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乙方配備具有北京市特種作業操作證(塔吊司機)的固定人員進行塔吊安全操作,保證24小時服務,隨叫隨到。
2.塔吊修理時間每月2天,超過時間按比例扣班。
3.乙方確保甲方作業班次及人員配備,同時加強機械保養,保持良好的工作狀態,保證甲方充分使用。
4.乙方塔司進場接受進場安全教育,甲乙雙方共同對塔司及相應的信號工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塔司熟知塔吊機械性能和作業原理。按塔吊安全管理制度和有關標準進行安全操作。
5.乙方塔司遵守甲方現場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發現不安全隱患有權責令停機,并及時通知甲方共同采取措施,盡快恢復運轉,滿足甲方使用。
6.聽從指揮、積極、主動配合甲方工作安排。與信號工搞好配合。
7.機械出現故障須排除,保證生產使用。
8.起重機的安裝、頂升、拆卸必須按照原廠規定進行,并制訂安全作業措施,由專業隊(組)在隊(組)長負責統一指導下進行,并要有技術和安全人員在場監護。
9.起重機安裝后,在無載荷情況下,塔身與地面的垂直偏差值不得超過3/1000。
10.起重機專用的臨時配電箱,宜設置在塔吊附近,電源開關應合乎規定要求。電纜卷筒必須運轉靈活、安全可靠,不得拖纜。
11.起重機必須安裝變幅、吊鉤高度等限位器和力矩限制器等安全裝置,并保證靈敏可靠。
12.起重機的塔身上,不得懸掛標語牌。
13.作業前重點檢查:
機械結構的外觀情況,各傳動機構應正常;
各齒輪箱、液壓油箱位應符合標準;
主要部位連接螺栓應無松動;
鋼絲繩磨損情況及穿繞滑輪應符合規定;
供電電纜應無破損。
14.起重機在中波無線電廠廣播發射天線附近施工時,凡與起重機接觸的作業人員,均應穿戴絕緣手套和絕緣鞋。
15.檢查電源電壓應達到380V,其變動范圍不得超過±20V,送電前啟動控制開關應在零位。接通電源,檢查金屬結構部分無漏電后方可上機。
16.空載運轉,檢查回轉、起重、變幅等機構的制動器、安全限位、防護裝置等確認正常后,方可作業。
17.操縱各控制器時應依次逐級操作,嚴禁越檔操作。在變換運轉方向時,應將控制器轉到零位,待電動機停止轉動后,再轉向另一方向。操作時力求平穩,嚴禁急開急停。
18.吊鉤提升接近臂桿頂部,小車行至端點或起重機行走接近軌道端部時,應減速緩行至停止位置。吊鉤距臂桿頂部不得小于是1m。
19.提升重量物后,嚴禁自由下降。重物就位時,可用微動機構或使用制動器使之緩慢下降。
20.提升的重物平移時,應高出其跨越的障礙物0.5m以上。
21.裝有機械式力矩限制器的起重機,在每次變幅后,必須根據回轉半徑和該半徑時的允許載荷,對超載荷限位裝置的噸位指示盤進行調整。
22.將每個控制開關撥至零位,依次斷開各路開關,關閉操作室門窗,下機后切斷電源總開關。打開高空指示燈。
23.鎖緊夾軌器,使起重機與軌道固定,如遇八級大風時,應另拉纜風繩與地錨或建筑物固定。
24.任何人員上塔帽、吊臂、平衡臂的高空部位檢查或修理時,必須佩帶安全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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