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施工機械一般規定
1. 施工單位應設置機械設備管理部門及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建立安全技術檔案。
2. 操作人員應體檢合格,無妨礙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并應經過專業培訓、考核合格后上崗。起重機械操作人員、場內車輛駕駛員等特種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
3. 施工機械進入作業地點后,應向操作人員進行施工任務和安全技術交底。操作人員應熟悉作業環境和施工條件,聽從指揮,遵守現場安全規定。
4. 操作人員在操作過程中應注意機械工況,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工作區域或操作室內。
5. 操作人員應遵守機械有關保養規定,及時進行各級保養工作,保持機械的完好狀態。
6. 實行多班作業的機械操作人員應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
7. 操作人員和配合作業人員必須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8. 施工機械必須按照出廠使用說明書規定進行操作,嚴禁超載作業或任意擴大使用范圍。
9. 對于造橋機、架橋機、TBM、盾構機等大型專用設備,使用單位必須根據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制定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0. 施工機械上的安全防護裝置及監測、指示、儀表等自動報警、信號裝置,應齊全完好和有效。
11. 施工機械不得帶病運轉。運轉中嚴禁接觸轉動部位,發現不正常時應停機檢查,排除故障后方可使用。
12. 新的機械、經過大修或技術改造后的機械,應進行測試和試運轉,滿足要求后方可使用。
13. 施工現場應為機械作業提供道路、水電、停放場所等必備的條件,并消除妨礙作業的不安全因素。夜間作業應設置照明,其光照度應能滿足作業的需要。
14. 機械設備作業前,應確認施工場地電線、電纜、管道、坑道等明、暗設置物的地點及走向,并設置警示標志。在鐵路營業線附近作業前,必須按規定與鐵路既有設備產權單位簽定施工安全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由設備產權單位派人現場監護,施工單位用人力挖探溝確定設置物的具體位置及走向,勘查無誤后,方可作業。
15. 機械設備在架空輸電線路附近作業時,機械設備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邊緣與10kV以下的架空線路邊緣最小水平距離不得小于2.0m。
16. 機械集中停放的場所,應設專人看管,并應設置消防器材和工具;大型內燃機械應配備滅火器;機房、操作室及機械四周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品。
17. 挖掘機、起重機、打樁機、架橋機等機械的作業區域,應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并設立警示標志。
18. 在機械產生對人體有害的氣體、液體、塵埃、渣滓、放射性射線、振動、噪聲等場所,必須配置“三廢”處理裝置和相應的安全保護設施,并將有害物控制在規定的限度內。
19. 施工機械的使用應符合國家現行《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JGJ33)的要求。
第二節 土石方機械設備
1. 作業前應檢查土石方機械的照明、信號、報警裝置、鉸接部位、液壓系統,符合要求后方可作業。
2. 土石方機械保養或檢修時,除檢查內燃機運行狀態外,必須將內燃機熄火,并將液壓系統卸荷,鏟斗落地。
3. 挖掘機的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作業時應待機身停穩后挖土,當鏟斗未離開工作面時不得回轉、行走。
(2)挖掘巖石時應先進行爆破,挖掘懸崖時應采取防護措施,作業面不得留有傘沿及松動的大塊石。
(3)當發現挖掘力突然變化時應停機檢查,嚴禁在未查明原因前擅自調整分配閥壓力。
(4)作業后,挖掘機不應停放在高邊坡附近,應將鏟斗收回平放在地面上,所有操縱桿置于中位,關閉操縱室。
4. 裝載機的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裝載機不得在傾斜度超過產品說明書規定的的場地作業,不得搭載其他人員,嚴禁鏟斗載人。
(2)鏟裝作業時嚴禁超載。
(3)在向自卸汽車裝料時,鏟斗不得在汽車駕駛室上方越過。
(4)裝載機轉向架未鎖定時,嚴禁站在前后車架之間進行檢修保養。
5. 推土機的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不得用推土機進行碾碎石塊作業。
(2)推土機行駛時,履帶或刀片的支架上嚴禁站人。
(3)推樹時,樹干不得倒向推土機及高空架設物。嚴禁推帶有鋼筋的建(構)筑物和與地基基礎連接的混凝土樁等。
(4)作業完畢后應將推土機開到平坦安全的地方,落下鏟刀,有松土器的應將松土器落下。
6. 平地機的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不平度較大的地面作業時,應先用推土機推平,再用平地機整平。
(2)平地機作業區應無樹根、石塊等障礙物。對于土質堅實的地面,應先用松土器翻松。
(3)刮刀的回轉與鏟土角的調整以及向機外傾斜,都必須在停機時進行。
(4)行駛時應將刮刀和松土器升到最高位置,并將刮刀斜放,刮刀兩端不得超出后輪外側。行駛速度不得大于20km/h。
(5)作業后應停放在平坦、安全的地方,將刮刀落地,拉上制動器。
7. 壓路機的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壓路機碾壓的工作面應平整,工作地段的橫、縱坡不應超過壓路機的設計能力。
(2)不得用牽引法強制啟動,也不得用壓路機拖拉任何機械或物件。
(3)在新建道路上進行碾壓時,應從中間向兩側碾壓。碾壓時,距路基邊緣不應少于0.5m。
(4)碾壓傍山道路時,應由里側向外側碾壓,距路基邊緣不應少于1m。
(5) 作業后應將壓路機停放在平坦堅實的場地并制動,不得停放在斜坡上。
第三節 樁工與水工機械設備
1. 樁工機械的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樁機的作業場地應整平壓實,地基承載力應滿足相應設備的技術要求。
(2)在基坑和圍堰內打樁,應配置足夠的排水設備。
(3)作業前應檢查并確認各傳動機構、齒輪箱、防護罩、吊具、鋼絲繩、制動器等均處于良好狀態,各部件連接牢固。
(4)遇有雷雨、大霧和六級以上大風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一切作業。當風力超過七級或有風暴警報時,應將樁機順風向停置,并應增加纜風繩,或將樁機立柱提前放倒。
2. 離心水泵的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水泵放置地點應堅實,安裝應牢固平穩,并設防雨設施。多級水泵的高壓軟管接頭和轉彎處應牢固可靠。
(2)電動機與水泵的連接同心,聯軸節的螺栓緊固,聯軸節的轉動部分有防護裝置,泵的周圍無障礙物。
(3)管路支架牢固,密封可靠,泵體、泵軸、填料和壓蓋嚴密,吸水管底閥無堵塞和漏水。
(4)排氣閥通暢,進、出水管接頭嚴密,泵軸與泵體之間不漏水。
3. 潛水泵的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水管捆扎牢固;
(2)放氣、放水、注油等螺塞均旋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