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裝載機工作距離不宜過大,超過合理運距時,應由自卸汽車配合裝運作業。自卸汽車的車箱容積應與鏟斗容量相匹配。裝載機不得在傾斜度超過出廠規定的場地上作業。作業區內不得有障礙物及無關人員。
2.啟動內燃機后,應怠速空運轉,各儀表指示值應正常,各部管路密封良好,待水溫達到55℃、氣壓達到0.45MPa后,可起步行駛。
3.起步前,應先鳴聲示意,宜將鏟斗提升離地0.5m。行駛過程中應測試制動器的可靠性。并避開路障或高壓線等。除規定的操作人員外,不得搭乘其他人員,嚴禁鏟斗載人。
4.高速行駛時應采用前兩輪驅動;低速鏟裝時,應采用四輪驅動。行駛中,應避免突然轉向。鏟斗裝載后升起行駛時,不得急轉彎或緊急制動。
5.裝料時,應根據物料的密度確定裝載量,鏟斗應從正面鏟料,不得鏟斗單邊受力。卸料時,舉臂翻轉鏟斗應低速緩慢動作。
6.操縱手柄換向時,不應過急、過猛。滿載操作時,鏟臂不得快速下降。在松散不平的場地作業時,應把鏟臂放在浮動位置,使鏟斗平穩地推進;當推進時阻力過大時,可稍稍提升鏟臂。
7.鏟臂向上或向下動作到最大限度時,應速將操縱桿回到空檔位置。不得將鏟斗提升到最高位置運輸物料。運載物料時,宜保持鏟臂下鉸點離地面0.5m,并保持平穩行駛。
8.鏟裝或挖掘應避免鏟斗偏載,不得在收斗或半收斗而未舉臂時前進。鏟斗裝滿后,應舉臂到距地面約0.5m時,再后退、轉向、卸料。當鏟裝阻力較大,出現輪胎打滑時,應立即停止鏟裝,排除過載后再鏟裝。
9.在向自卸汽車裝料時,鏟斗不得在汽車駕駛室上方越過。當汽車駕駛室頂無防護板,裝料時,駕駛室內不得有人。在邊坡、壕溝、凹坑卸料時,輪胎離邊緣距離應大于1.5m,鏟斗不宜過于伸出。在大于3°的坡面上,不得前傾卸料。
10.作業時,內燃機水溫不得超過90℃,變矩器油溫不得超過110℃,當超過上述規定時,應停機降溫。作業后,裝載機應停放在安全場地,鏟斗平放在地面上,操縱桿置于中位,并制動鎖定。
11.裝載機轉向架未鎖閉時,嚴禁站在前后車架之間進行檢修保養。裝載機鏟臂升起后,在進行潤滑或調整等作業之前,應裝好安全銷,或采取其他措施支住鏟臂。停車時,應使內燃機轉速逐步降低,不得突然熄火;應防止液壓油因慣性沖擊而溢出油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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