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爐工必須持證上崗操作,嚴格遵照鍋爐工作規程進行作業。
2.鍋爐投入運行前,司爐要對鍋爐各部位進行全面檢查。鍋爐升火時不要太急,升火后氣壓要緩慢上升,最高氣壓不得超過規定氣壓或額定工作氣壓。
3.鍋爐升火投入運行后,司爐工要經常對鍋爐各部件進行巡回檢查,對轉動部位要注意加油,對控制閥門要注意填料,對使用的燃料應事先檢查,以防有爆炸物品混入煤斗,入爐造成事故。
4.鍋爐運行時,要密切監視鍋爐水位,并及時適量地對鍋爐進行補水。最高補水量應在水位計可見部位上端向下25毫米處。
5.鍋爐壓力表,水位計要保持清潔,讀數要清晰可見,安全閥起閉要靈活可靠,做到班檢查,日校對,發現不良現象應立即修理或更換。
6.鍋爐運行時,每班要排污一至二次,排污應在高水位低負荷時進行。排污量以水位表可見水位下降25毫米為宜。
7.供氣時要先暖外管,開啟供氣閘門時應側身站立,閥門全開啟后要退回一至二圈,以防閥桿脹住,轉動不靈活。
8.鍋爐嚴重缺水或滿水(即水位表可見部分不到水位)時,應立即采取緊急停爐措施。
9.鍋爐運行時,當給水設備或水位表、壓力表、安全閥中的一項失靈,應立即停爐處理。
10.鍋爐元件或燃燒設備損壞以及其它異常運行情況出現,危及鍋爐運行安全時,應立即停爐處理。
11.鍋爐運行時,司爐人員不得擅離崗位或做與崗位無關的事。鍋爐壓火后,應保證鍋爐壓力不回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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