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站應放置在便于人員觀察、調試、檢查及支護良好、無滴水、無雜物的進風巷道或硐室中。
(二)、分站和過渡電纜及各種傳感器之間的接頭一定要封閉在接線盒內,以免失爆。
(三)、分站和分站的電源、蓄電池不能置于地上,應該定做專用的托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供電電源必須取自供電電源的電源側。
(四)、分站和過渡電纜連接的接線盒應該固定在分站的托架上,以避免行人將電纜弄亂、拽斷等。
(五)、分站的蓄電池必須保持一定的電量,電網停電后,系統至少能夠正常工作兩個小時以上。
(六)、分站應該由專人負責每天檢查、維護,發現問題立刻解決。
(七)、瓦斯傳感器應垂直懸掛,距頂板(頂架)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壁不小于200mm,風速、壓差、溫度、一氧化碳傳感器應懸掛在能正確反映該點測值的地點。
(八)、每隔7天必須使用標準氣樣和空氣樣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對瓦斯傳感器等進行一次調校,其它傳感器也應按使用說明書要求定期調校,使各項指標符合規定。
(九)、裝置在井下連續運行6-12個月,須將井下部分全部運到井上進行全面檢修,檢查與裝置關聯的電器設備需要裝置停止運行時,須經礦調度室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
(十)、使用過程中應保持傳感器清潔,確保儀器正常運行,嚴禁非工作人員擅自調校和拆開儀器。
(十一)、對需要經常移動的傳感器、電纜等需由專人負責,按規定移動,嚴禁擅自移動。
(十二)、當瓦斯濃度超過規定而切斷電器設備的電源后,嚴禁自動復電,只有當瓦斯濃度降到《規定》規定以下時,方可人工復電。
(十三)、嚴格按分站規定的配接表來接傳感器,不得超出配接表規定的數量。
(十四)、各部件的可調整部分,已封膠的不允許拆動,必須做出調整時,要嚴格按部件說明書要求調整。
(十五)、檢修完畢后,做好檢修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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