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從事爆破作業的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并持有合格證書。
二、露天、地下、水下和其他爆破,必須按審批的爆破設計書或爆破說明書進行,深孔爆破、峒室爆破以及特殊環境下的爆破工程,都必須編制爆破設計書。
三、裝藥和鉆孔不宜平行作業。
四、爆破器材加工房應設在安全地點,嚴禁在加工房以外的地點改制和加工爆破器材。爆破作業和爆破器材加工人員嚴禁穿著化纖衣物。
五、爆破工作開始前,必須確定危險區域的邊界,并設置明顯的標記,進行爆破作業時,必須發出撤離信號,使所有人員撤離到安全區域。
六、裝炮時應使用木質炮棍裝藥,嚴禁火種,無關人員與機具等均應撤離到安全地點。當發現“盲炮”時必須由原爆破人員按規定處理。
七、火花起爆時嚴禁明火點炮,其導火索的長度應保證點完導火索后,人員能撤至安全地點,但不得短于1.2米。一個爆破工一次點燃的根次不宜超過5根。
八、采用電雷管爆破時,必須按國家現行的《爆破安全規程》(GB6722-86)的有關規定進行。
九、洞內爆破不得使用黑色火藥。洞內每天放炮次數應有明確規定,裝藥離放炮時間不得過久。爆破后必須經過15分鐘通風排煙后,檢查人員方可進入工作面,檢查有無“盲炮”及可疑現象,有無殘余炸藥或雷管,頂板兩幫有無松動石塊,支護有無損壞與變形,在妥善處理并確認無誤后,其他工作人員才可進入工作面。
十、隧道爆破應加強洞內電源的管理,防止漏電引爆,裝藥時可用投光燈、礦燈照明,起爆主導線宜懸空架設,距各種導電體的間距必須大于1米。為防止點炮時發生照明中斷,爆破工應隨時攜帶手電筒,嚴禁用明火照明。
十一、隧道施工裝藥前應檢查爆破工作面附近的支架是否牢固。炮眼內的泥漿、石灰應吹洗干凈,剛打好的炮眼熱度過高,不得立即裝藥,如果遇有照明不足,發現流砂、流泥未經妥善處理或可能有大量溶洞涌水時,嚴禁裝藥爆破。
十二、長隧道施工必須在洞內加工爆破器材時,其加工峒室的設置應符合國家現行的《爆破安全規程》(GB722-86)的有關規定。
十三、巖石隧道兩工作面距離接近15米(軟巖為20米),一端裝藥放炮時另一端人員應撤離到安全地點。兩工作面接近貫通時兩端應加強聯系,統一指揮。
十四、導坑已打通的隧道,兩端施工單位應協調放炮時間。放炮前要加強聯系和警戒,嚴禁對方人員誤入危險區。
十五、土質或巖石破碎隧道接近貫通時,應根據巖性適當加大預留貫通的安全距離,此時只準一端掘進,另一端的人員和機具應撤離至安全地點,貫通后的導坑應設專人看管,嚴禁非施工人員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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