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安全文化的空間結構看安全責任,它的位置主要在中層和深層文化里。首先表現在行為文化里,以杜絕“三違”為核心的各種行動,就是在履行安全責任。例如各級政府、各職能部門、各行各業的決策層召集安全會議,帶隊檢查安全等;各級政府、各職能部門、各行各業的治理層按照分工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保質保量完成日常工作等;各行各業的操作層按照規章制度進行生產作業等;社會各界關注安全的各種實踐活動。
現在,以落實安全責任為內容的安全行為已成為一種區別于其他行為的社會現象。這種現象分個人行為和集體行為,個人行為就是人們常說的“三不傷害”;集體行為就是政府、社區、企業為達安全的目的所開展的一切活動,如安全培訓、安全檢查、安全評估、安全制度的編寫、安全法律的制定、安全文藝演出、有關安全的學術研討、安全電視電話會議等等。
其次就是制度文化。在制度文化里,有關安全責任的內容相當豐富。例如政府和政府有關機構的安全責任制,其中包括政府安全監管機構的責任和政府非安全機構的安全責任;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的中介機構的安全責任(咨詢機構、評價機構、培訓機構、宣傳機構等);科研機構的安全責任,包括安全科研機構的責任,非安全科研機構的安全責任;教育機構的安全責任,包括安全教育機構的責任,非安全教育機構的安全責任;還有社區(街道、村委會)的安全責任,企業安全生產責任等。
另外就是表現在深層文化里安全責任。例如在社會所倡導的個人道德觀念里,關心人、愛護人、幫助人等;在對個人所期望的社會道德規范里,“三不傷害”就是最典型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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