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安、龍崗兩區由于工業企業多,近年來日益成為安全管理的重點區域。為此,《深圳市安全管理條例(草案)》在原《深圳經濟特區安全管理條例》基礎上重新起草制定時,采用了較大市立法的形式,適用范圍擴大至寶安、龍崗兩區。
推行事故企業強制性安全評價制度,是條例(草案)的一大創新。針對個別企業事故多次發生、重復發生的現象,引入強制性安全評價制度,規定發生重大道路交通死亡事故且負主要責任的交通運輸企業,發生安全生產死亡事故、一次3人以上重傷事故(急性中毒)或一年內累計發生5次以上重傷事故(急性中毒)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生產中介機構進行安全性評價,從而提高企業的安全生產水平,減少安全事故。
為了避免事故發生后出現瞞報現象,條例(草案)規定市、區安全管理委員會要設立新聞發言人,及時準確發布本轄區安全事故的新聞信息,積極引導社會輿論,維護社會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