立即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并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46.實施爆破作業有哪些規定?
答: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在安全距離以外設置警示標志并安排警戒人員,防止無關人員進入;爆破作業結束后應當及時檢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
47.什么是特種設備?
答:特種設備是指由國家認定的,因設備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響容易發生事故,并且一旦發生事故會造成人身傷亡及重大經濟損失的危險性較大的設備。
48.特種設備包括哪些內容?
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指出: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
特種設備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屬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和與安全保護裝置相關的設施。
49.特種設備的制造、安裝、改造單位應當具備的條件是什么?
答:特種設備的制造、安裝、改造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與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
(2)有與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測手段;
(3)有健全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50.鍋爐、壓力容器的哪些過程必須進行監督檢驗?
答:鍋爐、壓力容器的制造過程和鍋爐、壓力容器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必須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不得出廠或者交付使用。
51.什么情況的特種設備應當報廢?
答: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及時予以報廢。
52.什么是壓力容器?
答:壓力容器是指盛裝氣體或者液體,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動式容器;盛裝公稱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標準沸點等于或者低于60℃液體的氣瓶;氧艙等。
53.什么是壓力管道?
答:壓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壓力,用于輸送氣體或者液體的管狀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的氣體、液化氣體、蒸汽介質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介質,且公稱直徑大于25mm的管道。
54.什么是起重機械?
答:起重機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其范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機和承重形式固定的電動葫蘆等。
55.什么是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
答: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是指除道路交通、農用車輛以外僅在工廠廠區、旅游景區、游樂場所等特定區域使用的專用機動車輛。
56.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工作由什么部門負責?
答: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工作,縣以上地方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實施安全監察。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軍事裝備、核設施、航空航天器、鐵路機車、海上設施和船舶以及礦山井下使用的特種設備、民用機場專用設備的安全監察分別由其行業主管部門負責。
57.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檢驗檢測,如何收費?
答: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檢驗檢測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58.特種設備事故分為哪幾種類型?
答:特種設備事故分為特別重大特種設備事故、重大特種設備事故、較大特種設備事故和一般特種設備事故四種類型。
59什么是特別重大特種設備事故?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特種設備事故:
(1)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
(2)600兆瓦以上鍋爐爆炸的;
(3)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15萬人以上轉移的;
(4)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100人以上并且時間在48小時以上的。”
60.什么是重大特種設備事故?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特種設備事故:
(1)特種設備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2)600兆瓦以上鍋爐因安全故障中斷運行240小時以上的;
(3)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5萬人以上15萬人以下轉移的;
(4)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100人以上并且時間在24小時以上48小時以下的。
61.什么是較大特種設備事故?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特種設備事故:
(1)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2)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爆炸的;
(3)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轉移的;
(4)起重機械整體傾覆的;
(5)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人員12小時以上的。”
62.什么是一般特種設備事故?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特種設備事故:
(1)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2)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萬人以下轉移的;
(3)電梯轎廂滯留人員2小時以上的;
(4)起重機械主要受力結構件折斷或者起升機構墜落的;
(5)客運索道高空滯留人員3.5小時以上12小時以下的;
(6)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人員1小時以上12小時以下的。
63.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具備什么條件?
答: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包括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64.危險化學品包括哪幾類?
答: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和腐蝕品等。
65.危險化學品單位從業人員上崗條件是如何規定的?
答: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66.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儲存有哪些規定?
答: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和嚴格控制,并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實行審批制度;未經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工藝、設備或者儲存方式、設施;(2)工廠、倉庫的周邊防護距離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3)有符合生產或者儲存需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5)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67.儲存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有哪些規定?
答:必須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儲存單位應當將儲存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68.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實行什么制度?
答:實行資質認定制度;未經資質認定,不得運輸危險化學品。
69.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時如何救援?
答:(1)立即組織營救受害人員,組織撤離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護危害區域內的其他人員;(2)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對危險化學品造成的危害進行檢驗、監測,測定事故的危害區域、危險化學品性質及危害程度;(3)針對事故對人體、動植物、土壤、水源、空氣造成的現實危害和可能產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閉、隔離、洗消等措施;(4)對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的危害進行監測、處置,直至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70.用人單位如何體現職業病危害告知義務?
答:(1)通過崗前職業衛生知識培訓,告知勞動者本單位主要存在哪些職業病危害因素,應如何預防;(2)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告知勞動者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3)設置公告欄,將本單位職業病衛生管理制度和工作場所職業病有害因素檢測結果等向勞動者公布;(4)使用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應在設備醒目的位置上設置警示標識,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應設置報警裝置。
71.用人單位一旦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該怎么辦?
答:用人單位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用人單位首先應當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及時報告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對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應當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并承擔職業病事故處理所需一切費用;對職業病危害事故原因進行總結分析,及時采取相應措施,防止職業病危害事故的再次發生。
72.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有關規定有哪些?
答:(1)企業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體檢的結果,應如實告知勞動者本人;(2)勞動者沒有進行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用人單位由于不了解該勞動者的身體狀況,因而不得安排其從事接觸有職業危害的作業;(3)離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盡量能提早安排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進行。如果從事職業病有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在離崗前沒有安排職業健康檢查,用人單位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4)職業健康檢查所需的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得由勞動者個人承擔。
73.勞動者享有哪些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答:(1)受培訓、教育權,即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
(2)職業健康權,即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
(3)職業病危害的知情權,即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
(4)獲得勞動保護的權利,即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進而改善工作條件;
(5)檢舉權、控告權,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6)拒絕作業權,即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
(7)參與民主管理權,即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74.什么叫職業危害?
答:職業危害,是指從業人員在從事職業活動中,由于接觸粉塵、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對身體健康所造成的各種損害。
75.什么叫職業禁忌?
答:職業禁忌,是指從業人員從事特定職業或者接觸特定職業危害因素時,比一般職業人群更易于遭受職業危害損傷和罹患職業病,或者可能導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從事作業過程中誘發可能導致對他人生命健康構成危險的疾病的個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狀態。
76.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哪些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規程?
答:(1)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2)職業危害告知制度;
(3)職業危害申報制度;
(4)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5)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
(6)從業人員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7)職業危害日常監測管理制度;
(8)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9)崗位職業健康操作規程;
(10)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危害防治制度。
77.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的作業場所應當符合哪些要求?
答:(1)生產布局合理,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
(2)作業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作業場所不得住人;
(3)有與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相適應的有效防護設施;
(4)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5)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其他規定。
78.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如何進行職業危害因素檢測?
答:(1)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有專人負責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日常監測,保證監測系統處于正常工作狀態。監測的結果應當及時向從業人員公布。
(2)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現狀評價。定期檢測、評價結果應當存入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檔案,向從業人員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3)生產經營單位在日常的職業危害監測或者定期檢測、評價過程中,發現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進行整改和治理,確保其符合職業健康環境和條件的要求。
79.《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將事故劃分為哪4個等級?
答:根據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個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80.發生事故后,現場有關人員和單位負責人應如何報告事故?
答: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事故發生單位在向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的同時,應當在1小時內報告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事故發生單位在向縣級、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的同時,可以立即報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81.報告事故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答:(1)事故發生單位的名稱、地址、性質、產能等基本情況;
(2)事故發生單位的名稱、地址、性質、產能等基本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82.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的原則是什么?
答:事故信息的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和完整,信息的處置應當遵循快速高效、協同配合、分級負責的原則。
83.使用電話報告事故信息,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答:(1)事故發生單位的名稱、地址、性質;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3)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涉險的人數)。
事故具體情況暫時不清楚的,負責事故報告的單位可以先報事故概況,隨后補報事故全面情況。
事故信息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負責事故報告的單位應當依照規定及時續報。較大涉險事故、一般事故、較大事故每日至少續報1次;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續報2次。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于當日續報。
84.什么是較大涉險事故?
答:較大涉險事故是指:
(1)涉險10人以上的事故;
(2)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3)緊急疏散人員500人以上的事故;
(4)因生產安全事故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人員密集場所、生活水源、農田、河流、水庫、湖泊等)的事故;
(5)危及重要場所和設施安全(電站、重要水利設施、危化品庫、油氣站和車站、碼頭、港口、機場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等)的事故;
(6)其他較大涉險事故。
85.水利行業那些事故應當向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快報?
答: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利企事業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以及其負責安全生產監管的水利水電在建、已建工程等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造成人員死亡的一般事故以及非超標準洪水潰壩等嚴重危及公共安全、社會影響重大的涉險事故,應當向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快報。
86.事故快報的時限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水利部辦公廳《關于完善水利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快報和月報制度的通知》規定,發生快報范圍內的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事故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在1小時之內向上級主管單位以及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立即報告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有關單位和水行政主管部門也可以越級上報。
部直屬單位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要在2小時內報送至水利部安全監督司(非工作時間報水利部總值班室)。對事故情況暫時不清的,可先報送事故概況,及時跟蹤并將新情況續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或直接經濟損失發生變動,應當重新確定事故等級并及時補報。
87《水利行業生產安全事故月報表》的統計范圍有哪些?
答: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利企事業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以及其負責安全生產監管的水利水電在建、已建工程等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員死亡、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以上的生產安全事故,應統計在《水利行業生產安全事故月報表》中。
88.《水利行業生產安全事故月報表》的報告時限和方式是什么?
答:部直屬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于每月6日前,將上月本地區、本單位《水利行業生產安全事故月報表》以傳真和電子郵件的方式報送水利部安全監督司。事故月報實行零報告制度,當月無生產安全事故也要按時報告。
89.事故快報的報告內容有哪些?
答:事故快報的主要內容有:
(1)事故發生的時間(年、月、日、時、分)、地點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縣(市)、鄉(鎮);
(2)發生事故單位的名稱、主管部門和參建單位資質等級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及原因初步分析;
(4)事故已經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死亡、失蹤、被困、輕傷、重傷、急性工業中毒等),初步估計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5)事故搶救進展情況和采取的措施;
(6)其他應報告的有關情況。
90.事故月報的報告內容有哪些?
答:按照《水利行業生產安全事故月報表》的內容填寫水利生產安全事故基本情況,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和單位名稱、單位類型、事故死亡和重傷人數(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事故類別、事故原因、直接經濟損失和事故簡要情況等。
91.水利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統計統計報告有什么具體要求?
答:做好水利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統計統計報告工作,是水利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分析和預防應對工作的基礎,是水利安全生產體制機制建設的重要內容。因此:
(1)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和認真做好水利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報告工作,結合本地區、本單位實際建立和完善事故統計報告制度,防止出現事故遲報或漏報、事故信息要素不完整、事故跟蹤不及時等問題,確保事故統計報告的準確、及時、可靠。
(2)各單位要明確本單位負責水利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報告的分管領導、主管部門及負責人,并確定一名事故統計報告聯絡員。
92.《水利行業生產安全事故月報表》填報的企事業單位有哪些類型?
答:主要有水利工程建設、水利工程管理、農村水電站及配套電網建設與運行、水文測驗、水利工程勘測設計、水利科學研究實驗與檢驗、后勤服務和綜合經營和其他類型等。非水利系統的企事業單位發生的水利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范圍內的事故,也應該報告,但應予以注明。
93.什么是水利工程?
答: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澇、灌溉、水力發電、供水、圍墾等(包括配套與附屬工程)各類水利工程。
94.施工單位在建設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時有哪些具體規定?
答:施工單位在建設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時,應當根據項目法人編制的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制定相應的度汛方案,報項目法人批準;涉及防汛調度或者影響其它工程、設施度汛安全的,由項目法人報有管轄權的防汛指揮機構批準。
95.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監督管理的體制是什么?
答: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按照分級管理權限,負責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負責水利工程施工現場的具體監督檢查工作。
96.水利工程建設監督管理機構的權利有哪些?
答:(1)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2)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3)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4)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97、水利工程施工單位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應當編制哪些安全方案?
答:水利工程施工單位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應當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以及總監理工程師核簽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1)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2)土方和石方開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裝工程;
(5)腳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圍堰工程;
(8)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對上述工程中涉及高邊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98.我國防汛抗洪的方針是什么?
答:我國防汛抗洪的方針是“安全第一,常備不懈,以防為主,全力搶險”。
99.防汛工作的原則是什么?
答:我國防汛工作的原則是團結協作,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
100..什么叫防洪區?
答:防洪區是指洪水泛濫可能淹及的地區,分為洪泛區、蓄滯洪區和防洪保護區。洪泛區是指尚無工程設施保護的洪水泛濫所及的地區;蓄滯洪區是指包括分洪口在內的河堤背水面以外臨時貯存洪水的低洼地區及湖泊等;防洪保護區是指在防洪標準內受防洪工程設施保護的地區。
101.什么是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
答: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是指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以及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工作人員。
102.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的那些不依法履行審批和監督管理職責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
答:(1)對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以及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予以批準或者驗收通過的。
(2).發現未依法取得批準、驗收的單位和個人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3).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或者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103.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求被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的,或者在對安全生產事項的審查、驗收中收取費用,應當承擔哪些行政責任?
答: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求被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的,或者在對安全生產事項的審查、驗收中收取費用的,首先應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責令退還收取的費用。對于接受審查、驗收的單位符合審批、驗收的條件,只是因為接受審查、驗收的單位沒有購買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產、銷售單位的產品,而不予審查批準或驗收通過的,應責令審批部門依法予以批準或驗收通過;對于在審查、驗收中收取的費用,應當責令立即退還給接受審查、驗收的單位。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104.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應當承擔哪些行政責任?
答:(1)沒收違法所得。
(2)處以罰款。包括對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在沒收其違法所得的同時,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單處或者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違法行為情節的輕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3)對有上述違法行為的機構,撤銷其相應的資格。
105.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法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承擔哪些行政責任?
答:首先應由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責令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在規定的期限內糾正違法行為,提供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對逾期未改正的,給予以下處罰:
(1)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如果違法行為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仍然不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是指行政執法機關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企業事業單位,依法在一定期限內暫停其從事有關生產經營活動權利的行政處罰。
(2)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106.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應當承擔哪些行政責任?
應由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即責令其在規定的期限內,依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履行其應盡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逾期未改正的,即在規定的期限內,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仍然沒有按照規定糾正違法行為,履行其應盡職責的,為了保證安全生產,就要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止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整頓。直到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按照規定履行了法定職責,才能恢復生產經營活動。
(2)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或者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在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自受處分之日起開始計算。
107.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有哪些種類?
答:(1)警告;
(2)罰款;
(3)沒收違法所得;
(4)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5)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止建設;
(6)拘留;
(7)關閉;
(8)吊銷有關證照;
(9)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108.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是什么?
答:(1)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個人處以五十元以下罰款、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安全生產監察員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安全生產監察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后應當及時報告,最遲在五日內報所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3)安全生產監察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填寫統一制作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并當場交付當事人。
109.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如何進行罰款?
答:(1)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2)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3)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4)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110.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如何處罰?
答: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1)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2)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3)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4)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111.參與事故調查的人員在事故調查中有哪些情況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答:(1)對事故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事故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2)包庇、袒護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或者借機打擊報復的。
112.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如何量刑?
答:我國《刑法》規定: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13.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如何量刑?
答:我國《刑法》規定: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14.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如何量刑?
答:我國《刑法》規定: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15.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如何量刑?
答:我國《刑法》規定: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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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如何量刑?
答:我國《刑法》規定: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17.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如何量刑?
答:我國《刑法》規定: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18.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如何量刑?
答:我國《刑法》規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19.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如何量刑?
答:我國《刑法》規定: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20.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如何量刑?
答:我國《刑法》規定: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安全生產管理知識
1.什么叫安全?
泛指沒有危險、不受威脅、不出事故的一種狀態和過程。
2.什么是安全生產?
答:安全生產是為了使生產過程在符合物質條件和工作秩序下進行的,防止發生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等生產事故,消除或控制危險、有害因素,保障人身安全與健康、設備和設施免受損壞、環境免遭破壞的總稱。
3.什么是安全生產管理?
答:針對人們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問題,運用有效的資源,發揮人們的智慧,通過人們的努力,進行有關決策、計劃、組織和控制等活動,實現生產過程中人們與機器設備、物料、環境的和諧,達到安全生產的目的。
4.什么是“三違”現象?
答: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
5.我國當前努力構建的安全生產工作格局是什么?
答: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企業全面負責、群眾參與監督、全社會廣泛支持。
6.什么是事故?
答:造成人員死亡、傷害、職業病、財產損失或其他損失的意外事件。
7.什么是事故隱患?
答: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8.什么是危險?
答:系統中存在導致發生不期望后果的可能性超過了人們的承受程度。
9.事故隱患是如何分級的?
答: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10.事故隱患應如何報告?
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季、每年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并分別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送書面統計分析表。統計分析表應當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
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除依照前款規定報送外,應當及時向安全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11..水利系統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信息應如何報告?
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水利實際,水利部決定建立水利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統計月報和季度總結通報制度。要求部直屬各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水利(水務)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等單位每月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包括安全生產執法行動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并填報《水利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統計表》、《水利安全生產執法行動情況統計表》,每月結束后5日內以傳真和電子郵件方式報送水利部安全監督司。
12.重大事故隱患報告的內容包括哪些?
答:(1)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
(2)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
(3)隱患的治理方案。
13.生產經營單位應如何處置事故隱患?
答:對于一般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車間、分廠、區隊等)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立即組織整改。
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并實施事故隱患治理方案。
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對暫時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相關生產儲存裝置、設施、設備,應當加強維護和保養,防止事故發生。
14.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答:(1)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4)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
(5)治理的時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15.什么是本質安全?
答:設備、設施或技術工藝含有內在的能夠從根本上防止發生事故的功能。包括“失誤——安全”功能(操作者即使操作失誤,也不會發生事故或傷害,或者說設備、設施和技術工藝本身具有自動防止人的不安全行為的功能)和“故障——安全”功能(設備設施或技術工藝發生故障或損壞時,還能暫時維持正常工作或者自動轉變為安全狀態)兩個部分。
16.安全生產“五要素”分別是什么?相互關系如何?
答:安全生產“五要素”是指(1)安全文化,即安全意識,是存在于人們頭腦中,支配人們行為是否安全的思想;(2)安全法制,即安全生產法規和安全生產執法;(3)安全責任,主要指搞好阿暖生產的責任心;(4)安全科技,是指安全生產科學與技術;(5)安全投入,保證安全生產必須的經費。
安全生產“五要素”既相對獨立,又是一個有機統一的整體,相輔相成甚至互為條件。
17.什么是安全生產責任制?
答: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安全生產法規建立的各級領導、職能部門、工程技術人員、崗位操作人員在勞動生產過程中對安全生產層層負責的制度,這是保證安全生產的重要的組織措施。
18.什么是安全技術措施?
答:安全技術措施是指運用工程技術手段消除物的不安全因素,實現生產工藝和機械設備等生產條件本質安全的措施。分為防止事故發生和減少事故損失兩個方面。
19.防止事故發生的安全技術措施有哪些方面?
答:(1)消除危險源;(2)限制能量和危險物質;(3)隔離;(4)故障——安全設計;(5)減少故障和失誤。
20.減少事故損失的安全技術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答:(1)隔離;(2)設置薄弱環節;(3)個體防護;(4)避難與救援。
21.安全投入主要用于哪些方面?
答:(1)建設安全和衛生技術措施工程,如防火防爆工程、通風除塵工程等;(2)增設和更新安全設備、器材、裝備、儀器、儀表等以及這些安全設備的日常維護;(3)重大安全生產課題的研究;(4)按照國家標準為職工配備勞動保護用品和設施;(5)職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訓;(6)其他有關預防事故發生的安全技術措施費用,如用于制定及落實生產事故應急救預案等。
22.什么是三級安全教育?
答:三級安全教育是指對新工人進行的入廠教育、車間教育和班組教育。
23.入廠安全教育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入廠安全教育是指新入廠工人在分配到車間或工作崗位之前,由廠的安全生產部門進行初步的安全教育。教育內容包括本企業安全生產狀況,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文件,企業內不安全點的介紹,一般的安全技術知識等。
24.車間安全教育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車間安全教育是指新工人從廠部分配到車間后,再由車間進行安全教育。教育內容包括本車間的勞動規則和應該重視的安全問題、車間內危險地區、有毒有害作業的情況和安全事項,本車間安全生產情況,以及安全生產的好、壞典型事例。
25.班組安全教育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班組安全教育是指新工人進入工作崗位以前的教育,一般采用“以老帶新”或“師徒包教包學”的方法。教育內容包括本工段、本班組、本崗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工作性質、職責范圍,新工人從事崗位操作必要的安全知識和安全技能,各種機具設備及安全防護設備的性能、作用,個人防護用品和管理等。
26.什么是安全生產檢查?
答:安全生產檢查是指針對生產過程及安全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隱患、有害與危險因素、缺陷等進行查證,以確定隱患或有害與危險因素缺陷的存在狀態,以及它們轉化為事故的條件,以便制定整改措施,消除隱患和危險因素,確保生產的安全。分為(1)定期安全生產檢查;(2)經常性安全生產檢查;(3)季節性及假日前后安全生產檢查;(4)專業(項)安全生產檢查;(5)綜合性安全生查檢查;(6)職工代表不定期對安全生產的巡查等六種類型。
27.安全生產檢查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安全生產檢查的內容包括軟件系統和硬件系統的檢查。軟件系統主要是查思想、查意識、查制度、查管理、查事故處理、查隱患、查整改;硬件系統主要是查生產設備、查輔助設施、查安全設施、查作業環境。
28.安全生產檢查的主要方法是什么?
答:(1)常規檢查法;(2)安全檢查表法;(3)儀器檢查法。
29.什么是勞動防護用品?
答:由生產經營單位為從業人員配備的,使其在勞動過程中免遭或者減輕事故傷害及職業病的個人防護裝備。
30.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一般要求是什么?
答:(1)使用前首先做外觀檢查;(2)必須在其性能范圍內,不得超極限使用;(3)不得使用未經國家指定、未經監測部門認可(國家標準)和監測不達標的產品;(4)不得使用無安全標志的特種勞動保護用品;(5)不能隨便替代,更不能以次充好;(6)嚴格按照使用說明書正確使用。
31.什么是安全評價?
答:安全評價是指運用定量或定性的方法,對建設項目或生產經營單位存在的職業危險因素和有害因素進行識別、分析和評估。包括安全預評價、安全驗收評價、安全現狀評價和專項安全評價四個方面。
32.什么是安全現狀評價?
答:安全現狀評價是針對某一個生產經營單位總體或局部生產經營活動的安全現狀進行的安全評價,查找其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并確定其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對策措施及建議。
33.什么是“安全生產標準化”?
答:“安全生產標準化”是指通過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排查治理隱患和監控重大危險源,建立預防機制,規范生產行為,使各生產環節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要求,人、機、物、環處于良好的生產狀態,并持續改進,不斷加強企業安全生產規范化建設。
34.什么是重大危險源?
答:指長期地或者臨時地生產、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危險品,且危險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35.重大危險源控制系統有哪幾部分組成?
答:(1)重大危險源的辨識;(2)重大危險源的評價;(3)重大危險源的管理;(4)重大危險源的安全報告;(5)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36.什么是職業病?
答: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7.職業病發生的條件有哪些?
答:有害因素的性質、有害因素作用于人體的量和人體的健康狀況。
38.何謂法定職業病?我國規定了幾類幾種?
答:由國家確認并經法定程序公布的職業病,稱為法定職業病。我國共規定了10大類115種職業病,其中職業中毒56種,塵肺13種,職業性物理因素疾病5種,職業性傳染病3種,職業性皮膚病8種,職業性眼病3種,職業性耳鼻喉疾病3種,職業性腫瘤8種,其他職業病5種。
39.法定職業病的基本條件是什么?
答:(1)在職業活動中產生;(2)接觸職業危害因素;(3)列入國家職業病范圍;(4)與勞動用工行為相關聯。
40.職業性有害因素分哪幾類?
答:(1)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有害因素,包括化學因素,如粉塵、各種毒物;物理因素,如高溫、低溫、高氣壓、低氣壓、噪聲、振動、高頻、微波、紅外線、紫外線、激光、放射線等;某些生物性致病因素;(2)勞動過程中的有害因素,如勞動強度過大,勞動時間過長,精神或視力過度緊張等;(3)與一般衛生條件和衛生技術措施不良有關的有害因素,如廠房矮小狹窄,采光照明不足,通風不良,烈日下室外作業,有毒作業與無毒作業安排在一個車間內等。
41.什么叫職業禁忌?
答:職業禁忌指勞動者從事特定職業或者接觸特定職業病危害因素時,比一般職業人群更易于遭受職業病危害和罹患職業病或者可能導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從事作業過程中誘發可能對他人生命健康構成危險的病癥的個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狀態。
42.哪些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工作?
答:(1)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2)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
(3)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
(4)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43.職業病病人享受什么待遇?
答:凡確診患有職業病的職工,享受國家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或職業病待遇)。此外,從事有害作業的職工,因按規定接受職業性健康檢查所占用的工作時間,應按正常出勤處理。如職業病防治機構(或診斷組)認為需要住院作進一步檢查時,不論其最后是否診斷為職業病,在此期間可享受職業病待遇。職業病病人除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用人單位承擔。
44.什么是職業性健康體檢?分幾類?
答:職業性健康體檢是對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的職工進行有針對性的體格檢查,職業性體檢包括就業前體檢、在崗期間定期體檢和離崗時體檢三類:
(1)就業前體檢是指職工從事有害作業前(包括調到有關工種工作前)進行的體格檢查,通過體檢可以預先發現職業禁忌癥,同時也為今后進行定期體檢提供參考比較的基礎資料。
(2)在崗期間定期體檢是按一定時間間隔對有害作業職工進行的體檢,通過定期體檢,可早期發現職業病病人和可疑職業病者(觀察對象),從而可進行及時治療處理。
(3)離崗時體檢是指職工在離開從事有害作業時進行的全面體格檢查,通過體檢,可了解和判斷該勞動者從事該有害作業若干時間后,目前的健康狀況和變化是否與職業病危害因素有關,分清健康損害責任。
45.什么是生產性粉塵?有何職業危害?
答:在生產過程中形成,并能長時間懸浮在空氣中的固定微粒,稱為生產性粉塵。分成引起的職業危害主要有全身中毒性、局部刺激性、病態反應性、致瘤性和塵肺。
46.什么是生產性毒物?
答:生產過程中生產或使用的有毒物質稱為生產性毒物。
47.職業性致癌物主要有哪些?
答:(1)確認致癌物。如煉焦油、芳香胺、石棉、鉻、芥子氣、氯甲甲醚、氯乙烯和放射性物質;(2)可疑致癌物。如鎘、銅、鐵和亞硝胺等;(3)潛在致癌物。如鈷、鋅、鉛等。
48.對女工健康造成危害的毒物、物理性因素以及勞動生理因素有哪些?
答:常見的有鉛、汞、錳、隔、苯、甲苯、二甲苯、二硫化碳、氯丁二烯、苯乙烯、己內酰胺、汽油、氯仿、二甲基甲酰胺、三硝基甲苯、強烈噪聲、全身振動、電離輻射、低溫和重體力勞動等。這些因素可引起月經變化或具有生殖毒性。
49.有害作業分級評價的種類有哪些?
答:(1)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2)有毒作業分級;(3)生產性粉塵作業分級;(4)高溫作業粉劑;(5)噪聲作業分級。
50.什么是應急救援?
答:為預防、控制和消除事故所采取的一種反應行動。
51.什么是應急預案?
答:作為開展應急救援行動計劃和實施指南。
52.什么是應急救援預案?
答:應急救援預案是指事先制定的關于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發生時進行緊急救援的組織、程序、措施、責任以及協調等方面的方案和計劃。
53.應急救援的基本任務是什么?
答:(1)立即組織營救受害人員,組織撤離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護危害區域內的其他人員。
(2)迅速控制事態,防止事故影響范圍繼續擴大,并測定事故的危害區域、危害性質及危害程度。
(3)消除危害后果(采取封閉、隔離、洗消等措施,防止對人和環境的繼續危害),做好現場恢復。
(4)查清事故原因,評估危害程度。
54.國家對應急救援預案的規定或要求有哪些?
答:(1)危險化學品單位、有重大危險源的生產經營單位、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事故(包括職業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定期組織演練,并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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