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 間 | 學時 | 地 點 | ||||||
主辦機構 | 培訓對象 | 接受培訓人數 | ||||||
培訓主題 | 塔吊操作人員安全教育培訓 | |||||||
學 習 內 容 |
一、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學習
1、《安全生產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 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第四十六條 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第四十七條 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 第四十九條 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五十條 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第五十一條 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2、《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2014年修定) 第一百三十四條【重大責任事故罪;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作業時存在的危險因素: 觸電 物體打擊 高處墜落 其它傷害 三、安全注意事項 1、塔吊作業人員必須經安全技術培訓、考核,持證上崗。 2、嚴禁酒后上崗,嚴禁做與工作無關的事(如聽收音機、玩手機等)。 3、熟知和掌握塔機的性能,經常檢查各機械部件是否正常,發現故障要及時排除,對自己不能排除的要上報領導派專業人員維修,嚴禁帶病作業。 4、吊車在吊運過程中,司機對任何人發出的緊急停止信號都必須服從。 5、吊車司機在起吊時要鳴鈴示警,必要時在吊運中也要鳴鈴,通知受吊物威脅的地面人員撤離。 6、吊車司機必須熟練掌握通用手勢信號和有關各種指揮信號,必須與指揮人員相互密切配合。 指揮人員所發出的信號如有不明確的時候,司機有權拒絕執行,待明確信號后,方可繼續操作。 7、塔吊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起重作業“十不吊”規定: 1被吊物重量超過機械性能允許范圍不準吊; 2信號不清楚不準吊; 3吊物下方有人不準吊; 4吊物上站人不準吊; 5埋在地下物不準吊; 6斜拉斜牽物不準吊; 7散物捆扎不牢不準吊; 8小零散物料無容器不準吊; 9吊物重量不明,吊索具不符合規定不準吊; 10六級以上強風不準吊; 8、所有人員嚴禁在起重臂下和吊起的重物下面停留或行走。 9、吊運任何東西時,指揮人員必須確認降落區域安全,方可發出降落信號。 10、停止作業前必須切斷操作室電源。 11、有權對危險作業場所提出安全防護要求,拒絕執行違章指揮指令。 12、有義務提出改進安全管理及消除事故隱患的措施和建議,并監督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四、事故應急程序 發生事故時,發現人應立即報警。事發現場有關負責人接警后要立即組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按照“先救人,后護物”的原則,開展自救工作。在組織自救時,注意保護救援人員的安全,防止發生后續事故,同時以最快的速度向直管領導報告事故情況(主要包括事故類別、傷亡人數及傷情、組織自救的大致情況等);直管領導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作出相應的反應,同時應立即報告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組長(或副組長),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組長(或副組長)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啟動項目應急救援預案。 事故自救程序: 1、迅速檢查事故現場安全狀況,確認無危險因素后,立即對事故受害人進行救援。 2、將事故受害人轉移到安全地點。 3、利用各種有效的方法報告事故情況,同時撥打120急救電話。 4、檢查傷者傷情,根據傷者傷情,對其采取止血包扎、人工呼吸、胸外心臟擠壓、骨折固定等急救措施。 5、盡快將傷者送往醫院救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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