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國都市報海口3月2日訊(記者王海燕)最近,省地震局與省發展計劃廳聯合下發了《關于將工程建設項目抗震設防要求管理和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納入基本建設管理程序的通知》。
《通知》中明確了相關的法律責任。有關建設單位不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或者不按照根據地震安全評價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由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另外,不按照抗震設計規范進行抗震設計的,或不按照抗震設計進行施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專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通知》規范了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要求管理。然而,全省的抗震設防工作卻不容樂觀。雖然目前全省已有10個市縣制定了《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及抗震設防要求管理實施辦法》或細則,但只有6個市縣將地震安全性評價及抗震設防要求納入基本建設管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