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部《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為預防電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設備安全,特制訂本規程:
1、本規定所指電梯是指電力拖動,具有乘客或載貨轎廂,并在轎廂內操作的垂直運輸設備和自動扶梯;
2、電梯應配備專職司機操作,司機應熟悉電梯性能和使用要求,嚴格按操作程序駕駛,并經勞動部門培訓考核,做到持證操作,無證者一律不得上崗。司機工作時應集中注意力,嚴禁酒后駕駛。
3、電梯每天使用前,應先進行試運行,檢查有無故障和不正常現象,嚴禁帶病運行,不得超載運行及裝運超長、超高貨物。嚴禁運載易燃易爆和易腐蝕物品。
4、在使用電梯設備應保持完好,安全裝置安全可靠,機房內須有良好的通風,配有消防設施。嚴禁焰火和堆置雜物。
5、電梯運行中不得任意改變方向,須改變方向時應待電梯穩定后再版改變,如發現有異常的噪聲、振動、沖擊、失控等不正,F象應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專職人員檢查修理,禁止開動使用。
6、電梯停用維修和清掃時,必須先將電源切斷,工作結束,應將電梯駛回基站,切斷電源,關好停門。
7、承擔電梯安裝和大修單位,應經省級勞動部門安全資格認證的單位進行,無證單位不得進行安裝和大修。
8、新安裝和大修后的電梯在使用前,必須經市勞動保護檢測,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檢驗合格,取得《浙江省起重機械安全使用證》后,方可投
入使用。
9、電梯使用單位應建立和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做好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工作,建立安全技術檔案,由本單位安全技術部門負責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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