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爆炸材料運輸的一般規定
1、嚴禁用自翻車、三輪車、自行車、摩托車、拖車等車輛運輸爆炸材料。
2、嚴禁爆炸材料與其它貨物混裝,嚴禁炸藥和雷管混裝混運。
3、嚴禁摩擦、撞擊、拋擲爆炸材料。
4、用車運輸雷管時,雷管箱不得側放和立放,層間必須墊軟墊,裝車高度不許超過兩層。
5、分層裝爆炸材料時,不準站在下層箱(袋)上去裝上一層。
6、裝卸運輸爆炸材料時,嚴禁攜帶煙火和發火物品。
7、運輸爆炸材料時,應有專人押運,非押運人員不準同車乘坐。
二、井下運輸爆炸材料規定
1、電雷管和炸藥必須合并運送。斜井串車提升運送時,炸藥和雷管必須分配編組,不準同一鉤運送。
2、從地面向井下爆炸材料庫運送爆炸材料以前,要先通知絞車司機和井口上、下把鉤工,讓他們做好運送爆炸材料的預備工作。
3、運送爆炸材料時,絞車司機啟動和停止絞車時,都不準使礦車發生震驚,升降速度不許過快。斜井串車運送爆炸材料時,都不得超過1m/s。
4、交接班人員上下井的時間內,嚴禁運送爆炸材料。
5、禁止將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車場或其它巷道內。
6、人力運送爆炸材料到工作地點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電雷管必須由爆破工親自運送,炸藥應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監護下由其它人員運送。
(2)爆破材料必須裝在耐壓和抗撞沖、防震、防靜電的非金屬容器內。電雷管與炸藥嚴禁在同一容器內。領料后,應及時裝箱上鎖直接送到工作地點,嚴禁裝入袋內或中途逗留。
(3)在交接班,人員上下的時間內嚴禁攜帶爆炸材料的人員沿井筒上下。
三、火工品入庫前必須認真驗收。封條不完整應開箱驗收,完整的抽箱驗收,并對生產的時間是否過期、數量、規格、質量是否相符。如有不符,立刻報告有關領導,及時追查處理。
四、火工品如無押運員及提貨員,保管員一概不予驗收。嚴格出入庫手續,嚴格按公安局核定的儲備量儲備。
五、炸藥的儲存、保管要加強通風治理,要保持良好通風、干燥,并做好記錄,使之不變質。
六、火工品的搬堆,必須輕拿輕放,不準拖拉、撞擊。
七、嚴禁炸藥、雷管混放,箱與墻距離不小于200mm,堆高不超1500mm,不同品種規格必須分別存放。
八、庫房要保持清潔,嚴防鼠蟲害,確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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