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認真執行《維修安裝及其它作業一般安全守則》
第二條 檢修前必須在鍋爐前和各操作盤上掛“禁止啟動”的警示牌。
第三條 進入燃燒室或煙道作業前,必須進行通風等防毒、防火、防爆措施,爐膛溫度低于60℃方可進入。
第四條 在鍋筒內工作使用照明燈時,照明電壓不得超過l2v;在干燥的燃燒室、煙道工作時,照明電壓不得超過36v。禁止使用明火照明。
第五條 進入鍋爐內檢修之前,須把鍋爐與蒸汽母管、給水母管、排污母管、熱水鍋爐的進出循環水管徹底隔斷,在鍋筒內溫度小于40℃并有良好的通風時,方可進入。
第六條 在鍋筒、燃燒室、煙道內作業時,外面必須設專人監護,不得單獨作業。
第七條 爐內作業完畢,施工負責人必須清點人員和工具。
第八條 鍋爐進行超壓試驗時,在保壓時間內禁止任何作業,待壓力降到額定工作壓力后,方可進行作業。
第九條 在拆裝爐排或大件時需要多人或多工種作業時,要有專人指揮,做到行動一致,并有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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