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要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對公司氣、電焊工的安全職責及注意事項做了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氣、電焊工的安全工作。
2、具體規定
2.1電焊工所用焊鉗、焊線必須絕緣良好,電焊機保險絲必須適當,嚴禁二臺焊機共用一組保險絲,在合上電源閘刀時,應帶防護手套,不得將另一只手按在焊機外殼上。
2.2氧氣、乙炔鋼瓶禁止曝曬、撞擊,保證氣瓶不染油脂等易燃物質,作業時,兩種瓶必須保持5米的安全距離。
2.3電石要做好防潮工作,切忌戶外存放。乙炔發生器距離明火焊接工作場地不得少于10米,與氧氣瓶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發生器附近嚴禁煙火,乙炔鋼瓶內應留有一定的余壓(冬季49KP—98KP,夏季196KP)。
2.4乙炔發生器的壓力表應靈敏,防止回火裝置應完好,裝置不齊、性能不良的乙炔發生器禁止使用。高溫明火作業區內禁止設置乙炔發生器。
2.5氣瓶上的截止閥,減壓閥要完好,氧氣瓶內壓力降到196KP(2個大氣壓)以上不得使用,氣焊操作中需要停止10——15分鐘,必須將減壓閥調整螺桿檸松,較長時間不工作應將閥門關閉,減壓器取下。
2.6輸送氧氣、乙炔氣的皮管應完好、不漏,不可與油脂高溫接觸,嚴禁重物壓管,防止火花和鋒利的材料落在膠管上。
2.7使用氣焊槍點火時,必須按“先開乙炔、先關乙炔”的順序操作。
2.8必須遵守明火作業“十不焊割”制度。
2.8.1沒有領取《特殊工種操作證》的,不能單獨操作焊割,在容器或狹小倉庫內焊割時,無人監護不能焊、割。
2.8.2重點要害部位和重要場所,未經安全部門同意批復,末落實安全防護措施不能焊割。
2.8.3對明火作業的場所末作安全檢查,對易燃物品末作處理之前,不能割焊。
2.8.4不了解焊割物內部是否有易燃,易爆的危險性不能割焊。
2.8.5盛裝過易燃易爆的液體,氣體的容器(如鋼瓶、油箱、油倉、槽車,貯罐等未經徹底清洗和測爆不能割焊。
2.8.6用可燃材料(如塑料、軟板等)作保溫層、冷卻層、隔蓋、隔熱的部位或火星能飛濺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能割焊。
2.8.7對有壓力或密封導管、容器等不能割焊。
2.8.8焊割附近有易燃易爆品未作清除或采取安全措施之前不能割焊。
2.8.9在禁火區域內,未經消防、安全部門批準,不能割焊。
2.8.10附近有與明火作業有抵觸的工種在作業(如油漆、噴除20工膠水等)時不能割焊。
2.9焊工高空作業必須戴安全帽、系安全帶,不準將焊機電線,皮管纏在身上攀登,立體作業時應設隔離板,以防火花濺落或切割余料掉下。
2.10工作結束,應切斷電源,將焊機放置妥善地方,檢查現場滅絕火種,焊接場地應配備滅火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