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這樣一則故事:說的是有一位盲人在黑夜里提著一盞燈走路,別人問他,你又看不見,提著燈有什么用呢?這位盲人說,我提著燈走路,不是給自己照亮,而是給別人照亮,防止別人碰傷了我。
“不傷害自己,不傷害他人,不被他人傷害”,這是安全工作中經常提到的“三不傷害”內容,細細品味,其中蘊含的意義很令人深思。
我們無論做每項工作,都應做到自己不傷害自己,這是個很簡單的問題,誰能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呢?可是,想一想一些事故案例中,因違章操作自己傷害自己的事例屢見不鮮:高空作業不系安全帶,造成摔傷;帶電操作不戴絕緣手套,發生觸電事故等等。看來,做到自己不傷害自己并不是很容易,不但要有安全意識,還要能夠真正去執行安全操作的各項規章制度。
至于“不傷害他人,不被他人傷害”,也有很多規章可循、制度可依,如:檢修人員在做設備檢修時,規定了要放“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等標示牌;在正在維修的設備旁,要求有“有人工作,禁止啟動”等警示牌。這就可以提示工作人員,不要為了圖省事,該放的標志不放,該有的警示沒有,最終導致安全事故。
那么,我們在工作中,能否也為自己點亮一盞燈,以確保安全呢?
上一篇:電力安全教育也“量體裁衣”
下一篇:爛酒瓶效應與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