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起重機應裝設標明機械性能指示器,并根據需要設卷揚限制器、載荷控制器、連鎖開關等裝置,使用前應檢查試吊。
2. 鋼絲繩在卷筒上必須排列整齊,尾部卡牢,工作中最少保留三圈以上。
3. 兩機或多機抬吊時,必須有統一指揮,動作配合協調,吊重應分配合理,不得超過單機允許起重量的80%。
4. 操作中要聽從指揮人員的信號,信號不明或可能引起事故時,應暫停操作。
5. 起吊時起重臂下不得有人停留和行走,起重臂物件必須與架空電線保持安全距離。
6. 起吊物件應拉流繩,速度要均勻,禁止突然制動和變換方向,平移應高出障礙物0.5米以上,下落應低速輕放,防止傾倒。
7. 物件起吊時,禁止物件上站人或進行加工,必須加工時,應放下墊好并將吊臂、吊物及回轉的制動器剎主,司機及指揮人員不得離開崗位。
8. 起吊在滿負荷或接近滿負荷時,嚴禁降落臂桿或同時進行兩個動作。
9. 起吊重物嚴禁自由下落,重物下落應用手剎或腳剎控制緩慢下降。
10. 嚴禁斜吊和吊拔埋在地下或凝結在地面、設備上的物件。
11. 起重機停止作業時,應將起吊物件放下,剎住制動器,操縱桿放在空擋,并關門上鎖。
12. 自升式起重機吊運物件時,平衡重必須移動至規定位置。
13. 在頂升中,必須有專人指揮,看管電源,操縱液壓系統和緊固螺栓。頂升時必須放松電線,放松長度應略大于總的頂升高度,并固定好電纜卷筒。
14. 頂升時,應把起重小車和平衡重移進塔帽,并將旋轉部分剎住,嚴禁塔帽放置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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